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言:“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

  

  [内容提要] “以人为本”揭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本源,“以人为本”从法理上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勾勒出“以人为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中的运行轨迹,从起点上明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以及价值体系的生长点。

  [关键词] 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 逻辑起点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日趋成熟的表现。由于“以人为本”反映了社会主 义的本质属性,所以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就具有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相互促进,相互修补自我创新的特性,就容易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自我纠错机制,就可以产生完善的、平稳的和人民普遍认同的社会约束和激励功能。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实际上宣告了我们对建设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研究和谐社会,就必须找准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以人为本”揭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本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者就在抨击资本主义反人道性质的同时,将关注点集中在“劳动者的需要和全面发展的条件”上,把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人类社会要经历一个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后来被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把人类文明成果的精髓,准确、完整地继承下来,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证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内在的属性,从本质上规定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

  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社会系统。作为 “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它既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又包含文明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文明。因此,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和谐社会的中心是人,是人与人、社会与人、国家与人的和谐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的观点,将人的主体地位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是将人类文化优秀成果与社会主义的制度形态进有机的结合起来。马克思文社会主义确立的以人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为建立社会主义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关系,找到了逻辑基点和制度起点。“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中国社会现实结合起来,独立探索和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提出“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说是教条社会主义实践的教训,不如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社会实践中的自觉显现;
与其说是理论创新的成果,不如说是社会实践的总结,不如说是社会主义彻底的从物的时代回到了人本时代。

  

  二、“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理体现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吸纳了人类文明成果,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对人类未来社会形态的本质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社会主义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 “以人为本”的本,既是“本原”的本,又是“根本”的本;
它既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又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赋予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我们提出“以人为本”就是要从法理上解决社会主义的本源问题,从本源上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问题。

  “以人为本”,既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中国古代思想家曾提出了十分丰富的“民本”思想,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但是,这种“民本”思想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麻痹被统治阶级幌子,其真是目的在于更好地“役民”、更顺利地实现其统治,“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就是这种“民本”思想的样板,它实质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君本”思想。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反对神本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捍卫人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人本主义思想是建立在虚构的、无差别的、抽象的 “共同人性”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而 “以人为本”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社会主人翁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权地位,而且还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的道德力量,成为约束国家公共权力异化的法理武器。

  

  三、“以人为本”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以人为本”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以人为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决不是人们可以自由的、无所限制的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作为处在生产力和社会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如何发展时强调提出:“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3]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形成的制度范围内发展自己,依靠制度规范确保人们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历史发展是新陈代谢的不息过程,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是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都要受到生产力水准与交往程度的限制,人们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孤立的行为,它必须与社会和群体的发展紧紧结合在一起。“以人为本”在构建和谐社会阶段本源地位,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可以超越社会主义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条件,独立于国家与社会之外,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人为本”的制度条件和发展环境。

  “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统一的,也是互动的。“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反映,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以人为本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为本”目的和方向。两者相互促进、逐步提高,又统一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事实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也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还不高,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法律制度还不成熟,加上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还完备。因此,在社会实践中,就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就必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从法的意义上保障人民群众宪法权利;
就必须更加关注注重社会公平,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就必须更加关注提高公民的素质,从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上,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核心。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的生长点。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逻辑起点,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把“ 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在现实性上,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把“ 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结合起来,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反放的成果。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反过来说,只有坚持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能给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最可靠的保证。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

  “以人为本”是衡量党和国家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和国家制定大政方针的依据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都必须着眼于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起点是“以人为本”,根本目的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表现做工作实际上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它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反映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之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个体主体权益的集中表现,个体主体权益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个体权益的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框架内被蚕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把检验发展的标准从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为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使“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和法律之中。

   总之,我们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从本源上厘清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与时代遗痕,从理论上剔出了对于社会主义的非理性的判断、教条式的理解、自我冲动式的臆断。它不仅彰显了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地位,还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它既告别了“以物为核心”的时代,又继承了时代的精髓;
它既开辟了一个“以人为核心”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又使社会主义在现代意义上获得了新的活力。

  

  注释:

  [1] 《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 第23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 第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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