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常见内河交通事故调查与认定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内河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船舶在内河航道活动日益频繁,航运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发突出,内河船舶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船舶的交通事故不仅涉及到很多船舶、船东、航运企业,并且有些事故会在不同的程度上造成内河水域的污染,甚至会导致水环境的恶化。本文通过对内河船舶的交通事故调查重点进行解析,结合本人多年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提出了一些对于事故的处理方式和原则,并对事故的认定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对于相关部门进行内河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与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内河交通;船舶事故;认定

1.船舶事故及调查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内河交通事故处理是十分重要的海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海事管理机构业务水平的集中体现,是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安全、防污染管理及法律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工作。水上交通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中有明确的定义: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调查指的就是海事机构通过采取各种合法的手段,搜集事故资料,查明事故的原因、经过、造成的损害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判明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行政活动。

1.1基本程序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经事故当事各方申请,海事机构认定后,如自沉或单方事故,可适用交通部海事局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进入快速处理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

1.2调查思路

在以往的船舶事故的调查中,普遍将调查的目的放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面,在调查的过程中十分看重对船舶工作人员的操作技术的调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船舶之所以能够发生的事故,原因是很多方面的。所以,在调查时,应该将船舶的设计、维修、航行的环境、人员等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在内。只有这样,从系统的整体性上来调查事故,才能查清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发生条件,并且客观地提出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和方法。

1.3调查重点

(1)证据的收集。对船舶或设施的受损情况进行勘察,留下的痕迹形状、面积、深度,对碰撞留下的油漆或其他残留物的取样、通航环境,水深、水文气象条件、助航标志等都要细心观察,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做好笔录和留下视听资料。

(2)船舶动态。航速航向情况;瞭望情况,对他船动态的了解如何;避碰行为;碰撞后的自救或营救他船情况;通信联络情况;必要时调取AIS,描绘船舶的航迹线路图。

(3)船员配置。是否按规定船舶等级配足船员并在船、个人资历、任职资格和当天的身体状况,是否超航线、超时间航线等。

(4)证书是否齐全。船舶适航证书、防污证书、船舶签证薄,船员适任证书及服务薄,安全检查记录薄等证书、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于船舶事故的调查程序是十分复杂的,其中包括了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和后续调查等。内容包括搜集相关的船舶信息和事故证据,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且完成调查的报告等。对于证据的搜集,要全面系统,包括客观上的证据和主观上的证据等。调查的报告要包括事故的陈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相关的人员提供可行的意见等。最后,还要判明事故的责任,这样,有利于今后对于事故的调解等。

2.事故的主要特点

2.1多发性

有调查数据显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船舶的碰撞事故占到了大多数。在任何的时间、地点、环境和情况中都有可能会发生船舶的碰撞事故,这就体现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多发性。这也就意味着内河航行的船员要时刻要保持警惕,防微杜渐,做好应对,消除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

2.2因果性

因果性指的就是两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前后关联,所有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有一定的因果联系的。因此,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充分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和后果。这样,可以使相关的技术人员对症下药,找出事故的原因,并且在根本上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2.3偶然性

所谓的偶然性指的就是在事情的变化中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人为无法控制的情况。它可能发生,但是也有可能不会发生,也可能以不同的形态发生。这就告诉我们,不要改变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更不要试图改变自然规律,这也就意味着船舶水上事故的发生是具备一定的偶然性的。例如,有些事故发生的时候,并不是在深水域,能见度也较高,航行的船舶稀少。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客观的,但哲学的相关理论告诉我们,偶然性的背后必然也隐藏着必然性,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存在偶然性,我们就忽视了对事故原因的调查。要从事故的本质出发,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准确地把握事故的性质,从而进一步地消除事故的偶然性。

2.4潜伏性

虽然船舶交通事故是突发性的,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必然隐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些隐患在事故发生之前没有受到船舶操作人员的重视,或者还没有被相关的技术人员发现。但是,事物的量变最终一定会促成事物的质变,一旦潜伏的危机时机成熟,就会导致船舶事故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潜伏性告诉我们,要警戒船舶航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不要忽视操作的细节,积小胜为大胜。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地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采取灵活有效地预防手段,加强对事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监督和控制。

3.水上交通事故的认定

3.1碰撞事故的分类

对于船舶碰撞事故的分类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按照责任方的划分来分类,可以将碰撞分为由于单方面的责任发生的碰撞、双方或多方之间都存在责任的碰撞和双方均无责任的碰撞。如果按照碰撞的原因来进行分类,可以将船舶碰撞分为过失碰撞、意外碰撞、有意碰撞等。对于船舶的碰撞事故进行准确的认定,可以有效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准事故的责任人,探寻事故背后的隐患,从而有效地避免相关的事故再次发生。

3.2确定过错的标准

对于过错的认定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常见的过错认定标准包括不伤害邻居的原则、理性人的规则等。在认定船舶事故的责任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这些认定过错的标准等,在调查报告的编写上要注重对事故的原因做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完成报告后,交由上级海事部门进行审查。对于事故的认定,要公正、客观,并且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不断提升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遵循相关的法律和认定准则,并且在工作中不断地找出新的事故原因,及时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 4.结语

鉴于水上运输环境的特殊性(相对于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在郊远偏僻的航道,人烟稀少,没有目击证人,由于航道的限制又很少有监控和视频,往往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对于预防、调查、认定水上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受到行业类人士的广泛关注,国内外的许多学者、专家都开始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开始深入探寻船舶交通事故的问题,有效地防止此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尽可能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经济上的损失,并且积极地探寻隐藏在事故之中的规律,对于提升船员安全意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都起到十分积极的意义。 [科]

【参考文献】

[1]甄亮,编著.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救援[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2]温世扬,武亦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及适用范围[J].清华法学,2010.

[3]黄海.P.I.C.C.“一切险”条款分析与研究——与I.C.C.(A)条款比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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