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部队建设意见建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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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部队建设意见建议(完整)

 XX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XX市委政法委员会、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调解的法治实践本质属性越来越多地得到彰显,在社会治理、维稳促和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凸现。全市广大人民调解员牢记使命、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当前,社会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期,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纠纷的种类、性质、复杂程度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四、五、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XX省人民调解条例》,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专兼结合。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大力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鼓励支持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

 2.规范选任程序。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兼职和特邀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选聘。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选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派驻相关行业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由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选任。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推荐优秀干部兼任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3.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产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群众代表,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后,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报辖区内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应及时改选和向社会公布,可连选连任。

 4.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5.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畅通渠道,更多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高校法律院系学生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社会化水平。

 6.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或特邀人民调解员等方式,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公信力较强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引导群众主动上门请求调解矛盾纠纷。

 7.建立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院落)长、网格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以及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提供矛看纠纷线索。

 (二)构建规范化、法治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体系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特点的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2.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强化行政指导,整顿软弱涣散人民调解组织,撤换不胜任、不称职人民调解员。强化社会监督,以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纠问题。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探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人民调解协会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约束机制,发挥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3.加强党建工作。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调解。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 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支持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建立党组,推动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党组织,在人民调解员中积极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严格执行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廉洁自律、主持公道,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责任。坚持分级负责、以市为主的培训机制。市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基层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建立初任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跟班培训等培训模块,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7.确保培训质效。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新选聘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不少于14个学时、其他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0个学时的集中岗前培训。国家新颁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集中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当地党委政府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人民调解重要文件,应尽快组织学习。培训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并作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推选聘任单位予以撤换。

 8.拓展培训方式。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学习为主,以会代训、现场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方式为辅。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推进网络建设和信息化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培训工作深度融合。积极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开设调解专业课程,分批次、分层级轮训人民调解员。

 9.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人员。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及相关电子台账,及时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选任、换届、聘任等情况。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
市行业性、专业性及有关部门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民调解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全面掌握辖区人民调解机构和人员动态。

 10.完善人民调解员退出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业务能力差,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1.规范等级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制,在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开展等级评定,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条件、程序实施。首席、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首席人民调解员评定及工作证发放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及工作证发放工作由XX市司法局负责;二级和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及工作证发放工作由XX市司法局负责。

 12.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制度。根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乡镇(街道)、部门选聘调解技巧高、调解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以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的专家学者、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政法干警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调解建议和开展培训。

 13.建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作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建立各级人民调解案例库制度,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发挥调解案例库指导示范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三)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

 1.加大保障力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财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综合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落实补贴经费。根据经济社会发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要考虑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劳动成本和交通、通信、误餐等成本费用因素,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人民调解员补贴的具体发放应与等评定结果相适应,首席、一级人民调解员补贴可适当上浮;调特殊或特别复杂纠纷成功的,应予适当奖补;调解特殊或特别杂纠纷未成功但案情得到稳控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司行政部门审批后,可视情况予以相应补贴;特邀人民调解员、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可参照首席人民调解员标准给予补贴。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录入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系统,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案件补贴。

 3.加强经费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协会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5.落实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6.加强履职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人民调解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帮助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
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和服务水平;
民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中符合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条件的人员落实相关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财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APP、微信、QQ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大力宣传、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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