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约主义自由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10-000-02

摘 要 关于自由的问题,长期以来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所探讨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人们基于不同的道德和政治的观点赋予自由以不同的含义和价值。因此,对于自由的探讨通常而言,有很多角度和方式。我们将考察一些最重要的契约主义政治哲学家的自由理论,并简单概括和分析这些思想。

关键词 自由 契约主义 当代政治哲学

一、契约主义自由

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提供了另一种不同于密尔论述的自由思想。不同于密尔将自由的道德和价值诉诸于“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宽容他人追求彼此的利益。”契约主义的道德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协议(Agreement)”。在契约主义观点看来,最合理的道德原则是可以取得那些理性(rational/reasonable)的人们同意的原则。现在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假设一种十分好的生活方式,譬如说“佛教徒的生活方式”——清心寡欲,斋戒食素。如果我们从一般的生活经验出发来审视,这无疑是一种对人们身心健康十分有益的生活方式。但是,更为显而易见的是,恐怕很多人难以同意以这样的方式而生活。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人们不同意思这种方式生活,究竟是出于什么理由?

在契约主义者看来,人们不同意以某一种生活方式是更合理的,并非出于是对某种利益的判断,乃是因为他们彼此持有不同的信仰和价值观。如此说来,意见相左是在所难免的。

我们可以用宗教信仰来举例说明这一点,譬如说,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人们持有不同的宗教信仰,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无神论者。没有人会接受这样的安排,即用强迫的手段迫使他改变自己的信仰,生活在他人的信仰系统中。同时,也不会有人接受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遭到禁止。但是,几乎所有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我们指的是有理性的人们——都可以同意自由的宗教政策和宽容的宗教态度。

二、契约主义自由与功利主义自由的区别

契约主义所论述的自由观与密尔的理论之间存在着一个核心差异,密尔提出了一个“善(Good)”的概念,他的自由观中蕴含着一个关于生活的价值的问题。在密尔看来,个人和个人与生俱来的免于压迫与限制的那种自由,正是人人都会认同的一种社会的首要价值。但是,有些密尔的反对者认为,他之所谓的人们对“社会首要价值”的普遍认同,也只不过是人们对于社会流行价值或者是某种特定宗教——譬如基督教——权威的顺从而已。契约主义对于自由的论述并不涉及到“善”的概念,恰恰相反,契约主义否认人们具有某种普遍认同的价值。他们认为,人们之所以能形成同意(契约)来保障自由,正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人类所持有的关于“善与价值的观念”总是多样化的、相互冲突的。例如说:当然会有人认同密尔式的自由,但与此同时恐怕还存在着根本不相信这种自由的宗教和信仰。

考虑到这种多样性,契约主义寻求的是一种道德的原则,即,那些持有不同善与价值观点的人们他们共同地具有一种理性,这种理性可以使他们接受且为之辩论的唯一原则就是自由和宽容的原则。理性使得他们自由地选择不同的价值与信仰,且宽容他人的选择与自己相左。

契约主义所论述的平等之个人自由和宽容的其中一个含义是:国家和社会共同体对于生活方式的价值评价务必要保持中立的态度。换句话说,如果个人真的有平等的自由来决定自己如何生活,那么,这种权利在法律和道德的规则下应该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不应该故意地促进和禁止某种特定的价值或信仰。例如,国家不应该强迫民众接受某种宗教,也不应该特别地倡导某种单一地价值。

三、当代契约主义自由思想

约翰·罗尔斯(John B. Rawls)和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M.Scanlon)的学说提供了一个契约主义的当代范例。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寻求一种道德原则,即人们在并不清楚自己信仰与价值的情况下,彼此和自身同时也对于特定的利益也一无所知——罗尔斯将这种假设称之为无知之幕——在这种前提下人们彼此通过理性,形成同意。这个假设排除了在人们多样化的信仰和价值中的寻求首要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时所受到的个人特定利益的干扰。

对于法律的合理性,罗尔斯提到,只有当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符合人们信仰与价值的多样性时,法律权力的强制性才是正当的。罗尔斯同时认为,立法关涉到正义的基础性问题,自由乃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则。关于人们对于平等的自由所共同持有的期望,立法应该尽可能地予以达成。强迫民众接受和实行某种特定的“善”的概念,或者是禁止他们选择某些并不妨碍他人的价值和信仰(或者是某种生活方式),这是不合理的。平等的自由和寬容,在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理论中,是人们的理性所必然会达成一致之同意的原则。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蕴含着的道德原则是:“一个基本明智的、未加强制的协议,如果没有人可以合理的拒绝,则它就是普遍行为的准则。”在斯坎伦看来,一个人当然可以合理地拒绝那些用强迫的方式以他人的信仰与价值迫使他自己改变生活方式的行为;也可以合理地拒绝那种禁止他自己以不妨碍他人的方式生活的政策和行为。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密尔的自由观,即,每个人的自由是“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然后他人的自由以一种相类似的方式组合到一起,我们发现,这种自由观和契约主义自由观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不单单是它并不涉及到一个普遍同意的过程,与“合理地拒绝”这个原则也毫无关系。

四、何种自由,尤为重要?

我们基本上介绍了一般意义上的契约主义自由概念。但是,现在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自由都具备相同的价值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介绍一种思想实验,这个实验是由加拿大当代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 M. Taylor)提出来的。假设有两个国家,我们以A和B来表示,在国家A中,人们享有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但与此同时却不得不接受数不清的交通法规的限制。(譬如,以严厉的措施强迫人们必须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系安全带、不得横穿马路等等);但在国家B中,几乎没有交通法规——例如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停车——但它有一项法律,规定人们必须以一种特定的宗教为自己的信仰,与此同时严厉地禁止其他任何宗教和思想上的信仰。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时间内,国家A中有很多额外的限制,几乎每时每刻地禁止人们的许多行为,从而影响到几乎国家内的每一个人。而国家B呢,只有一条法令,看似禁止的内容非常少,也许只有在特定的宗教活动日(假设这种宗教是基督教,那么也许只有在一周中的礼拜日时)才影响到人们的活动。但是,我们——无论是持有哪一种自由观——几乎可以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国家A比国家B更为自由。泰勒因此而提到,当我们对比自由的时候必须要判断它们的价值。因为它所事关的并非仅仅是人们享有多少自由,还在于人们享有的是何种自由。譬如是实验中所提到的宗教自由,就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自由,享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而其他一些例如交通便利上的自由,相较而言,就不那么重要了。

纵观西方民主思想,所关注的自由并非是一般意义上抽象的自由概念,而是一种相对特定的自由。例如,一种关涉权利之宣言的自由、一种宪章和法案式所表述的政治自由。罗尔斯所界定的“基本自由”是:政治的(如选举、对于公共机构的限制)自由、思想道德良心、言论结社、集会示威游行、持有个人私有财产、抵制武断逮捕和没收财产以及无端的肉体和精神压迫的种种自由。这些自由至关重要,是所有人们利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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