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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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4篇

第1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未成年人年龄划分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二、未成年人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二)家庭、学校、社会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

三、未成年人易受到的侵害表现:

(一) 来自意外事故的侵害。例如火灾、洪涝灾害、台风、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
交通事故,触电事故等各种人为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等。

 

(二)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家庭的侵害:

1、家暴、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强迫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经商、务农、打工;

3、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等等。

学校的侵害:

1、有些学校为片面地追求升学率,只让学生学习升学考试学科,减少甚至不开非升学和非统考学科,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2、有些学校为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而随意追赶差生、勒令差生退学或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学籍;

3、有些学校忽略学生生活、学习的安全以致酿成事故;

4、老师教育教学方法不当,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的伤害;

5、校园暴力行为时有发生;
等等。

社会的侵害:

1、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雇佣童工;

2、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而向未成年人兜售宣传暴力的、色情的等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

3、有些娱乐场所如歌舞厅、夜总会、酒吧等违反规定,引诱未成年人进入;

4、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而把黑手伸向了未成年人,偷盗、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甚至绑架未成年人;

5、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引诱、教唆未成人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偷盗、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或者吸毒贩毒、赌博卖淫;
等等。

四、从学校、家庭、社会及司法四个角度论述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和抚养的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家庭保护的基本内容:一是家长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二是尊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
家庭保护中的禁止性要求:
①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等。

(二)、学校保护

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举足轻重,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

④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社会保护

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

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保护未成年人身体的安全和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灵健康。

(四)、司法保护
  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特殊制度。
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等。

五、未成年人保护建议: 

(一)要做好家庭保护: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开展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二)要做好学校保护工作:学校要创造良好学习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加强社会保护工作:政府应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未成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稿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18周岁;
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中学生万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图片展”,回家后父母问他有何感受,他一本正经地说:告诉你们,我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公民。父亲笑着说:特殊公民的说法不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普通之分,不过,你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而非特殊公民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及意义

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你们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的普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56条增加到现在的72条,并对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被称之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法律,也是一部体现党和国家及亿万人民对未成年人深切关怀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

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宗旨,即该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总的要求,或所要实现的根本任务。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是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事,而且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的希望。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和其他条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智力成果权、荣誉权、司法保护权、接受法律援助权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凡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都要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如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可行使。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例如:11岁的小强买了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80000元,父亲得知后,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权利领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小强不服,悄悄拿着8000元跑到商场买了一台数码相机,价格为5800元,回家后告知父母,父母听后立即拉着儿子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人员认为相机没有问题不予退货。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次买卖无效。第一,小强父母认为小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权利。第二,小强用5800元购买相机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为数码相机与小强的生活关联很小,其价格也不是小强日常所能掌握的金钱数额。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小强的父母没有对小强购买数码相机的行为予以追认,而是要求退货,那么小强的行为就没有生效,商场人员应该退货。

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特有的权利,如刑法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等。例如:小丁,男,1990年3月4日生,初二学生。2005年11月4日,放学后在校园内玩,在一楼看见小学三年级学生丹丹(女,9岁)独自一人在教室做作业,小丁进入教室,发现丹丹的转笔刀好玩,要求丹丹送给他,丹丹不同意,并说要告诉老师。小丁非常害怕,就把丹丹骗到一荒芜的农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丹丹杀害。破案后,小丁对公安人员说,“我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小丁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小丁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只有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国家的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第四,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第3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屈欢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本书共七讲,内容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及其重要意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本法的施行日期等。共72条。

第一章 总则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

(一)立法过程

1、反思阶段 2、酝酿阶段 3、法律形成阶段

(二)立法原因

1、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2、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3、是适应国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题

未成年人: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

1、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

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

4、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

第三章 学校保护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4、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5、工读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6、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

(5)保护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2、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1)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日常生活中

(2)在疾病防治方面

(3)在劳动就业方面

(4)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司法保护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3、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考核考试试卷(含答案)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教育法规之一。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例: 

2013年11月7日,因没写完作业,班主任邓宝珍让豆豆和其他几个同学站在讲台上,让完成作业的男生上去扇没有完成作业的同学耳光。据豆豆讲述“当时被打的还有六七个同学,我被20多个男生每人扇了两个耳光。扇完了老师还让我到讲台下做俯卧撑,并且不让我吃饭。深夜一点多去上厕所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左眼什么都看不见了。”豆豆说当他发现自己看不见的时候曾小声向老师说过,但是老师并没有理睬,并叮嘱他不要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否则回到学校要写检讨。   

    但因左眼看不见,豆豆不得不在家长的带领下去医院做了检查,经过检查,医院对豆豆的初步诊断意见为:左眼球钝挫伤;
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左眼睫状体脱离。豆豆的母亲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得到的答复是让王女士与校方自己协商,后来学校的校长王家文称让班主任邓宝珍给王女士回话。班主任的理由是期末考试临近,学生没有写完作业自己很着急,责罚孩子是帮助孩子进步,是为他好才这么做的。   

    王女士找到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派出所让王女士找学校协商,校长王家文让王女士找班主任邓宝珍讨说法,一来二去,事情还是没有得到圆满地解决。王女士说:“事情拖到现在,孩子的眼睛还是看不到东西,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开始推脱起来。”   

    随着事态扩大,社会舆论增多,最终邓宝珍被公安机关带走,且与王家文一起于2013年12月4日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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