有奖销售的经典案例【有奖销售是违规的】

     漫步北京、武汉、成都等城市街头,看到不少药店的橱窗里都张贴着购药赠礼品的海报。有的赠东北大米和黑木耳,有的赠一包“十三香”和一袋牛奶,更有甚者,买药满100元送一盒鸡蛋,满200元送一只活鸡,满300元送一只柴鸡,顾客可自己挑鸡,药店负责宰杀和清洗。还有“空瓶换满”,即一个多种维生素的空瓶,可换一满瓶的复合维生素赠品;买50元中药返现金20元或30元者,真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那么,这些花样百出的药品促销是否合理、合法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药管市[1999]454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由此可见,部分药店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法规,是与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背道而驰的。
  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合理应用是影响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全社会对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高药品安全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近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对药品经营部门特别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法规,严格规定了药品不能等同于普通超市有奖销售的促销行为,其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用药安全。
  显然,部分药店采取的上述促销行为不仅不能正确指导公众安全用药,相反会诱使人们,特别是医药知识水平不高的消费者大批购入并不对症或当时并不需要的药品,放在家里,随时服用。药不对症,轻者无效或产生不良反应,重者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轻率的甚至是盲目的有奖购药行为是极不明智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店售药和医院一样,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药师是神圣的职业,药店是圣洁的场所,绝不应该像某些平价超市那样,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我们希望,各级药监部门对那些违规举行有奖销售的药房应及时加以制止和监管,而那些违规的药店也应坚决贯彻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杜绝违规行为,从硬件上、软件上营造温馨的购药环境和氛围,把药店的服务、医生的专业、护士的爱心集于一体,充分给患者以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从职业道德出发,从珍爱生命出发,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不为做生意而做生意,让老百姓正确选购优质、放心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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