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生活质量问题探讨

摘 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采取二元结构模式,这是一种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模式,农民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不仅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难以有效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文章首先阐述了目前农民生活质量的主要表现;其次分析了目前农民生活质量问题的根源,从制度层面指出了农民生活质量不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民 生活质量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79-03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采取二元结构模式,这是一种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模式,农民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不仅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难以有效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作为主体参与新农村建设决不仅仅是参加劳动或出席仪式,而是包括决策及选择过程的介入、贡献和努力、承诺和能力、对资源的利用和控制、能力建设、自我组织及自立、利益分享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全面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农民生活质量的主要表现

(一)农业的脆弱性

1.农民拥有土地规模相对教小。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平均农户的土地面积为0.5公顷左右,不足日本的1/4、欧盟的1/40、美国1/400。由于人多地少的现实原因,农民无法获取规模经济;从科技对农业的贡献来看,因农民的总体科技素质低下,使得我国农业的脆弱性日渐明显。

2.农业相关产业相对落后。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对其他产业的依存度低,所以造成农业相关的产业发展也相对落后。尤其是我国的农资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等部门发展与国外仍存在较大差距。

3.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低。现代农业是建立在多门学科基础之上的知识密集型产业,目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了现代化农业,而我国尚处于现代农业初级阶段,属于典型的有发展前景的幼稚产业。

(二)农民在市场中竞争力不强

1.市场主体意识差。我国农业采取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其主要特点仍然是自给自足。绝大部分农民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只是农产品的生产供给者,而不参与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农产品的增值空间太小,农业整体收入水平低。同时在分散条件下,农民不能有效规避农业市场风险,无法独自承担由市场风险带来的经济责任。因此作为农业生产者不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2.农业风险巨大。我国农业受天气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同时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易腐蚀、难储存等特性,使得农产品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由于农产品主要在于满足人们的饮食需要,使得农产品的收入弹性和价格弹性都比较低,一是容易导致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二是导致农业收益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于其他产业。

3.市场信息不对称。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中普及滞后,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据有关资料统计,互联网上的农业数据库信息资源数量少、容量不高,实际能够利用的信息量不足10%。另外农产品信息市场发育不成熟,信息被扭曲甚至失真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造成农业生产及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具有很大局限性和盲目性,市场上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4.专业合作化程度较低。目前,尽管我国农业专业化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并且在某些领域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但许多情况下,这些专业化组织与农户之间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双方合作很不稳定,不能共担市场风险。同时农民缺乏谈判和讨价还价技巧和经验,因此弱势农民处于被动的、受支配的地位,尤其对农产品增值利润方面,农民缺少发言权。农业专业化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在农产品旺销时,尽量压低收购价;如果在农产品滞销时,当遭受了经济损失时,那他们就会把大部分市场风险转嫁到农民身上,减少他们自己的损失。这不仅使农民收入提高有限,而且伤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民失地维权难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权被剥夺。城市不断扩大规模和城乡一体化水平的提升,农民的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些年,全国每年建设用地有近20万hm2,每年近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二是农民就业困难。目前情况看,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土地后,由于文化素质偏低,缺乏生产和生活技能,多数农民只有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在城市失业人员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农民工就业还是比较困难,因此农民丧失土地意味着其丧失就业。三是基本生活难以保障。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调控难度更大,然而失地农民的生活仅靠政府救济远远不行,只有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失地农民得到相应的就业安置,农民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靠村民自筹资金实施福利式的社会保障外,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缺失。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后,现已总体覆盖了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起步晚且保额低,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参差不齐,其中北京、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经全面实行,其他省份还没有完全铺开。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比,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等远未达到所预期的社会保障功能。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着筹资水平低、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保障能力低等诸多难题。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还难以摆脱社会化程度低和保障功能差等弊端。

二、目前农民生活质量问题的根源

(一)二元户籍制度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为标准把公民分成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民最关键的标志是拥有农业户口。在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教育、卫生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自由迁徙,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转移困难重重。另外从劳动法规定上看,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而把农业排除在外。

