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参与司法追求公正的历程*

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

2022年4月29日,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的《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7月)》(以下简称《大事记》)正式出版发行,《大事记》系统、全面地概括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法治实践,通过丰富史实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不断深化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轨迹,人民司法正是在这段非凡历程中得到孕育、成长。

人民参与司法是人民司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人民参与司法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表现形式;
律师代理制度是增强当事人诉讼能力,实现人民有效参与司法的有力支撑;
当事人评价司法是新时代数据治理条件下人民参与司法的创新形式。人民参与司法是司法人民性的体现,既是推动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路径,也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参与司法与司法专业化、专门化并不冲突,而是对司法专业化、专门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不仅应当追求自洽,实现专业化评价的公平正义,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并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事人有效参与司法,是提升司法效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新时代当事人深度参与司法,为司法公正赋予了崭新的内涵。

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审判,早在陕甘宁边区就有明确、具体的案例。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公审抗日军政大学第六大队大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一案。根据《毛主席、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判决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刘茜案的材料》司法档案“公审笔录”部分,法庭的组成人员共计5人,包括审判长雷经天,当时其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
陪审员李培南、周一明、王惠子和沈新发4人,他们来自受害人刘茜所在单位陕北公学、被告人黄克功所在单位抗日军政大学,以及其他群众代表。审判长由法官(陕甘宁边区也称法官为“审判员”“裁判员”“推事”)担任,并负责指挥庭审程序,根据1943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规定,陪审员与裁判员具有同等的裁判权力。尽管司法档案中并没有保存合议庭笔录,庭审结束后的合议内容及相关程序也难以准确复原,但陪审制度表明,边区司法制度发扬了民主精神。

陕甘宁边区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考量风土民情,做到合情合理;
调解中则邀请双方的亲属、当地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参加,重视思想工作,进行说服教育。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司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践典范,集中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尤其值得强调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张诉讼手续简便,深入群众巡回审判,提供了当事人参与司法的途径,降低了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便利了群众旁听审判、接受教育,拓展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方式。此外,陕甘宁边区推行人民调解制度,各类调解组织发达,反映了基层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有益探索。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可谓“诉源治理”的滥觞。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的以陪审制度为代表的人民参与司法的丰富、多样形式,是体现人民司法公正的重要特征,将司法公平公正从法院单一主体的追求,上升到综合的、社会公平公正的层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进行的创造性司法工作,既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内容的丰富和拓展。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新时代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围绕司法公平公正主题,在扩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同时,实行人民陪审案件的随机分配,增强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益性,保证人民陪审制度更好地发挥推动司法公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有助于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群众参与司法制度中,正确对待和正确适用民事习惯。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出发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维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不因性别、阶级、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对待,不因年龄、身份、地位、种族的差异而不同。“五四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民的法律权利不能因为经济条件的差异而“打折扣”。“五四宪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就是保障辩护权利、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制度设计。1954年,司法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大城市开展律师工作试点;
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律师的任务、律师组织的性质和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条件等,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发展,是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环节。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所有被告均有辩护人进行辩护。这次审判体现了人民意志,伸张了正义,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1986年4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同年9月举行了首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力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各类法律活动,是为当事人维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律师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法治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建立完备的律师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更好地保障人权。1995年2月,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准建立,并于同年11月挂牌,成为全国首家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2003年7月,国务院公布《法律援助条例》,截至2020年,全国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达7万余个。大幅扩展法律援助的对象,诉讼中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是提高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
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客观需要。加大律师制度改革,大力发展公益律师制度,实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全覆盖,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塑造新时代全新的法律服务理念,需要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增强法律职业的内部认同。2002年3月,举行了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现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由分散到统一的转变。将获得律师服务情况作为衡量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标准,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大幅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律师服务为当事人维权,是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有效措施,同时有助于以案说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成为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共同富裕不仅限于物质财富,还包括精神需求、文化满足和社会服务等方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讼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庭审理的效率,实践证明还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保障。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视角,律师服务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利。律师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是对当事人的“赋能”,而法律援助服务的便捷获得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成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化的重要内容。

2004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3月14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内容,补充完善了土地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等制度。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新时代人民参与司法,感受司法公平正义,较之以往更加迫切。

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发展,是我国新时代科技发展、改革开放成就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治理的时代特色。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离不开人民参与司法的推动。当事人对司法全过程进行评价,对于司法作风的改进、司法质效的提升、司法功能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推动社会进步。正是在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监督机制才能得以构建,司法人员对案件终身负责,案件的质量才能得到保障。围绕司法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发布案例指导制度,推动促进对于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相同的案件得到相似的判决,防止同类案件判决相互矛盾、相互抵触,实现“类案类判”。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把司法公平公正和当事人关于类案类判的诉求上升为一项司法政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更加注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和体验,司法制度的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新亮点。

总之,人民参与司法丰富了司法公正的内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随着智慧法院建设,裁判文书网对海量裁判文书的公开,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得到了较好实现。裁判理由作为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裁判理由的公开成为裁判文书公开的焦点。如果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裁判文书质量提升机制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内在衡量标准,那么当事人参与司法评价就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外部体现,而律师的参与是为当事人维权、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提升审判质效并帮助当事人准确评价司法的桥梁。大力推进司法制度的专业化、专门化发展,打造内外结合的、全新的司法公平公正评价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提升当事人的法治获得感,对于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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