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选派制度与督导制度研究

摘要:实行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选派制和督导专员委派制是保证民办高校办学方向,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校园稳定和谐,形成民主自律机制,保证学校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本文从民办高校党建现状与特点、民办高校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选派制和督导制的必要性、如何处理好党建工作和督导工作中的一些关系以及当前应抓的几项工作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民办高校;党建;督导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7)03-0001-06

最近,中央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传递的信息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已下决心对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内部管理、法人财产等重大问题进行引导和监督。其中最核心的两项工作是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和委派督导专员。它标志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由宏观政策引导向中观参与管理转型。这种参与的重要标志就是由省、市党委教育工委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和委派督导专员。

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大的新举措,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谈谈对这项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民办高校党建现状与特点

(一)党组织隶属关系多样化

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全面启动于2000年。根据有关规定,党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此形成了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以陕西为例:陕西现有民办高校17所(其中本科院校5所),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4所,二者共计41所。在校生23.9万人。其中17所民办高校的党员人数约占学生总数的3%,而24所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党员人数不足总数的1%。陕西民办高校党的组织建设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直接由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并管理的民办高校党组织有12所,占民办高校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29.3%;二是由学校所在地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并管理的有5所,约占12.2%;三是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委、街道办事处党委批准并管理的有12所,约占29.3%;四是由学校的举办者(多为企业)的党委批准并管理的有5所,约占12.2%。没有成立党组织的有7所,约占总数的17%。

(二)党建工作水平差异化

1.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党建工作搞得好的学校,其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已达到较高水平,党的地位、作用在学校中也得到较充分体现和发挥;党建工作搞得一般的学校,虽有党组织,但作用不明显,更多还处于初建阶段;还有一些学校至今未建立党组织,或虽建立了党组织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形同虚设。从全局看,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还不到位,管理体制还未理顺,其地位、作用还未真正确立,距健全、规范还有相当差距,特别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党建工作问题很多。

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组织与董事会、院委会的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党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也很难发挥。

2.党员的流动性大。民办高校的党员一般多为退休人员,其组织关系都在原单位。在民办高校工作不稳定,多数党员不便也不愿把组织关系转入民办高校。有的学校本身就没有成立党组织,也不便转关系。甚至个别党员处于各种考虑,不愿公开自己的党员身份,更谈不上转关系。在学生中党员太少,仅占在校生人数的2%左右,且一部分还为高教自考生和高教学历生,学生的流动性也很大。许多学生的组织关系长期不能转入或转出。党员管理难度很大,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3.党建工作存在盲点。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办学者有许多非党人士或民主党派人士,由于学校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所以对党组织的建设观念淡漠,对要求建立党组织的欲望不强。作为民办高校上级管理机关,也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中央提出要求建立党组织时抓一下,中央不提了管理机关也就放松了。有的学校想建立党组织却找不到组织,由于隶属管理存在的多重选择性,在学校党建工作中同样存在党委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也有一些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完全顺其自然,放任自流。从整体而言,民办高校的党组织体系不够健全,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党建工作普遍存在无人问津的现象。

4.党建工作的差异性显著。民办高校在规模、类型、生源状况、办学水平、管理水平、党员状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党的组织建设很难要求所有学校都达到一个设置标准。民办高校的党组织与公办高校相比必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标准。许多学校的党建工作不能适应民办高校的特点,对团建、工会等工作也缺乏领导和指导。一般而言,民办本科院校党建工作基本到位,高职院校正在规范,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才刚起步。党员个人作用的发挥也是规模较大的学校党员作用发挥更大一些。有的学校党员比例可达教师和学生总数的8%,但相当一批学校的党员人数不足1%。

二、民办高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分析

最近中央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多源于民办高校自身的办学行为不规范,甚至已对国家政治稳定造成威胁。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民办高等教育会受到严重挫折,而且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当前一些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缺乏科学性、规范性,需要我们给予高度关注:

1.目的不当。一些举办者把赚钱作为办学的目的,严重违背了公益性的办学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性质,偏离了正确的办学方向。

2.管理粗放。一些学校的管理随意性很大,甚至完全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搞体外循环,致使办学活动失控,教育教学目标偏离。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近乎由个人说了算,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甚至连制度都没有。

3.诚信不够。个别办学人藉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利用打擦边球、潜规则运行,欺上瞒下,在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招生宣传、收费退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就业前景、就业比例等方面严重失信于民。

4.定位偏向。一些民办高校缺乏中、远发展规划。一是盲目跃进,人云亦云,东施效颦。二是盲目创新,违背教育教学规律,随意搞“改革”。三是刻舟求剑,企图延用旧模式适应现阶段的办学需要。四是急于求成,目标定位在一年招生过万人,二年升高职,三年专升本,四年创全国一流,五年国际知名。

