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大数据应用

检察工作中的大数据应用

当下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各机关的工作方式还是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成熟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检察机关也顺应时代发展开始主动靠近“互联网+”。2017年5月,《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由最高检审议通过,各地区积极响应,纷纷走向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的探索之路,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添了一把高科技之火。但是我国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建设从理论以及实际运用上来说,都处于相对不成熟的探索时期,所以大数据建设的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利,下文将介绍一些地区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分析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中大数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关建议。

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经验

(一)攀枝花东区检察院全力打造“智慧公诉 ”

作为四川省首批首家智慧公诉基层院试点,2017年以来攀枝花东区检察院主动靠近、学习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全力打造 “智慧公诉”服务平台。投资建设远程提讯室,通过安装认罪认罚远程提讯系统,开通远程视频讯问、文书打印、笔录制作等,实现检察院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的联通;
通过安装远程庭审监督指挥系统,实现了庭审远程指挥、证人远程作证,检察院工作人员无需到庭,就可通过指挥室的大屏幕观看庭审实况;
通过设立即时通信系统传送相关数据资料,实现远程指挥和支援。以上系统的充分运用实现了远程庭审的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互联互通,公诉人在检察院庭审指挥中心,审判员在法院科技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视频庭审室,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庭审活动。以上系统运行后,攀枝花东区检察院每年将有约三分之二的案件可以实现远程庭审,将节约办案检察官近200小时,极大缓解检察官人少案多难题,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提讯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办案实效大大提升。

(二)江苏丹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2016年12月,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被列入江苏省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试点项目。2017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一期工程在丹阳市检察院开始试运行。该平台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对数据实时进行筛选、统计和检索,给检察官以直观地展示;
后台则是信息库、疑似线索库、监督案件库、知识库以及全文检索模块的整体布局,后台线索发现实现智能化,可自动推送给检察官,整个平台实现了与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丹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实时数据共享。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平台已发现疑似线索133条,已提请公益诉讼审批程序案件3件。

二、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存在问题分析  

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是大势所趋,各地检察机关也在检察大数据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积累有益经验,但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大数据运用存在错误认知,不能放手大胆去干

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开通在微博、微信客户端,经常发布一些经典案例、推送普法小文章或者是在线回答解决一些问题就是就是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不是真正将大数据运用到检察工作中去。个别检察机关在主动推动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中没有信心、决心,或抱着观望的心态,持保守态度;
或视其为为洪水猛兽,担心大数据的运用会彻底颠覆自身的工作。怕失误、怕犯错,对大数据明迎暗拒,不肯变革,阻碍了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整体推进。

(二)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网络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来说。因为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承担着责任,掌握着各种事关犯罪分子的重大信息或者是一些不能披露的保密信息,若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不仅自身会成为网络风险的受害者,若是信息被泄露,势必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大数据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如云计算系统的安全风险、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风险、大数据的安全风险等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加上不法分子攻击手段变幻莫测、方式也五花八门,检察机关又缺乏成熟、整体的解决方案,因此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部分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运营时选择与外部单位合作,让非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新信息设备等等都可能会引发信息安全事故。

(三)大数据运用缺乏高科技人才

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相对于日常检察工作来说,科技含量高、技术操作性强。检察工作人员借助大数据手段开展检察工作时,不仅需要丰富的检务工作经验,精通互联网,相关的大数据专业知识也不能缺少。目前,检察机关还是掌握检务知识的专业人才占大多数,从事大数据应用的工作人员较少,互联网专业素养也不高。在人才引进上,无论是从大环境来说还是从工作待遇上来说,与互联网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相关人才引进难。

(四)目前各地大数据信息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的应用依赖于各个机关的信息、数据共享。但在现实中,各部门、各机关都将数据掌握在自己手里,数据共享存在屏障。比如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活动负有监督职责,但他们之间的数据还没做到共享;
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还未有共性的标准体系建立;
部分检察机关大数据系统存在信息录入上缺乏案件细节的录入、数据采集上缺乏智慧检索、数据共享上统计串联不完善、使用感受上应用系统加载缓慢等问题。

三、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建议

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面临以上一系列问题,就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逐一解决。

(一)积极推进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

上文提到过的攀枝花东区检察院的“智慧检诉”,江苏丹阳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都是一些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系统好的探索,应该学习。虽然,先进的经验需要学习,但是不能照搬照抄,各地检察机关应从从实际出发,紧贴自身工作实际需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能力研发大数据应用系统。

(二)继续丰富检察大数据,推进数据共享

检察机关可以建立数据收集、存储、分析系统,尝试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检察工作大数据的分析池中,通过数据分析、筛选系统,在海量的数据信息里分析、筛选出精简而极具代表性的数据,纳入检察机关的数据库资源。另外检察大数据只有在不同平台间进行流动和共享,才能发挥出其价值。因此,要拓展信息共享渠道,积极与各类数据平台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政法单位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通过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三)人才、经费双重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大数据应用培训,努力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在外部,检察机关可与高校合作,定向培养既懂检察业务知识又懂大数据应用知识的人才,也可面向社会招录优秀人才来充实检察队伍。内外合一、双管齐下,为检察机关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数据分析师团队。不仅要学习大数据知识,还要组织检察机关干警实际训练,观摩操作大数据应用系统,提升干警大数据应用能力,争取做到人人会用,最大程度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应用花费比较大,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托现有项目资金下,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保证大数据建设的资金到位。

(四)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防范风险

在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隐患,检察机关要采取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约束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删除等阶段,预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盗取。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要实现定制化、实名化。同时,通过加大教育力度,从思想上提升干警保护信息安全意识。对于故意泄露信息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其责任。另外针对大数据系统要建立完善的访问权限制度,合理分配各级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的具体访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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