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主要公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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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主要公文材料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主要公文材料

  一、工作汇报

  二、工作总结

  三、通告

  四、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计划》,强化燃气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谋划安排

  为做好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县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强调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明确了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带头,专人进行检查,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做好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崔俊峰带领下,燃气热力办执法人员深入到全县16家燃气场站例行燃气安全检查,对液化气管道、燃气充装设备、阀门仪表等进行检查;对燃气卸液区卸车臂、操作规程、静电释放、泄漏报警仪等进行检查;对储罐区、充装区、泵房的压力表、阀门、加气枪等进行检查;对储液罐泄漏紧急切断装置、应急物资、应急人员、应急演练等进行检查。并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燃气设施的巡检记录、经营条件、安全管理、用气服务等方面的汇报。通过此次排查,共查处安全问题隐患16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保障**县燃气供应安全平稳有序。

  三、企业自查

  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生产、供储场所、燃气设施立即展开全面检查,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规范对生产、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液位、压力超限报警以及紧急切断阀的运行工况进行检查维护,对管道法兰、阀门等易泄漏部位进行可燃气浓度检测,对螺栓、阀杆等部位进行防腐处理。要列出隐患清单,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及时整改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非法燃气经营行为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和存储必须要有专业资质,非法运输液化煤气罐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经营者要必须依法经营、安全经营。为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局将加大燃气安全整治力度,通过全面排查、突击检查等,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运输燃气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局在对燃安全气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并进行,结合典型事故,对违反使用燃气安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知识及防范液化气安全隐患的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消除燃气隐患,维护**县城镇燃气领域持续安全稳定,按照县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了《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郓综执字〔2021〕13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百日攻坚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应急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情况,以及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投入、培训教育、资质证照、机构人员、应急管理、危险作业、工艺设备、重大危险源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气瓶充装、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居民用气安全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为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县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强化了治理工作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成立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小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崔俊峰任组长,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任副

  组长,李玉超、司端双、崔磊任成员,负责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小组深入到**县17家燃气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以燃气储存设备、燃气管网和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为重点,全面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执法到位,不留情面,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改”。本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检查燃气企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情况,管道设施的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完整,可燃气体报警器系统是否正常等。截止目前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17家,排查安全问题隐患113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保障**县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三)开展第三方检查。聘请专家对**县21燃气场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法经营燃气企业17家,检查出安全隐患或问题165处,已下达整顿通知书21份,责令限期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检查无证燃气经营企业3家,均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四)开展打击非法燃气经营行动。开展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行动,在程屯镇程屯村查处非法倒气行为1起,暂扣5公斤钢瓶6个,倒气枪4个,小推车1个,电子秤1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五)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在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督促指导各液化气充装企业,对所有客户发放液化气安全使用小常识宣传页,各管道燃气公司对所有工商业用户及民用户做好安全巡检,同时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安全知识及防范化解液化气安全事故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截止目前共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知识6场,现场展示专题安全宣传板28块,向居民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2800余份,受理现场咨询310余人次。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强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执法落到实处,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违反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督促供气企业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入户安全检查。**局将增派执法人员继续深入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现象,定期上报检查情况,形成长效机制。

  (三)**局将完善推广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管理,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强隐患整改落实。以更坚决的态度、更细实的作风、更有力的措施,持续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发现一家处罚一家,及时快速消除隐患,确保**县燃气行业持续安全稳定。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

  按照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菏城管字〔2021〕2号)文件要求,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推进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全县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依据《春节及两会期间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周密安排部署。

  为压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

  查小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勇任组长,分管领导、副大队长崔俊峰任副组长,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李玉超、司端双、崔磊、温金锁为成员,具体负责对城镇燃气开展全覆盖、无缝隙、拉网式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查处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制定检查计划

  按照《**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城镇燃气实际,**局制定了《春节及两会期间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县安委会《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制定印发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国“两会”期间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开展县区互查

  (一)**县检查鄄城县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按照市城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县区互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2月4日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崔俊峰带领下,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副科长李玉超、司端双和安全专家深入到鄄城县燃气经营企业

  进行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共查出隐患19处,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市开发区检查**县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按照**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市开发区住建局领导带领燃气安全专家于2月5日检查了**县安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华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针对2家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局对2家公司分别下达了《**市城镇燃气行业县区互查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2家公司整改后提交了整改报告,**局执法人员现场逐项核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单,形成检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