5.张力错位。民办高校的张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需求,二是政府支持。一所民办高校如果离开了这两个张力则寸步难行。有些民办高校的负责人认为学校的成功举办完全是个人所为。忽视对经济市场的适应,忽视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忽视从政府获得政治资源,忽视与政府建立协调合作关系。

6.忽视激励。一些民办高校忽视采用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忽视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忽视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忽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许多学校的教职工享受不到应有的进修培训、职称评定、工资、三金、福利待遇等。

7.英雄主义。一些民办高校的负责人在创办初期冲锋陷阵,所向披靡,为学校成功举办立下汗马功劳。同时也滋生了老子天下第一、遇事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的不良作风,成为民办高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管理的最大障碍。

8.权力之争。民办高校灵活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往往容易引发内部权力之争,导致凝聚力下降。越来越多的举办者、办学者的亲属、关系进入学校决策层、要害部门和经济利益相关部门,导致举办者、董事长、校长、董事会、院委会、党委等机构、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关系失衡,权力与职务背离,制度管理失效。

三、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和

督导专员的必要性对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和委派督导专员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现阶段的一个必然,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民办高校还应该建立校长及主要负责人遴选制,一是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要符合学校发展战略,三是要把遴选的范围尽力扩大,四是要坚持任人唯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的代代延续和健康发展,避免因接班人选择不当和主要负责人使用不当而使学校严重受挫甚至消失。

1.是加强党对民办高校领导的需要。民办高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责任。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亦日趋突出,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有效保障党和国家的最高利益在学校得到实现和落实。

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着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是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和行政工作的需要。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一些地区、一些学校还存在问题,如一些地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没有理顺,工作开展不尽平衡;党组织和学校的行政关系不很协调,监督保障职能没有发挥;部分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缺乏制度规范;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时,对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3.是实现党建工作目标的需要。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首先要实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其次,要达到广大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增强党性观念,在本职岗位上充分体现先进性,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三,进一步落实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管理措施,并保证运行规范。第四,学校教学质量高,办学社会效益好,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学校和谐稳定。第五,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满意,党组织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是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需要。民办高校历经艰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批办得好的学校应运而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办学效益,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不可否认,还有一些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存在诸多问题,学校体外循环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有利于发现、克服和纠正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这从根本上是对民办高校利益的维护和对投资者、广大教职工以及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民办高校负责。从短期看民办高校可能受到一些制约,但从长期看,一所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办学的民办高校,必然受到社会的认可、政府的支持,其发展后劲是强劲的。

5.是维护民办高校和谐稳定的需要。我国民办高校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上的各种意识形态、各种社会变迁都会对学校产生各种影响。民办高校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校园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的关键期。在青年学生聚集的地方,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一些民办高校所发生的问题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稳定是民办高校的头等大事,它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在全国强调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民办高校加强监督和指导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民办高校初创阶段,因规模小、层次低,一般引发大规模事端的可能性较小,出现问题也易控制。随着民办高校的迅速发展,学校发生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而由董事会领导的民办高校往往不具有抵抗较大风险的能力。民办高校的董事会虽然对内具有绝对权威,但对外则一筹莫展。因此,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不仅是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需要,也是民办高校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稳定压倒一切,有了稳定的局面,才能谈得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党的领导,必然会对学校的稳定产生积极影响,为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6.是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推进教育创新,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办高校的发展,更多的要依靠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和保障。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提高各行业扶持民办高校的参与度,有利于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有了党的领导,才能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和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高校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党的领导,也有利于政府及时发现民办高校在办学中的实际困难和诉求,帮助民办高校解决办学中的各种问题,有利于政府依据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

四、认真处理好党建工作和督导工作的六大关系

根据文件规定,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的党组织负责人,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的职责。这五项工作涉及学校的发展、人、财、物和招生、管理等,都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内容。又根据文件规定,督导专员的职权是:监督学校的执法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选派机构报告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显然,党组织负责人和督导专员对学校重大事项施行参与的职责,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处理好选派与选举的关系

根据中组部文件规定:省委教育工委可以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又根据党章规定,民办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和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如果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的党组织负责人在民办高校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能顺利当选,则选举结果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若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未能顺利当选,就会出现一是由省委教育工委重新选派党组织负责人,二是由民办高校党组织重新组织选举。显然,如何做好选派工作与如何做好选举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处理好决策、参与、督导与自主办学的关系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民办高校的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会。这样党组织负责人实际上已成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之一,具有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负有董事会成员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又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的督导专员一职,行使诸多监督学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结果,参加学校规划、招生以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等。显然,党组织负责人还具有督导权。同时对学校的规划、人、财、物、招生等具有参与权。

