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后果防范到权利赋予: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转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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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ӭﭴם8Mӯ]iuvNuvN߭|ם׮:xߎ5߯iom5v|ui׏tIt馟iiumۏiui}xN]yM4M4M4Z计划(2013-2015年)》、山东省《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不按规定执行学校体育相关法规,予以追责。健康权作为一种国家给付的权利,如果青少年无法依据基本权利提起诉讼,则处于优势地位的国际机关因缺乏外部强制力,其履行义务的动力不足,进而导致权利实现只是国家之恩惠[16]。从现有法律法规执行操作性而言,部门法规存在执行难、权责不清晰和违规行为难以惩处等问题。

专门体质健康法规的缺失导致青少年体质健康维护困难。虽然《宪法》等法律规定了健康权的属性和政府义务,但立法属于成人视角,相关法律制度较为分散,系统性较差。成人视角的立法尚未考虑青少年的特殊的身心特点,导致青少年健康权维护缺乏针对性;分散化的立法难以保持法律制度内部的协同,必然导致法律实施的碎片化[17]。国外青少年体质健康立法呈现系统性、连续性的特征,见表1。

目前,江苏、山东和云南省等省级政府已经积极尝试青少年体质健康立法,在基层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中形成了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权的关注。

青少年体质健康部门分工过细,影响权益分配和认知。在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缺乏明确的承担部门和责任主体。长期以来,青少年体质健康责任在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之间徘徊,影响了权益分配与认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体育的最高行政部门是教育部体卫艺司,体育部门的领导机构是群体司青少年体育处,一定程度上形成“处领导司”的局面,直到2008年体育系统的群体司的青少年体育处才升格为青少年体育司。根据美国“Healthy children 2000”和日本“健康日本21世纪”等政策,析分出相应的负责部门。从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主体来看,不仅涉及部门较多,且责权也极不明确。比较而言,日本厚生省整合了类似我国多个部门的职能,仅卫生职能而言,涉及食品安全、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等。

3赋权推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更新逻辑

既往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应对的逻辑,尚未意识到权利维度的维护意义。研究认为,应该切实从健康权实现与维护的角度提升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认识。健康权是青少年群体的基本权益之一,需要全社会积极关注,政府、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18]。

3.1青少年健康权益实现:一种社会责任

青少年体质健康维护需要政府、学校和家庭等主体的通力配合。首先,国家是青少年健康的集体受益群体,应该为青少年体质健康维护履行义务[19]。不断增加青少年体质健康经费投入,提高专项资金确保按国家政策配置足量的体育教师和校园医生。学校应确立青少年体质健康负责人,确保学校体育课程、课外体育活动、校园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安全。家庭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影响巨大。家长要注意对青少年体质健康营养的关注,防止营养过剩或不足。同时积极鼓励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对青少年体育参与积极投资,培养青少年体育锻炼的兴趣。一项在国内进行的调研也凸显了各界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权维护的态度。为改变青少年体质健康弱势的局面,69.0%的人支持将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提升为国家战略;61.6%的人建议减少青少年课业负担;60.1%的人希望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57.5%的人认为要加大公共体育设施投入;51.1%的人赞成把体育列入升学考试的必考科目;47.0%的人认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考核力度[6]。由此可见,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治理行为,需要多角度、多层面积极进行。

3.2制定专门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法规,并确保有效执行

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散见于不同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中[20],青少年体质政策制定主要从宏观、全局的视角进行,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各地良莠不齐,缺乏因地制宜的针对性政策,使得很多政策在解决现实问题时因过于宏观而导致指导过泛,不符合地方特色,执行针对性不强,解决现实问题能力不足。

西方国家针对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积极立法。美国2013年通过了《FIT儿童法案》,要求在提供各类健康服务过程中,要首先适应青少年的体质健康需求。而对美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视,有望写入教育法ESEA新的修正案[21]。当前,江苏省已经制定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云南省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显示了地方政府的实践努力。

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将青少年体质健康权维护纳入立法程序,将《宪法》等法律制度对青少年健康权维护的问题予以明确化,且立法过程中要确保对青少年群体的关注,拒绝成人思维,真正思考青少年群体的需求与权利诉求。在政策推行后,要通过完善的机制,通过“保障投入、权责明晰、依法追责”等形式,确保青少年体质健康法规得以有效执行。

3.3完善体质健康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健康服务整合

健康权是一种偏重积极属性的人权,这表明在健康权的实现过程中,对政府或国家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依赖性较大[22]。體质健康公共服务属于多元服务类型,需要司法、体育、卫生、教育、发改、财政等多部门的通力配合,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权利救济和维护的体制机制难题。在青少年体质健康服务供给过程中,要坚持整合思维,不提倡部门单一的专业主义治理模式,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与团中央的“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形成合力,注重校园体育、卫生和安全等服务配合,共同致力于青少年体质健康服务供给。

3.4营造关注青少年体质健康权的整体氛围,形成健康权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外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的实践证明[23],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社会生态与氛围具有重要意义[24]。新闻媒体应倡导健康的教育观和成才观,从青少年健康权益实现的角度拒绝对成绩决定论的过分宣传;塑造成绩获取与运动参与积极融洽的社会氛围,拒绝对过度教育形成的成果大力宣传。家长和学校应该意识到成绩决定论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危害,摒弃短期收益的狭隘思维;拒绝违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的教育方式、内容和行为。与家长不能接受体罚等教育方式相比,强化大力集中时间的学习,剥夺青少年接受多元化知识影响的形式,减少青少年走向阳光、走向操场的机会,其危害更为深远和长久。

同时,针对青少年群体肥胖影响的健康问题,应注重对健康饮食的倡导,通过多种渠道拒绝垃圾食品。如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和英国通信管理局为了控制超热量食品的消费,规定类似企业不能在儿童节目、儿童频道和儿童读物上投放广告。我国在此尚未有明确规定,期待政府予以高度重视。

4结束语

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从后果防范到积极赋权的转变,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回应性。当前,国家改革通过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突破口,体现了国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环节的努力。青少年体质健康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很好地释放了国家治理的压力,对提升公民满意度和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较好的阐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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