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3 — 0149 — 01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二、 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完善《民诉法》、《行诉法》中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有关监督内容及应有的保障性规定。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第三,在民事行政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权,并赋予监督的多种方式,如明确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法律地位等。

2.采取措施缩短办案时限,确保时效性。

首先,检、法两院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在办理案件的时限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其次,建议人民法院提高对检察机关监督建议的采信率和重视程度。以便缩短案件从提请抗诉到再审的周期。

3.加强沟通,达成一致,争取法院配合。

民行检察工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配合与支持。因此,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通过召开联系会议,在调卷、出庭、改判、支持公诉等环节上加强配合,畅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渠道。

4.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调取案卷权。

现行《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卷宗进行审查。一些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检察机关调阅卷宗,以致造成检察机关了解案情、收集新证据遇到重重困难,以立法明确赋予调卷权是很有必要的。

三、建设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是基层检察院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

建设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是实现监督权、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增强基层民行检察队伍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上级院应加强对基层院办案的工作指导,定期以讲座等形式举办业务培训工作,帮助基层院解决实际问题,使基层院民行检察队伍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迈进。基层院也应加强对民行部门的重视,确保民行部门充分履行职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民行检察业务尖子人才。

四、注重案件质量,夯实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基础

案件质量是民行监督的立足之本和发展基础。要紧紧抓住案件质量不放松,积极探索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力争收到良好成效。在工作中严把立案关、抗诉关。将说理工作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方可进入审查阶段,从而有效保证了立案质量,使所受理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充分有力的说理论证,从而在抗诉书中保证了说理的逻辑性、针对性,避免没有事实根据和空洞的说理。

五、注重效率,加大民行检察工作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规定受案、立案、审查、决定等每一环节的工作标准、期限,使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做到目标明确、心中有数,减少办案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提高办案效率。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明确提出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目标,检察机关要坚持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统一,坚持强化监督与理性监督的统一,坚持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统一,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的统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的统一。坚持“五个统一”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总之,检察机关要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民行检察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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