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的处理思考

摘要:立足于当前民商法教学的实际情况,下文首先根据民商法原理以及立法规律,阐述了民商法教学突出三大关系的必要性,然后简要的介绍了具体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民商法;三大关系;教学对策

我们从“关系的多样性”来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相辅相成,因此在民商法教学中,务必要将这些关系的处理、认识作为教学的切入点。近几年,伴随民商法教学的逐步发展以及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实证法”得到了教学界、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同时“实证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所抱有的观念以及思想建构,民商法教学要尊重这种客观变化,将此作为重点分析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措施来提高教学质量。

一、民商法教学突出三大关系的必要性

所谓三大关系,即“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客观联系,民法学中总论和分论的关系,商法学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关系”。我们从法体系的角度上分析,若刻板的去描述、区分民法和商法质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实质上的教义学建构意义以及认知价值,若简单的去强调“总论、分论”的包含关系,也无益于教学质量的提升[1]。

当代私法体系能够大致划分为民法、商法两个体系,多数规范通过民法都能够得到有效表达,但是民法、商法之间并不存在彼此之间的支配关系,若整合民法、商法进行教学,虽然能够在规范层面上消除商法作为规范群的自治性,但是这种教学方式却无法消除商法体系本身的自治性,种种复杂情况,导致民商法教学力有未逮。

建构主义认为,人对某件事物的认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学习是学习者基于原有的知识经验生成意义、建构理解的过程,因此民商法教学的目的不在于有序的去描述法律素材外部体系,而是应该突出其间的联系来促使学习者形成一个完善的知识模型。

二、民商法教学中三大关系的突出

(一)突出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联系

现如今,多数民商法教学工作者,在教学的过程中,将商法学、民法学分而教之,从上述内容我们也能够了解到,当前多数教学工作者对于民商法教学质量提升也处于力有未逮的情况。从客观的角度看,将商法学或者民法学独立分离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对单一知识的理解程度,但是民法、商法的规范区分殊非易事,并且民法学、商法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变动性,学生未来的学习中,也无法在认知层面上实现民法学、商法学的认知整合,其未来的学习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2-3]。

当前,在教学方面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教师不能够在教学的过程中,将民法、商法的基本原理整合起来,无法突出“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的关系”,学生自然无法将二者充分的联系起来,以至于认知尚不足的学生,在长期的学习中形成了错误认知,即“商法学、民法学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且相互的地位平等”。并且,相当一部分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多基于“抛锚理论”以举例的方式进行教学,为便于学生的理解,多采用租赁、借贷等方式对各种法律条款、法律原理进行解释,但是这种方法并不利于突出民法学、商法学的特定关系,学生在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时,也会受法律条款的指向性所影响,将民法完全排除在外。

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从基本原理以及案例分析两个层面上来突出民法学、商法学的密切关系,合理概括商法学中的相关规范取向,以寻本溯源的方式来加深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法学的认识。建议,教师通过列举内容丰富、可探讨价值高的案例来对教学内容进行反映,对民法学、商法学的关系进行突出,如企业经营组织的大规模交易,在某特定环境下的法律问题,同时掺杂商事主体在资质、经验、职业灵活性等方面特殊问题[4]。比如,商事买卖中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157条、158条》中有相关论述,条款中所强调的“合理期间、及时检验”和民事买卖的揭示相同,教师就可引导学生去分析商法的基本目的与商业社会的事实构成,来推论复杂事件中有关民法学、商法学的具体特质。

(二)突出民法学总论和分论的关系

民法学总论和分论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当今许多教师多应用“树状图”来根据总论引出分论或者通过总结分论来形成总论,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理清基本理论以及逻辑关系,但是却导致学生无法正确认识到总论和分论的关系。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适当通过结合总论、分论来让学生对法律条款、法律原理有一个辩证的、全面的认知。建议教师可采取“编制导学大纲”的方式,在课前就让学生自主去了解总论、分论的逻辑关系,然后在课堂教学阶段再适当突出,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有效性的目的。

(三)突出商法学总论和分论的关系

如上文所述,先总论后分论或者先分论后总论是教学中教师常采用的措施,但是教学过程中教师却未突出总论和分论的关系。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要制定形式上的商法典,则必须协调商法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商法中总论涵盖商主體、商行为等,分论则根据基本的原理对这些内容进行了细化,我们从客观的角度看,商主体、商行为和分论中的内容联系极为密切,建议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统一的案例,以商主体、商行为来突出分论中的内容,最后根据总论做出总结引导,如此来让学生形成一个完善的知识体系。

三、结束语

民法、商法作为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有“建立完善经济秩序”这一目标,民法中确定的公民利益、城市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等是构建经济秩序的基础,商法作为经济秩序的衍生物以及维持现代经济秩序的主要规范,二者存在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务必要注意突出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客观联系,民法学中总论和分论的关系,商法学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叶宏.民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9(22):289-290.

[2]陈汉说.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J].商情,2019(31):206-207.

[3]邹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商法教学思维[J].法制与社会,2019(1):200-202.

[4]刘欣然.民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评《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J].高教探索,2019(6).

作者简介:谢成巍(1971-),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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