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摘要】进入21世纪,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便捷生活和高效工作的同时,计算机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日益增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相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滞后、不足等问题日益暴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各国法律界的重视。通过对国内相关计算机犯罪法律现状的分析研究,重点探讨目前立法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和措施,目的是促进我国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的早日完善。

【关键词】网络犯罪;现状特点;立法不足;改进构想目前,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与Internet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但科学技术往往是一把双刃剑,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带给人们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计算机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黑客,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犯罪不仅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由此带来的立法、司法等更成为目前亟待解决和完善的法律问题,如何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1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及特点

11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伴随局域网、广域网、无线网等网络的普及,公众参与度日益增加,网络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危害也就越大,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

111网络色情。不法人员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网络色情犯罪行为,比如网络色情表演、网络色情聊天、有的干脆直接建立色情网站等,出现了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传播到色情活动的转变趋势。

112网络盗窃和诈骗。不法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敲诈勒索,主要表现为盗取可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清单,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发布假信息,篡改网络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改变财产所有权等。

113网络侵权案增多。网络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网络侵权的方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114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广泛应用,黑客攻击网络的次数日益频繁,计算机网络病毒传播感染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恶性病毒或已造成了一些政府机构,教育科研等单位的网络拥挤、堵塞甚至瘫痪。

12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从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21多样性和连续性。在计算机普及程度不高的时代,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1]。是少数计算机专业人士的专利。然而当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由于计算机网络的便捷性,使得各种阶层、各种职业及各种年龄的人都有实施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件,从而形成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某些类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一旦将某一指令或程序装入网络信息系统,它就会不断的发挥作用,有些犯罪分子会达到欲罢不能的境地。

122复杂性和高智能性。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变化多端,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以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为例,近年来病毒的种类成几何级数增长,令人防不胜防,一种病毒经过简单修改后立即会变成杀伤力强大的变种病毒。特别是病毒制造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令一些专业的杀毒软件公司忙于应付,疲于奔命。

123广泛性和隐蔽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由于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及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很高的隐蔽性。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发帖子,有些人遇到新的消息就在网上随意转发,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有的在网络上发贴子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甚至逼得有人自杀。依照其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实施行为的人以造谣或诽谤罪起诉,但目前网络上能找到只是IP地址,至于行为人是谁真的很难查找,或者说根本找不到。而且目前发生的网络犯罪非常明显的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有很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不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只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

124危害性和破坏性。过去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而网络犯罪则会导致全世界受到破坏,有的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其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2]。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力、国防、银行、航运、通讯系统等国家的各个部门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比如曾经美国国防部有数次黑客入侵使得美军进入紧急临战状态,大批核弹蓄势待发。

2国内目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总体数量比例与传统型犯罪相比还不算特别严重,中国有自身国情和复杂的现状。从世界其它国家的计算机犯罪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初若干年大多都是在一个较小的数量范围内波动增长,然后便会迈上一个大跨度的台阶,并继而持续增长[3]。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计算机装机数量和应用领域大幅度地增加,人们对计算机的依赖性会大幅度地提高,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幅提升,或将成为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要犯罪行为。但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本身的发展必然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只有当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為社会主体意志所容纳,且已有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调整手段最后出现,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也是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防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太健全,远滞后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实,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在中国,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所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网络犯罪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破坏和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后[4],情况有所改观,但针对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应用来说,其滞后感仍然明显。

22存在的问题。

221刑法理论方面的几个问题。

2211无国界犯罪所引起的管辖问题。由于网络模糊了社会界限与国家关系,计算机犯罪也随之超越了国境线,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空间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2212传统型犯罪计算机化的问题。除了必须以他人人身为客体的传统型犯罪(比如强奸罪等)以外,,其他犯罪基本上均可通过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加以实施。在计算机个人化与社会化的双重发展下,可以预测,真正意义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大量增加,这甚至包括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杀人等,传统犯罪的计算机化将是一种总的发展趋势。

2213计算机虚拟空间的共同犯罪问题。目前已出现在网络空间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例,犯罪手段也由简单地侵入破坏发展到与高级管理人员相通,以合法手段、方式作掩护,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集团犯罪。其特征之一是与普通的共同犯罪相似。例如西欧被称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犯罪集团,以在各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置“逻辑炸弹”为手段进行勒索,自1993年以来作案40余起,勒索6亿多美元。其特征之二是网上共同犯罪。即犯罪人彼此之间并不相识,只是在网上游荡偶然相遇,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222立法设置的欠缺。

2221罪名欠缺。由于我国刑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严重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违法行为,将导致无法可依。法条规定的不健全、或不完善,会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以致于漏失追究犯罪人。

2222刑罚种类不足。从司法案例看,由于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因而,难以抑制通过计算机网络犯罪牟取利益的冲动,和起到阻止犯罪的震摄效果。

2223如何应对行为人的低龄化问题。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有低龄化的趋势,我国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难以对此类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2224犯罪类型的归属不恰当。随着全社会对计算机网络使用的广泛和依赖性的增加,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进一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部分罪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2225没有体现单位犯罪。针对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法设置欠缺,有待我国刑法理论界研讨和立法建议。

23诉讼程序也有待健全。

3完善防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构想

31刑法理论方面的新构想。

311拓展刑事管辖的空间范围。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领土等四种空间刑事管辖权,因此,必须构建超前性的刑法管辖“第五空间”。

312拓展传统犯罪类型的新构想。网络空间中的传统犯罪引发诸多新问题,主要针对以下表现需要拓展犯罪类型:

其一,处于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侮辱、诽谤罪,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罪等问题。

其二,网上出现的无法适用现行刑法典分则罪名的新型危害行为,例如,针对网上交流非法“侵入”方法、教授犯罪技巧等,其性质与传统刑法内容存在区别,应当通过全新立法加以规制此类“特殊的提供犯罪工具与传播犯罪方法相结合的网络犯罪行为”。

其三,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例如,对于利用互联网盗窃他人帐号上的现金,其既遂与未遂的鉴定标准等。

32立法方面的完善。我国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惩治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当前司法现实[5]。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321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

322完善现行刑法典中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制度。

323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合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324在《治安管理法》中增加惩治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违法行为的条款。

33执法人员的培养。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司法滞后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做好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审判工作,必须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求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34积极促进司法协助。网络环境的国际化特点,导致一些国际公约中所设定的刑事犯罪,愈来愈涉及国际互联网[6]。例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毒品买卖、洗钱犯罪等。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关注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罚防范、国际立法和独立刑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立,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日趋猖獗,已经越来越显得迫切和必要。

4结语

总而言之,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在带给人们生活和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是一个新兴的犯罪手法。其犯罪结果的性质并不与常规犯罪有任何出入,但是,其结果的严重性与危害性是惊人的,它所损坏的不仅仅是直接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有可能是个人的资料、信息,更有可能的国家的机密!它所危害的不仅是单一的主体,很有可能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它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结合我国实际,加强相关立法和实施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日]西田修浅谈电子计算机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2。

[2]康书华犯罪學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孙铁成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1999,12(3):8-10。

[4]陆诗忠对我国犯罪本质理论的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6(26)。

[5]赵秉志于支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J]中国法学,2001,1(3):10-11。

[6]于学德韩晶试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8,4(1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推荐访问:计算机网络 立法 犯罪 完善 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