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6篇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浅谈海外企业的金融管论文[摘要]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能够推动经济循环系统的运转,促进经济的增长,对于海外企业,金融管理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6篇,供大家参考。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6篇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篇1

浅谈海外企业的金融管论文

[摘要]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能够推动经济循环系统的运转,促进经济的增长,对于海外企业,金融管理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海外企业金融管理的作用,并提出了促进海外企业加强金融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海外企业;金融管理

近年来,我国海外企业迅速发展。应充分重视并加强海外企业金融管理,使企业的经营绩效得到改善。金融指的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活动往往会涉及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一、海外企业金融管理的作用海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取决于其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而所取得的货币资金即为商品价值的实现标志,同时此货币资金需要超出过去所垫付的货币资金量,这是由于生产商品的内在要求在于价值增值。因此,海外企业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说是货币资金的营运活动,这同金融活动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

第一,海外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前提是必须筹集足够量的经营资金,通常情况下,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向金融市场通过负债形式进行融资。其中,自有资金的融集方式最为重要的一个即发行股票,其要求海外企业必须对股票的价格、管理办法、作用、发行时机以及性质有一定的了解;海外企业向银行进行借款的过程中,要对信贷的政策方针、原则、利率以及贷款期限有必要的了解;而若向金融市场通过负债的形式来筹资,就要对相关股票的发行、发行方式和买卖等事项有所了解。由此可见,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管理,海外企业在筹措经营资金方面就可能面临难题。

第二,在海外企业的投资中,现存多种投资方式,如扩大企业再生产方式、购买债券或者股票以及信托,然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对金融市场的行情变化有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有价证券的利率趋势与收益水平,应该做到适时买进、卖出,防止由于决策失误而带来损失。

第三,海外企业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单位,其正常生产与顺利经营,都需要各企业通过自身的能力,维持国民经济的协调与稳定,所以,在经营管理中,海外企业应遵循相关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加强金融管理、现金管理、结算管理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当前,商品经济社会错综复杂,在经营过程中,海外企业难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企业经营不善,产品销售业绩不佳,也可能造成证券投资的失利、物资由于积压而损毁、职工由于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甚至企业亏损、停产、破产倒闭等。因此,要想防止并解决以上问题,确保企业经营正常顺利,就应该参加保险,同时根据保险活动的相关要求实行管理,事实上,保险管理是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海外企业金融管理的措施

(一)设置专员从事金融管理

海外企业应设专人负责货款的回收,并由专职科室进行管理。因海外企业收款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金融管理要设置专门的职能科室,同时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应收账款回收中期,应加强金融管理,分析欠款单位的信用风险,主要对其资金周转速度比率以及资产负债比率进行观察,并对流动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检查。之后,按照上述情况来编制分析表,从而找到欠款超出信用期之原因,并采取回收欠款的手段。与此同时,海外企业还应坚持稳健性原则,按照应收账款余额来计提坏账准备金。

(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的规范化

预算的质量对海外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绩效。所以,海外企业必须重视预算编制,其措施具体如下:第一,对预算编制进行事前调查和取证,其中,预算编制的基础应该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二,编制完成的预算不可随意地调整与更改,在不得不调整、更改的情况下,应有确凿的证据,或者按照科学程序执行,从而加大预算对于资产管理的约束力度。第三,一旦某一部门出现了虚报预算的现象,必须予以严惩,切不可姑息。同时,编制的过程也必须做到公正、公平,一定要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降低预算的有效性。第四,预算项目应充分、详细地记载,不仅对各部门的绩效进行准确核对,还应正确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对下属部门加强约束,从而促进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企业变革了财务管理体制,实施集中统一财务管理。就当前海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条探索海外企业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管理的加强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还有利于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加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以及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海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作用重大。

此外,海外企业还应采取精细化管理,降低日常核算的工作量,使得财务人员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进行财务数据分析,从而更好地进行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同时,企业的项目与信息化建设应该保持同步,即将销售订单转变为生产订单,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手段对全部产品从原料到生产和发运等各个环节进行在线监控。

(四)制定信用政策

海外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在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确定购货单位的品牌效应、产品质量、担保能力、资本运行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以上几个指标来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避免盲目赊销,减少货款流失。

三、结束语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是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生存发展的中心,金融管理的水平已经成为衡量海外企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海外企业必须正确认识金融管理的重要作用,从而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准确、迅速的反应,以抓住最佳时机来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使海外企业不仅要赢得本国市场,更要在全球市场中保持旺盛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玉春,余炳,姜颖佳。我国海外企业的供应链融资问题分析———以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J].改革与战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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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瑛,罗明志。战略因素对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基于中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1(1).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篇2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授权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条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十四条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规定中关于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按本规定规范,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篇3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企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知识管理的重要性。然而,对知识这种无形资源的管理目前企业的推行大都成效不佳,知识管理仍然被忽视或执行困难,本文从知识的属性及知识管理的特征入手,就企业知识管理实施中的困难与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企业 知识管理 信息 知识经济

管理大师彼得杜拉克认为,基本的经济资源将不再是资本(Capital)、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或劳力(Labor),而将是知识(Knowledge);知识员工将成为其中的主角。现实也印证了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成长率最高,并且它的价值与产值也最大。