  四、组织开展“生命至上

  警钟长鸣”警示教育周活动

  为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局于3月2日召开了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学习传达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国“两会”和建党100周年期间**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按照县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局转发了市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生命至上

  警钟长鸣”警示教育周活动的通知》,各燃气经营企业将警示教育纳入企业全员岗位培训重要内容,进行全员网上观看接受教育。**局于3月2日召集各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集中观看了“生命至上

  警钟长鸣”警示片,并撰写了心得体会

  五、企业自查自纠

  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生产、供储场所、燃气设施立即展开全面检查,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规范对生产、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液位、压力超限报警以及紧急切断阀的运行工况进行检查维护,对管道法兰、阀门等易泄漏部位进行可燃气浓度检测,对螺栓、阀杆等部位进行防腐处理。列出隐患清单,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及时整改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开展督导检查

  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勇带领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小组深入到**县16家燃气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以燃气储存设备、燃气管网和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执法到位,不留情面,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改”。检查燃气企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情况,管道设施的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完整,可燃气体报警器系统是否正常等。截止目前**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57(家次),排查安全问题隐患70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保障**县燃气供应安全平稳有序。开展“三合一”场所检查,加大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传。

  七、开展农村“气代煤”工程隐患排查整改

  针对**县农村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数量大、天然气常识缺乏、采暖装置使用不熟练、冬季寒冷干燥等情况,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生的特点,**局与担负**县气代煤任务的燃气公司:**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县速腾燃气公司和**县福隆燃气运行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冬季燃气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深入到村庄、社区,对燃气管网警示标识、立管防撞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居民连接软管、燃气报警等进行检查,指导居民正确使用燃气灶具和取暖设备,宣传应急紧急处理措施,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意识。

  八、开展“打非治违”

  2月18日,在公共管理科科长汤保华带领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小组开展查处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行动,在李集镇李集村取缔非法倒气充装点1处,暂扣3个导气泵、电子秤4个。

  3月4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巡查中,在双桥镇苏庄村查处非法流动倒气一起,暂扣50公斤钢瓶5个、倒气枪1个、小推车1个。

  九、开展安全宣传

  在燃气安全检查的同时,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结合典型事故事例,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张贴《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

  动》宣传页,每个燃气企业张贴2处,共张贴50余张。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安全知识及防范化解液化气安全事故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十、下一步工作

  **局将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对照通报问题,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台账,严格按照市城管局要求,继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县城镇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关于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要求,现将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使用管卡固定。

  (三)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五)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尽量避免使用橡胶软管;农村“气代煤”工程不得使用橡胶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使用到3年时至少要检测1次,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书房、储藏室、衣帽间及开放式厨房);

  (九)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时,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

  四、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设备。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六、燃气供应单位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七、燃气供应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八、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用户应当立

  即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停止供气。

  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指导用户安全、正确使用燃烧器具。

  十、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推广使用安全性高、使用年限长的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当有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多种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连接方式。提倡用户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特殊用户必须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并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要求,现将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使用管卡固定。

  (三)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五)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尽量避免使用橡胶软管;农村“气代煤”工程不得使用橡胶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使用到3年时至少要检测1次,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书房、储藏室、衣帽间及开放式厨房);

  (九)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时,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

  四、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设备。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六、燃气供应单位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七、燃气供应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八、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用户应当立即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停止供气。

  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指导用户安全、正确使用燃烧器具。

  十、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推广使用安全性高、使用年限长的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当有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多种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连接方式。提倡用户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特殊用户必须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设施并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

  任。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规范燃气企业的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辖区内燃气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和杜绝重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郓安办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局积极深入开展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将开展的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小组

  为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执法局副局长为组长、燃气热力办主任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检查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县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郓综执字〔2019〕70号)。

  二、全面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6家燃气企业及时全面的开展自查自纠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充装液化气,是否使用超期未检和报废钢

  瓶,是否非法运输气瓶,是否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是否参与倒罐倒气、掺混二甲醚等非法行为。通过全面排查,15家燃气企业发现28处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整改率100%。

  三、严格执法,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我们将“打非治违”工作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专项行动稳步扎实推进,注重实效。

