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卫生学调查及相关对策探讨]无塔供水器频繁抽水

  摘要:[目的]了解上海市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现况并探讨应对策略。[方法]于2008年对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日常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水质抽样检测。[结果]对150家集中式供水单位(137家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地表水作为源水,13家使用地下水作为源水)进行现场调查,结果卫生管理情况基本符合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地表水的耗氧量、氨氮、溶解氧超标率分别为13.6%、48.6%和31.4%;地下水的浑浊度和铁含量超标率分别为30%、40%;出厂水浑浊度、锰、耗氧量、氨氮超标率分别为12.8%、23.8%、11.6%和18.0%。[结论]目前本市城市供水最突出的问题是水源水有机物污染、水处理工艺落后。应推动深度处理工艺的开展和普及,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通过立法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
  关键词: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调查 中图分类号:R123.8 文献标志码:A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目前,该标准已成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最重要的技术依据。2008年我们开展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现况调查,旨在寻找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差距,并为2012年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实施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对本市所有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部分出厂水进行水质抽样检验,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同一地表径流为原水的不重复抽样检验,地下水为原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同一区县不重复抽样检验。
  
  1.2 方法
  1.2.1 现场调查 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编制统一的调查表,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由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表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档案资料、从业人员、设施、涉水产品以及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1.2.2 检验方法 按照《GB/T5750(所有部分)》进行水样的采集和检验,并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10月31日,全市共有各级集中式供水单位150家,其中市政水厂131家,包括市级水厂13家、区级水厂3l家、乡镇级水厂87家;自建水厂19家。
  137家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地表水作为源水,13家使用地下水。市级集中式供水单位源水均取自长江口陈行水库和黄浦江上游松浦大桥取水口,区、镇(乡)、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采用的多为黄浦江支流和其它地面水的原水。
  本市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目前均未采用深度处理的方法制水。以地面水为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目前均采用传统的取水―混凝―沉淀―消毒―出厂的水处理工艺制水;以深井水为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采用取水―消毒―出厂的水处理工艺制水。
  
  2.2 卫生管理
  调查发现,仍然有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卫生管理方面,尤其是水质自检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质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缺失、缺乏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健康相关产品没有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表1)。
  
  
  2.3 原水水质
  对59家以地表水为原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原水水质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表1和表2指标(总磷除外)确定,共计27项。经检测,超标指标主要有耗氧量、氨氮、铁、总氮、溶解氧。对10家以地下水为原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原水水质抽样检验,检验指标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表1(六六六、DDT除外)选定,共计37项。经检验,超标指标主要有色度、浑浊度、铁、锰(表2)。
  
  
  2.4 出厂水水质
  在评估原水水质情况、卫生管理状况、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因素后,对78家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要求的所有项目,共计106项。经检验,有32件样品为不合格,合格率为60.0%。超标指标主要有浑浊度、耗氧量、氨氮、铁、锰、三卤甲烷(表3)。
  
  
  3 讨论
  
  通过对全市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现况调查及对水源水、出厂水的抽样检测,发现在不改变现有工艺的情况下,水源水质已经成为影响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最主要的因素。尤其是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氯化消毒后还会产生新的有机副产物,对人群产生严重威胁。
  
  3.1 推动深度处理工艺的开展和普及,提高城市制水水平
  现阶段,本市水源主要需要应对的问题是有机污染的问题,由于现有水处理工艺不能有效去除这些有机污染物,造成目前出厂水有机指标普遍较高。建议在有关部门主持下,研究采用适合本市原水现况的水处理工艺,使相关指标超标情况得以有效控制,最终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强制性技术措施,编制技术改造规划,逐步推进水处理工艺改造在全市的完成。
  
  3.2 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集中式供水水质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饮用水水源水质,即便改善了水处理工艺,也应着力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应加强各项水源保护制度的落实,确保水源安全。本市处于长江下游和太湖下游,上游沿江80多个城市排入的污物污水最终都要流经这里,受到上游水质的污染,长江口原水水质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同时随着乡镇工业发展,黄浦江支流及其他地面水水质也令人担忧。尤其应当引起关注的是,上海将要采用长江水作为城市最主要的水源,但由于处于长江的最下游,水源保护问题将会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应积极应对,会同兄弟省市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3.3 强化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建设
  应敦促各供水单位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完善水质检验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通过严苛的行业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并使供水水质持续良好。
  
  3.4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杜绝卫生安全隐患
  卫生监督机构应从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与卫生许可开始就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新、改、扩建供水项目不予批准,并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开展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监管,不留盲点。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供水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
  
  3.5 通过立法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
  上海是一个特大型国际大都市,城市供水安全是城市的命脉。2010年,本市将召开“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世博会。所以,应立即着手完善城市供水体系,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尤其应改变本市尚无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法律,仅以一些预案暂时代替法律空白,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终身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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