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论人权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摘 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是国际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难点,它不仅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且也与法律的一般概念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以人权为题触及到国际法的一个重要论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讨论在人权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人权;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内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ism)。
  1、二元论的基本概述
  二元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特里派尔(Trie pel),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因为在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渊源上的不同,而得出结论“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关系,但绝对不是彼此隶属的。”此后,流行于德、法、意三国的二元论被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推向巅峰。尽管二元论遭到一元论者(主要是国际法优越论者)的猛烈批评,但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2、国内法优越的一元论
  这一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即国家绝对主权理论。认为国际法从属、根源于国内法,只是国内法被用于国家对外关系的一个分支,是“对外宪法”。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德国学者,如佐恩(Zorn)、温策尔(Wenzel),由于其本质是对国际法的否定,在现实中已没有什么影响力,在理论界也几近销声匿迹。
  3、国际法优越的一元论
  这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一元论,其思想来源是康德(Kant)哲学,代表学者是凯尔森(Kelsen)、菲尔德罗斯、劳特派特等。主要观点是世界上只有一个普遍性的法律秩序,各国法律体系是从属于它并受它委任的分支;国际法决定各国法律体系的属地和属地效力范围,从而使各国法律体系有共处的可能。
  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不能仅仅囿于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学说之争中。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体系,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调整对象、效力基础、法律渊源、实施措施等均有不同,二者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也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在人权方面的体现
  人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权的国际保护需要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对其进行“接力”,国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国家既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又制定与此相关的国内法;既实施国际人权法,又实施与此相关的国内法。这样就使得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
  1、国际人权法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在国际法有关保护人权的某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客观上适应了国内法保护人权的需要。但国际法毕竟不同于各国国内立法,这也注定它对国内法会存在一定的制约与限制。首先,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明确规定,国家有义务修改、废除国内法律中某些违反人权的规定。其次,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国家承担义务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促进对人权的保护。
  2、国内法对国际法在人权领域的影响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的依据在于各国意志的协议。国际法的制定或者实施都必须依助于国家通过其国内法来达成。在人权方面的国际人权公约也同样离不开国内法对其的配合作用。然而国内法对国际法并非只有单纯的配合作用,由于国际法中的规定是需要通过国内法做出相关规定来实现的,因此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某些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要以国内法是否允许为条件。其次,某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法规的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国内法的制约。
  3、人权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在我国的体现
  (1)我国在人权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仅公民权利的条文就有14条。经过几次修改后,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更加突出。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美中不足,我国不存在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宪法上规定的权利难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在体制上,中国仍然缺乏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的有效机制。在现实中,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等情况依然存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2)中国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近年来,国家间关系日趋密切,国际合作领域不断有所扩展,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随之增多。我国签定或加入了很多国际公约,在国内实践中我国一向本着尊重国际法的原则,贯彻国际法, 并采取了必要的立法措施:在实践中,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在立法和外交实践中,我国对国际习惯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肯定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3)我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一贯立场和态度
  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对国际人权两公约,中国给以充分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在联合国第41届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长吴学谦阐述中国队两公约的看法时指出:“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主张国际社会在处理人权问题时,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话,摒弃对抗,寻求共识,进行合作。
  1977年和1998年,中国先后签署了国际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10月12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举动再次向国际社会声明,中国认同人权问题上的共同国际准则的态度以及中国重视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诚意。同时预示着中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和人权保障水平将有一个全新的起色。
  在人权问题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着人权在国际国内的实现,而且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是不同法律体系内两种保护人权的措施,它们二者的关系不容破裂,也不能相互取代、相互混同。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建设,鉴于人权和法治的紧密联系,必然要求中国通过加强和完善人权保护推动法制化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立法,使原有法律和新法律的规定同国际接轨。通过加强对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的保护,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严格死刑适用程序,控制死刑执行,健全监督制度来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
  [5]《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
  [6]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官方出版物,1949.
  [7]阿库斯特.汪�,朱奇武译:《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53页
  [8]寺泽一,山本草二著,朱奇武,刘丁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
  [9]《中国外交史概览(1987年)》,世黔时拙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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