  10月份,联合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个单位成立5个检查小组,由各个单位的副科级领导带队,全面排查**县餐饮行业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方面的安全隐患,现场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经营场所进行整改。此次联合行动,共检查经营场所500余家,排查隐患100余处,现均已整改完毕。

  11月份,4名执法人员对21家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检查合法经营燃气企业15家,检查出安全隐患或问题21处,已下达整顿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无证燃气经营企业6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份,查封其中3家企业。

  12月份,组织4名执法人员与聘请的第三方燃气安全专家成立一个检查组,对21家燃气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查看燃气场站设施设备和“三到位”落实情况。检查合法经营

  燃气企业15家,检查出安全隐患或问题131处,责令限期整改,目前隐患已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实现了闭环管理。检查无证燃气经营企业6家,均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通过排查,目前辖区内燃气总体情况良好,运行正常。下一步我们将把此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思想上持续高度警惕,工作上警钟长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应对**县燃气事故,规范燃气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本县燃气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影响,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及燃气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级标准

  按照燃气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级。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害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害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止24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害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止24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Ⅳ级(一般):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燃气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提升应急响应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坚持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5.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4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组织体系

  2.1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县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以及各燃气经营企业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燃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保障指挥部运转。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当发生燃气供气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⑴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⑵县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故;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负责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⑶县消防大队:负责实施险情控制,配合企业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燃气抢修队开展抢修作业等。

  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事故现场抢修方案,协助指挥部指挥现场抢修;负责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参与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协调安排应急工作人员的食宿;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伤员。

  (6)县环境保护局:参与事故现场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县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调拨。

  (9)县财政局:为燃气事故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制定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配合修复损坏的道路等市政设施,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燃气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本县县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1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企业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14)县气象局: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观测,提供燃气扩散模拟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15)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应急保供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16)县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7)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18)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公司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事故抢险救援。作为县政府处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3专家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指派,对地方和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预测与预警

  3.1风险管理和预防

  加强**县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本单位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本单位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监测

  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依据燃气事故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

  素,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事故可能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重大)包括: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事故,事故可能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较大)包括: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事故,事故可能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V级(一般)包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事故可能发生,事态有发展的趋势。

  3.3.2预警信息发布

  I、Ⅱ、Ⅲ、IV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燃气事故时,依据市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3.3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出变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燃气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3.4预警响应

  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通知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管道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信息报告

  4.1报告途径

  燃气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报警电话、事发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电话报告。指挥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其中,较大级别以上燃气事故逐级上报到县政府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4)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发展趋势;

  (5)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4.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4信息通报

  燃气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应急处置

  5.1基本响应

  当确认燃气事故已经发生时,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在事故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企业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2分级响应

  (1)I、Ⅱ、Ⅲ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事故时,在全力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依据市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IV级应急响应:确认发生一般燃气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

  5.3现场指挥

  5.3.1根据燃气事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依据事故等级确定。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燃气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县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5.3.2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以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驻郓武警中队和预备役部队根据燃气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参与

  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⑴综合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组成。必要时,可将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纳入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结果,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3)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提出处置建议,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4)抢险救援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干预、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查监测等卫生应急工作。

  (6)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控制危险源,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

  (7)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修复损毁设施,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和相关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做好受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9)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各自应急人员和装备。

  (10)环境保护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环境检测,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11)公共设施抢修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事故影响区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排水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5.4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

  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以及有关部

  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彻底消除

  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镇燃气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6.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过程中及应急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

  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应采取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报告县政府。由上级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指挥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6.3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要制定现场恢复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托各燃气企业,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小组。

  7.2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7.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

  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威胁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

  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5人员防护

  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

  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6科技支撑

  7.6.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及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库。各燃气企业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数据,确保数椐库基础数据实时更新。

  7.6.2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各燃气企业要按要求投入资金,积极采纳、使用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的日常训练由各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行演习,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8.2宣教培训

  5.2.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

  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8.2.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8.3.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9.1名词术语

  9.1.1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液化天然气储备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储备供气站、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调压站、调压箱、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

  设备组成。

  9.1.2城镇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国家、省市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

  9.1.3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9.1.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瀑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9.1.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9.2预案修订和管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责任追究

  本县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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