(二)农业市场发育不完善

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农业市场监管不力及发布农产品信息的滞后与失真使农民利益屡受侵害,假种子、假农药及假化肥事件时常发生,农民经济损失惨重。二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缓慢,并且许多组织并不能有效维护多数农民利益,使得农民在与龙头企业的交易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经常出现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现象,给农副产品的流通带来很大困难。

(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缺失

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假设最高亩产值按2000元计算,按最高10倍补偿,失地农民最多也只能拿到20000元补偿费,这笔收入不抵多数农户一年支出(生活、子女教育、人情世故往来及医疗等)。由于土地产值和种植结构的不同、地区差异和土地增值的不同,难以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所以政府在征用土地时,经常发生农民阻拦与上访事件。另外政府在征地后时常改变用途,关于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划定不清,局部地区出现滥征乱占耕地现象,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农村社保制度存在许多不足

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实行一家一户的养老保障模式,但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普遍深入人心、土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和各种生态保护政策的实施,农业在三个产业中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渐被弱化,有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村的养老模式受到严重挑战。目前尽管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但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脆弱,缺乏安全保障,不仅处于传统的社会生活风险之中,而且应临新的难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需要量的扩大,增加社会覆盖面和养老金数额,而且也需要质的提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水平。逐步与城镇医疗、养老等社保制度接轨,切实解决农民这一庞大群体的后顾之忧。

三、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对策

(一)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

从我国国情和农村未来发展趋势出发,重新定位现有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让户籍只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提供人口数据等职能。按照城乡一体化、逐步推进的原则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同时,对进城务工农民在享受城市政策上视同城镇居民待遇,使农民能够体会到城市主人的感觉。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实现农村人口向非农转移与居住地变迁。

(二)完善农业保护制度

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财政支农业的力度,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调整财政支农的结构,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农业科研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资金投入比例,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和农业高级要素禀赋的程度。二是深化粮食流通和农村金融等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对农业基础性地位的认识,并为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力技术支撑。

(三)构建有序的农业市场体系

1.完善农业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一是确保农民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场地使用、领取证照及获得信贷资金等方面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有权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有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权与其他市场主体均平等地参与竞争。二是完善农资市场及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为减少乃至杜绝坑农害农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农业健康有序生产。

2.广泛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民组成一个有力的组织,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强弱势群体的力量,分散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

3.培育农产品深加工中的龙头企业。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对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其资质、资信等情况,保证企业良性运作。二是加强过程监管,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强化对龙头企业的过程管理,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三是提高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四)改革农村土地补偿制度

1.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征用农村土地的用途、范围、分类补偿标准、法定程序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用主体与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明确界定经营用地和公益用地,限制经营用的范围,优先确保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上用地。尤其是加大对农民直接补偿标准,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

2.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是创新和执行听证会制度,形成农民、集体、征地单位及政府共同参与机制,特别要加大农民的参与比例,使被征地农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分类建立土地补偿机制,没有明确承包主体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全体农民协商使用;已明确承包主体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承包主体所有,用于基本生活或就业转移安置,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村委会不得截留或挪用。三是依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土地收益、和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被征用土地的价格,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

(五)创新农村社保制度

1.创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多和农民对计划生育政策认识的改变,家庭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目前国情,创新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一条适合农村实际养老制度,尤其要发挥政府主导优势,建立以社区养老为主,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

2.创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全国普遍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多数农民享受到医疗优惠待遇,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完善目前的政府、集体和个人资金筹集制度;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卫生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大力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推进乡村医生医疗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3.创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目前领低保的人员进行分类,如果是有劳动努力的,要通过创造就业岗位使其脱贫;如果是无劳动能力的,可以参照城市最低生活标准进行补助。通过政府财政负担为主、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低保资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以缺乏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孤、寡、独人员为对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创新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兴建各种农村文化娱乐设施;搞好农村自来水、供电、道路及通信等工程建设。创立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就业;积极推动农民实用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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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宜阳县农业局 河南宜阳 4716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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