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规定

  为严格规范收费执法行为,切实制止“三乱”现象,特制定“秘书工作”某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秘书工作”某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着装整齐,配戴胸卡,持证上岗,文明礼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向对方出示有效证件、票据后,方可进行收费、罚款或检查。否则,对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开除公职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罚款或处罚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减免应由本人或亲属交纳的各项费款的。

  3、接受纳税人或企业宴请、钓鱼、娱乐、贿赂或其它好处的。

  4、因索取财物未遂,对企业、个体户、客商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职权用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钱物或获取其他利益的。

  6、以报销吃喝招待费用或用纳税单位物品顶抵应缴费用的。

  7、利用职权借用或占用企业、个体户、外来客商钱物的。

  8、收费时故意使用假票据、非正规票据,截留应上缴财政规费的。

  9、野蛮执法、辱骂、殴打对方或故意损坏物品的。

  10、检查抽样时超量抽取,检验后对仍有使用价值物品不予退还的。

  第五条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对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某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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