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和卫生举报投诉的比较_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2006年2月16日《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由卫生部公布施行,对卫生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和时效有了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执法的职能,而举报投诉则是掌握违法行为、查办大案要案、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的重要途径。但是对卫生举报投诉处理相关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一并纳入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现就卫生信访和卫生举报投诉的界定、受理主体和内容、处理程序和时效进行比较。��
  
  1 卫生信访、卫生举报和卫生投诉的界定�
  
  1.1 卫生信访�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情况。”从此规定看,“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是信访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是信访内容;有关机关对信访的“依法处理”,处理的应该是信访的内容,是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第二条则更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 �
  1.2 卫生举报和投诉�
  从严格意义讲,举报一词作为法律用词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1],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举报人不包括受害人。“投诉”一词作为法律用语,目前仅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可对其定义如下: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称为投诉。�
  据此可对卫生举报作如下定义: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人、来信、来电方式向卫生行政机关检举、报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经营者或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卫生投诉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人、来信、来电方式向卫生行政机关就其接受的服务或购买的商品提出卫生安全的质疑,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服务行为违反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求,一般应以署名的方式。��
  2 卫生信访和卫生举报投诉的受理主体和内容�
  
  2.1 卫生信访的受理主体和内容�
  《信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信访受理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卫生信访的受理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提出信访的对象和事宜,“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按此规定,和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只有(一)、(二)、(三)项。�
  第一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事项的受理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虽然卫生监督所和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是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的规定和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现状,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信访事项也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三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公共服务一定是公民所需的,能够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的,使公民受益的和得到享受的。公共服务的种类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2]。我国与卫生有关的主要是公办医疗保健服务相关事宜,此类信访事项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按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因医患矛盾引发的医疗纠纷;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鉴定和计划免疫不良反应鉴定引发的鉴定争议;因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工作不到位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不力,群众健康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等。�
  2.2 卫生举报投诉的受理主体和内容�
   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举报投诉现由卫生监督部门受理并处理。主要包括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药剂等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放射事件;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行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行医的等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目前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框架下,卫生信访的受理单位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卫生监督部门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执业活动等各项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是卫生监督部门。��
  
  3 卫生信访和卫生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时效�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卫生举报投诉涉及类别较多,程序和时效目前尚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举报投诉由专门科室首接负责,填写由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统一制订的受理表,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档备查,第二联移交给相关处理科室,第三联交举报投诉人,交举报投诉人的可以写明受理单位、联系电话及举报投诉的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但是举报投诉没有实质内容的,反映对象没有名称、地址且无法查证的,应不予受理。匿名来信来电的处理应认真分析,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内容清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举报投诉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的,应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依法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间自立案之日起不能超过3个月,并在结案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
  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超过2年的,不予受理。��
  
  4 参考文献�
  
  [1]陈桂明,宋英辉.诉讼法与律师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赵黎青.什么是公共服务[EB/OL].http://www.省略/chinese/zhuanti/xxsb/710052.htm. 2008-04-24.�
  (收稿日期: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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