在督导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专业设置、人、财、物管理等方面所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这里需要把握参与管理的“度”。督导主要是起监督、引导和保障作用,但不能越俎代疱,具体操纵民办高校内部事务,干扰民办高校的自主办学。应该是工作到位不缺位,而不能越位、错位。

(三)处理好原党组织与新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目前,民办高校的党组织一般存在三种隶属关系:一是直接由省、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并管理;二是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区、县、街道办事处等地方党委批准并管理;三是由学校的举办者的行业党委批准并管理。其三者所占比例大致为4:4:2。按照31号文件规定,现有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大部分要重新理顺,即改变原有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从实践情况看,改变这一现状存在一定难度。如何理顺?什么期限内理顺都是需要很好研究、沟通、协调的问题。一般地说,凡在地方办事处党委、行业党委管理的民办高校,在开展党组织生活,发展党员等工作中都存在诸多不便,已不能适应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的需要,急需利用这一机会重新调整并规范。

(四)处理好原党组织负责人和新选派的党组织负责人的关系

从陕西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情况调查看,83%以上的民办高校在31号文件下发前已有党组织及负责人,并且29.2%的党组织是由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并任命了负责人。如果再派党组织负责人,新老负责人如何交接是一个突出问题。因原有负责人是经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的,一般还都在任期内,且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也不错。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原党组织负责人同时有能力兼任督导专员,年龄等又符合任职条件、身体健康,拟直接选派。如果不适合作督导专员,再另行考虑新的人选。

(五)处理好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应进董事会。而民办高校前身多为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大多没有党组织,在原董事会成员中也没有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升格为高职后,党组织相继成立,但按照有关政策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董事会。这必然引起原董事会人员的调整。要处理好党组织和董事会的关系,必须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该权责一致,避免出现交叉和真空。同时,党组织负责人和董事长要加强协调、沟通,遇到原则问题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减少无谓的纠葛。遇到非原则问题,要多理解、谅解,通过协商解决。

根据文件规定,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法定代表人为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的董事长多为法定代表人,而党组织负责人不是第一责任人。在作出有关学校稳定工作的决议中,应充分考虑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因为出了问题他要负全部责任。而党组织负责人主要对党建工作承担全部责任,二者之间必须加强协调。

(六)处理好规范与扶持的关系

民办高校从整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很稚嫩,难免在办学中存在各种问题。对大多数因认识问题、经验问题而发生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要多讲规范管理,强调依法办学,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要对民办高校多引导、多扶持,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的呼声和合理要求,维护民办高校的权益,把规范与扶持、管理与促进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当前应抓的几项工作

为了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促进民办高校内部民主自律机制的形成,认真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预防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发生,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省委教育工委民办高校党委。民办高校是相对独立并具有诸多特征的一个社会群体,党的建设也存在诸多差异和特点。成立民办高校党委专司民办高校党的管理工作,能够根据民办高校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方面对规模较大,已成立党委的民办高校可以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另一方面对办学规模较小,不能成立党委,只能成立党总支和党支部的民办高校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实施直接统一管理和领导,这对理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作用十分必要。

2.加强对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工作。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办学过程具有许多自主权,同时又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担任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同志,一般多来自公办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他们对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现状、问题了解较少,进驻民办高校前务必要进行较系统的培训学习,了解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了解民办高校的办学现状和特点,了解民办高校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了解民办学校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进校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3.建立双向选择机制。上级党委可将拟派驻学校的党组织负责人事先与学校董事会进行沟通,反复协商,增进了解,充分尊重董事会的意见,尽量做到双方都有意向,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再正式选派。避免因双方沟通不够,盲目派驻而在选举时又落选的现象发生。

4.充分发挥党组织负责人和督导专员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校属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和委派督导专员正是彰显这一法理基础的体现,是对社会公益性的维护,是强化政府的管理责任、对民众负责、对广大师生负责的具体体现。

党组织和督导专员要按照中央和国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职权,积极监督学校执法情况和办学行为,参与规划、基建、人事、财务、招生、收费等研究讨论,促进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办学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要严把资金注入和流变关,落实法人财产权。保护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和累积资产。政府部门要尽快落实各项奖励政策,如合理回报、一次性奖励等,要使举办者有取得合法收益的正常渠道,避免因政策长期得不到落实而引发举办者搞灰色收入的现象发生。

民办高校实行党组织负责人选派制和督导专员委派制是我国在民办高校工作中的一个新的尝试。我们在国家政策指引下,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的规模、层次、类别、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进一步健全选派制度和督导制度,明确和理顺党组织负责人和督导专员作用的发挥途径、办法,使这项工作能长期坚持下去,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举办者利益,促进民办高校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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