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院前急救法律法规的必要性_院前急救法规

  院前急救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涉及法律问题,本文从急救人员实际工作出发,重点讨论院前急救各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或出现的医患纠纷。指出规范院前急救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为今后的院前急救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规范院前急救行业。构建法制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1 院前急救一般程序
  
  患者生病或意外受伤拨打急救电话呼叫120或999急救中心调度员受理后派出急救车急救车上人员收到出车指令驶向现场急救人员到达患者身边诊治患者把患者抬上急救车驶向医院急救车到达医院把患者送到急诊科或相对应科室。急救人员与院内医生交接并向患者收取急救费用返回急救中心,回顾性书写院前急救病历。
  
  2 院前急救各个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
  
  2.1急救人员资质首先,患者或他人拨打的急救电话所属机构有无从事院前急救的资质,急救人员有无从事院前急救的资质,特别是急救医生有没有医师资格证。驾驶员有没有与所开急救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其他相关人员有没有资格参与急救?一般我国的急救电话是120,个别城市有999或其他电话,如果患者拨打的是120,一般是正规从事院前急救的机构,其从业医师的资格可以有案可查,如果拨打的是其他电话,就有可能出现人为的意想不到的事情,到达患者身边的急救车资格就不得而知,还有可能会同时有几辆急救车争抢一个患者的现象出现。
  
  2.2急救中心存在问题急救中心调度员受理报警电话时,必须听清楚报警人陈述的详细地址及病情,但由于责任心的问题或语言等问题,听错地址或听对地址后派错地址的情况时有发生,常常引发医疗纠纷。调度员受理电话后,就等于和报警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应该立即派车,现在的急救车很多装有GPS全球定位系统,调度员应派离现场最近的车,缩短到达现场的时间。另外调度员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和谎报,占用了有限的急救资源,这种情况谎报者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急救电话现在都有录音,一般保存时间为两年,以备查询。
  
  2.3时效性急救人员收到出车信息必须立即出发,但由于人员、车辆、交通等原因,以及气候、门牌号码混乱等原因,急救车到达患者身边的时间无法保证,急救中心也不敢轻易向社会承诺,一般情况下,人在等待的过程中感觉时间都比较漫长,何况是家人患有急病的时候,就更加焦急,所以这段时间的长短是这次急救任务完成好坏的关键,决定着能否成功抢救患者。所以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时间段。急救人员到达患者身边后,必须用最快速度对患者病情作出准确的判断,采取果断的急救措施,如及时的开放气道,胸外心脏按压,止血包扎,输液穿刺,吸氧吸痰等等,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需要采取的急救措施,途中转运可能出现的意外等。这个环节中。对急救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业务水平,应急能力,交流能力。责任心等都是考验,同样是救人。区别就比较大,结局也大不一样。一般的情况不难处理。特殊情况就难了。比如患者情况紧急,但家属执意要送到医院再抢救的,或者患者自己拒绝治疗的。也有明确需要到医院诊治不肯上医院的,更有与急救人员发生冲突的,如醉酒,精神分裂症等。都很难处理。
  
  2.4医院的选择把患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过急救医生的初步抢救后,危重患者还须送往医院作进一步的治疗。搬运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把患者作必要的捆绑避免再次伤害,还须注意特殊患者的体位。急救人员应及时通知目的地医院,作好相应的准备。然而,送往哪家医院又是个复杂的问题。什么级别的医院具备抢救什么样的患者一般都能掌握,但是送到最近的医院或者患者家属指定的医院,还是专科医院,就很难抉择。一般急救中心奉行“就近可及、病家意愿、专科专治”三原则,并指定多家急救定点医院,能解决绝大部分的转送问题,但三个原则发生冲突时就难操作了。还有,能不能把没有精神病病史但有精神病表现的患者送到精神病医院也是困扰急救人员的一大难题。
  
  2.5与医生的交接问题急救车到达医院把患者送到急诊科或相应科室,急救人员与院内医生交接并向患者收取急救费用返回急救中心,回顾性书写院前急救病历。急救医生把患者病情,所作的处理,病情的变化等告知院内医生并请签字。收费一般情况没什么问题,但急救中心经常接到无家属的昏迷病人,急救人员是否有权收取其携带的钱财作为急救费用?另外还有所谓的“三无”人员,由于无身份,无家属,无钱,交接时常常引发矛盾。急救病历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书,必须如实书写、客观记录,但是因为是回顾性的书写,急救人员经常连续出诊后再书写,难免会有出入。如记录时间与治疗时间不一致,家属知情记录不全等等。以上罗列了一些院前急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还有许多尚未述及,我们急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处理。容易侵犯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希望有相关的法律出台。作出明文规定。
  
  3 讨论
  
  3.1急诊医学作为医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急诊医学国际正式承认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迄今仅20年。近年来,急诊医学发展较快。院前急救既是急诊医学的前沿部分,还是社会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急救工作的状况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急救工作是否及时、妥善,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安危和预后。120急救中心是院前急救执行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挥医疗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工具,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发挥政府职能、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均有积极意义,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
  
  3.2政策法规卫生部曾于1980年颁发《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1986年又发出《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1995年发布《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部长令。广州、徐州、西安等地也在近几年出台了有关院前急救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有关院前急救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很多人认为医事领域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些章节,不需单独立法。法院目前断案也仅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实院前急救专业性太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有时还会用超常规的方法抢救患者,加上法官又不具备医学知识,如果没有一部专业性的法律,往往很难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
  
  3.3实践呼唤法律 首先应该立法,组织急救方面的专家及法学专家,就急救工作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一部法律文书。其次,这些规定应在本行业试行,征求广泛意见建议,并不断充实完善。然后再上报立法部门审核。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界定政府部门、医疗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在社会急救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对加快发展急救事业。规范急救医疗秩序,更加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灾害事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建立一部有关院前急救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让院前急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构建法制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院前急救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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