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那些可圈可点的改革开放“第一”故事(二)

“四项基本原则”首次完整系统提出

针对有些人思想僵化或半僵化、极少数还宣扬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主张,反对共产党的领导、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等右的思潮而造成部分青年思想混乱的态势,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1979年1月18日至4月3日,中共中央召开理论工作务虚会,总结理论宣传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理论宣传工作适应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统一认识。3月27日,邓小平在同有关领导同志谈其即将在会上所作讲话稿时指出:四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现在该讲了。3月30日,他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作了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

他在讲话中将我们党一贯强调的思想政治方面的原则,科学地集中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指出:“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还提醒:“我们必须一方面继续坚定地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帮助一部分还在中毒的同志觉悟过来,并且对极少数人所散布的诽谤党中央的反动言论给予痛击;另一方面用巨大的努力同怀疑上面所说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作坚决的斗争。这两种思潮都是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都是妨碍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前进的。”他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完整的指导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每个共产党员不允许在这个根本立场上有丝毫的动摇。可见,他充分认识到: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这是首次提升到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政治基础、构成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为中共科学总结历史经验提供了思想指导等高度上,对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集中系统有机完整科学的论断。从此,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我党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内在统一的,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1980年1月1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之所以能经得起风浪,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一条保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中带根本性的一条。不久,他又在1月16日中央召开的干部会议上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不能动摇。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同时,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党的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的科学揭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根本思想基础和政治保证。

鉴于1978年的宪法在许多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推进及发生深刻变化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建议全面修改宪法。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将其写入宪法,应是这种适当的法律形式。据彭真在具体主持宪法修改工作中讲,1981年7月,邓小平让他抓宪法修改工作,就宪法内容明确了四点,首要的就是“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以来,一些科学论述和全面贯彻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历史文献,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是1981年6月27日至29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正确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上统一了全党意志,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基本完成拨乱反正;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决议》指出,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这一《决议》以党的文献的形式,成为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二是1982年9月1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全面实现拨乱反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开创新局面指明了前进方向道路;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规定了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此党章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提供了又一重要依据。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精心修改好的宪法。这次修改,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回顾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成就与经验,特别是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遵循,写入宪法序言,并作为指导思想贯穿全部条文,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从而把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指导思想、新中国的国体和社会主义道路作为有机统一体,以法的形式完整规定下来。四项基本原则从提出到写入宪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奠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政治基础。

该宪法中论证并彰显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历史必然性;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在实践上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思想政治上统一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完善社會主义制度的根本基础与前提,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四项基本原则提出时比较,写入宪法时调整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此后,该宪法的修正,在保持四项基本原则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内涵写入宪法,丰富发展了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的内容。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理论成果及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建设的指导。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写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1992年10月18日,党的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这一基本路线正式载入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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