企业知识管理的概念

用知识管理来形容企业的知识活动过程,初始于美国的管理大师彼得?杜拉克,他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知识经济的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的一些公司,例如麦肯锡、埃森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内部知识管理活动,是知识管理实践领域的引领者。目前,许多组织都愿意积极地投入,也都有各自期望的目标,有些公司(惠普、麦肯锡等)还设立了首席知识官(CKO)的职位。可以说,知识管理是人类管理史上的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不同的学者及企业家对知识管理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应从知识管理的内容、主要活动及目的三方面对其全面定义:知识管理就是通过对存在于组织内、外部的个人、群体或团队中有价值的知识进行系统地定义、获取、存储、分享、转移和利用等一系列活动,以达到其帮助人们进行知识交流、提高组织生存能力及竞争优势的目的。

企业的知识管理,不仅有利于企业当前核心业务活动的改善和提高,也可以帮助企业锤炼长期发展的能力,提高企业智商,是全球企业经营管理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知识管理的实施是个权变的思考,没有绝对的标准和最好的模板。目前企业对于知识管理的推行大都成效不佳,如果不排除实施道路上的障碍与阻力,企业就无法成功地实施知识管理。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篇4

由于企业所在的行业不同,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管理模式也异同,不能用一个模子来套或照搬照抄,更不能张口可口可乐,闭口IBM、通用公司。中国没有一家能比得上他们,只能有好的东西借鉴摸索,选择一条适合自己走的路。

企业管理培训课程的最高境界就是不用管理,古代叫做“无为而治”。尽管这种情况不容易见到,但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所有的员工都不用管了,各司其职,都能自动自发、称职地干着自己的活儿,岂不更好。管理者是合格的管理者,员工是合格的员工。管理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好绝对的不好。管理也是辨证对立统一的有机体。

想成为“无为而治”的管理最高境界,笔者认为应建立在下列几个前提之上。

一是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实用的运作体系,包括企业制度的规范运行和标准化的企业工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用科学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来约束和激励大家。每个部门、岗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配套的有合理的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让所有员工都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建立企业各项流程和标准,按章办事,而不是不同的人各有各的做法,各念各的“经”。科学的运作体系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基础,没有体系作为基础,再好的企业也不行,管理也不会上道。因此,制度建设、组织架构理顺、沟通激励机制建立等对企业管理太重要了,必不可少。

二是有强的领导力的领导者组成的一个高绩效的团队。企业快速运行:80%靠体系推动,20%靠卓越领导者带领的团队领导力来拉动,推拉结合,形成合力,小车才会跑得更快。高绩效的领导者既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制定中长短期战略目标,又要有强的执行力,把组织制定的目标落实到位,才会有好的结果。领导者要会发挥自己的影响力,要会激励下属,辅导下属,又会有效的授权,把下属的潜能发挥至极致,带领大家快速高效的完成团队的目标,

高绩效的领导者所拥有的强大的领导力,也是企业良性运行的基础。

三是建构好的企业文化,用好的文化、理念来统领员工的行为。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要总结提炼自己的经营理念系统,包括价值观、使命、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人才观等等,通过组织活动、制度等形式灌输和传播给企业内外的公众、员工,形成一种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氛围,让员工不单单为一份薪资而工作,工作的开心,玩的开心。企业既是军队、学校,又是家庭,能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综合性的素质能力,又能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更具人性化,企业更具凝聚力、向心力,能留住员工的心,使企业与员工能长期永存,共同成长发展,永续经营。

管理就是通过别人来做事,高效率地完成组织的目标,创造出高的效能,使产出最大化。

管理其实很简单。制定好的激励机制和各项工作流程,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在科学的组织结构运行下让员工自动自发地创造出好的业绩,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管理是“恩威并重,软硬兼施”。严格要求加人性化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到位,更关心员工,把员工当成企业真正的主人,真正实现人企合一。

管理是个动态着的变化过程,永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一旦一种管理模式成为经验的时候,说明它已经过时了,需要不断的创新,大胆的尝试和变革,走一条适合自己走的路。

在区域市场,在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当中,你的业绩做成最好,做成第一,那么你的管理就是成功的。永远独占鳌头,管理便会很轻松,管理已经上了新台阶。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篇5

在知识经济时代,IT企业管理的是知识型员工,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以知识为主的无形资产。所以管理知识员工以及知识员工脑子里面的这些知识成为IT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既然知识存在于人的脑中,那么知识的运行规律是什么?知识管理是否等同于信息管理?知识管理的实践过程有哪些可行的方法,可以使知识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而不至于在纷杂忙碌的日常工作喊成一句空口号?这些是每个实践知识管理的管理者面临的问题。

作 者:陈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企业管理在读硕士 刊 名:新经济 英文刊名:NEW ECONOMY 年,卷(期):20xx “”(11) 分类号: 关键词: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参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的企业(简称市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依法担保原则;

(三)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4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20%;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

(七)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第六条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三)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七条 企业对外担保的方式一般以保证为主。

第八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可以按规定相互提供担保。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指企业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章 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下列担保事项由企业决定:

(一)企业与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二)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于批准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下同)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二)企业批准担保的文件。

第十二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企业之间的担保;

(二)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需经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事项,由担保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担保申请;

(二)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

(三)被担保人及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四)担保人企业章程;

(五)被担保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明;

(六)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九)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

(十)反担保的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加强对担保人、被担保人及担保项目的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审议论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被担保人及被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认真分析被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等,并作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会应根据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及讨论和表决的意见应有详细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经理签字,并形成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第三人应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不得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

第十九条 企业担保申请批准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权属企业担保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权属企业担保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负责权属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权属企业的`担保情况;

(五)市国资委赋予的关于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一)台账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人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报告和备案制度。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企业应汇总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年度内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主债务合同变更、修改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在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原审批企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法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一)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审查、审批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偿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的担保批准权限,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要指导权属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属企业的担保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参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事业单位的担保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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