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4篇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4篇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1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同意进行阶段性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

(八)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根据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次数。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2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还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②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⑤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⑤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商业贷款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前签订的协议当月生效,15日后签订的协议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②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各缴存账户中的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可到贷款银行终止原委托协议,以柜面提取一次性提取还贷结清贷款本息并办理有关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委托逐月还商贷

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签订生效后(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

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在保证委托划转后借款人及配偶能够正常缴存(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建翻修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增设电梯项目提取备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下载)等材料的原件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以便职工顺利办理提取。

租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高层次人才(南京A、B、C类人才)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销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休、退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出境定居,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账户已封存,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低保或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享受低保待遇或已取得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8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遭遇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遇到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3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首付款发票;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动产权证书》;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付款发票;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动产权证书》;

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身份证原件;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还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商业贷款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委托逐月还商贷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建翻修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动产权证书(翻建、大修提供);

结婚证(用于配偶提取);

身份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动产权证书;

结婚证(用于配偶提取);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租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身份证原件;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销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

外地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身份证;

未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声明(声明由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身份证原件;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出境定居证明。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制发的《就业创业登记证》;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低保或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病人当年医保费用发票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证明;(可带患病人身份证或医保卡到社保服务网点自助打印医疗费用明细证明);

提取职工与患病人关系材料;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遭遇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财产损失证明文件;

身份证;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4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4、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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