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需要什么证件 复印病历的实践与体会

  从2002年9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的客观内容。这一新的行政法规较好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样体现了病案信息共享,服务社会的作用。几年来,随着《条例》实施时间的延伸,要求复印病历的人数逐年增加,笔者现就复印病历的实践与体会与大家一起交流。
  
  1明确复印内容,作好宣传工作
  
  本院依据《条例》将患者的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是可复印内容,而对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实施医疗的主观动机,如会诊、分析、讨论等主观意见的资料是不可复印内容,作为病案管理人员除认真履行职责外,还应向要求复印者及临床医护人员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将可复印内容及相关规定粘贴于复印窗口,公布于众,力争得到复印者的理解和配合。
  
  2制定复印规定,严格审批制度
  
  病历复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应的操作,所以对来院复印者,首先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凭医务处审批的“复印病历申请表”内容复印,同时要求复印时患者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复印后双方核对内容无误,加盖复印专用章,并将复印申请审批表及复印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归入病案中,并做好对复印日期、住院号、复印内容张数,经办人及收费情况等造册登记,留下可查的存根。
  
  3建立合理便�的复印流程
  
  依据《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建立病历复印流程图,其程序是:病人或合法代理人(委托人)→病人持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持患者授权委托书及两人身份证件)→医务处填写审批表,写明复印内容,由医务处审批同意→病案室复印。值得强调的是,对仍在住院期间或刚出院未归档的病历如需复印时,要及时通知病区指派医护人员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送到病案室,复印后再由当事人把病历带回病房,杜绝病人或家属携走病历。
  
  4结论总结
  
  几年来,复印病历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病案的及时回收、归档,提高病案的在位率,是抽取病历的前提,病案保管是否完好是复印的根本,直接影响复印病历的质量。因此,病案管理人员要强化病案的安全保护意识,在病案的质量检查、入库上架、借阅流动的过程中要防止病案损坏、丢失。同时要不断完善病案管理制度,维护病案信息安全,不得让他人随意查看和涂改病案,保持病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以保证复印病历的内外质量。复印病历的实践还使我们体会到,不论接待什么样的复印者,都要主动热情,以真挚的感情和周到的服务争取复印者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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