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闻直播中的争议性问题及对策探讨

■牛 静 瞿 歌

近年来,随着移动设备和通信技术的普及,观看移动视频直播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专业媒体为了更及时地向公众传播新闻,也纷纷开设了该项信息服务,其方式主要有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通过官方账号进行移动新闻直播,或在移动新闻客户端上开发直播专栏,如央视新闻手机客户端的“正直播”和新华社客户端的“现场新闻”。

移动新闻直播作为一种新的新闻形态,其“新”主要表现在新闻生产者可以通过直播技术实时制作并同步播出多媒体格式的声像和影像,用户可以在移动终端设备上随时随地观看新闻现场直播。①直播的技术门槛较低,用一句行话来说就是“人人皆主播,万物皆可播”,但就新闻直播而言,普通直播者能接触到的新闻事件是有限的,公众经常关注的、具有持续影响力的还是专业媒体的移动新闻直播。因此,本文探讨的是专业媒体机构进行的移动新闻直播活动。在移动新闻直播中,直播者可以在新闻事发的第一时间通过直播还原和记录新闻事件的本来面貌,以第一人称的报道视角增强新闻的现场感,并且实时的视频直播比文字报道更能给人真实感和可信度。

在进行移动新闻直播时,也存在诸多争议。如2018年2 月10 日香港大埔发生双层巴士翻车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惨重。事发后媒体记者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报道。当救援人员想架起巴士开展救援,希望媒体记者们能够撤离翻车现场时,一名记者为了做直播而要求延迟三分半钟再撤离。这一行为通过直播被公众观看,被认为记者缺乏人文情怀。移动直播新闻往往将直播者从“幕后”直接公之于“前台”,往往会因为直播者应变能力欠缺、考虑不周、举动不妥等带来伦理争议。

移动新闻直播中一旦出现伦理争议,不仅会影响直播者的声誉,更会引发观众对进行直播的媒体公信力产生质疑。以下便是两则真实案例:2021年9月,四川泸州发生6.0 级地震,记者在前线进行直播采访时由于未事先和救援人员协商一致,非常不耐烦地催促救援人员“快点快点,说普通话”;
2019年郑合高铁开通的直播中,因一位采访对象没有及时到场,记者开始忘词和前言不搭后语,场面一度非常尴尬。②

移动新闻直播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主要有四种类型:侵犯被直播对象的隐私权、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移动新闻直播者的专业能力不足以及直播新闻的深度不够。

(一)个人隐私难以保障

从拍摄角度来说,移动新闻直播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身权利。民法典第1032 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随着近年来移动直播持续升温,人们只需一部手机便能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展视频直播,每个个体都可能在无意中被直播、被窥探甚至被评价,这给公众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身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都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其标准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在主观层面认为自己享有隐私期待,其次是社会公众认可他人的隐私期待。③在地铁、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人们可以合理期待自己的个人形象和言行举止等隐私信息不被他人记录或传播。由于人人都能轻松进行网络直播,一些不希望被直播的人、物或事会不小心“闯入”直播,尤其是直播中涉及了被直播者不希望公开的隐私信息时,就容易出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④

对于直播如何做才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民法典给出了较为具体的答案。民法典第1033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也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所以互联网直播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特别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相关人的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很可能会造成侵权。⑤虽然媒体享有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并且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取得被直播对象同意的抗辩事由,但有学者认为个人隐私权和媒体言论自由权同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并没有孰先孰后的等级差异。因此影像制作者在利用拍摄画面或视频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尽力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不被侵犯,以达到二者的平衡和协调。⑥

(二)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从内容角度来说,移动新闻直播的实时同步性弥补了电视直播或文字报道的滞后性,但一些拍摄时未预料到的血腥、暴力、色情内容也会直接传播给公众,这些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会引起观众的不适,伤害公众的感情。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⑦即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规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里的信息传播行为同样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将其视为重要底线。对于新闻中的某些事实和细节,比如爆炸现场、凶杀细节、意外事故等,把血淋淋的镜头或照片,或者残忍的细节公之于众,尽管这些信息是真实的,却是有违新闻伦理的。⑧例如在2016年纽约曼哈顿爆炸发生后的几十秒,就有记者通过移动直播软件对爆炸现场进行了直播,在直播中镜头基本全部对准爆炸、烟火、伤者的血泪。⑨移动新闻直播必须从社会伦理、法律规范上全面综合考量,尽量避免引起观众的不适。

(三)移动新闻直播者的专业能力不足

从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说,移动新闻直播者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缺失会直接影响直播的效果。业界普遍认为,新闻主持人作为新闻直播节目的核心和门面,应该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优异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和判断能力、较强的现场控制及应变能力。⑩移动新闻直播者作为新闻主持人的一种,也应当具备这些素质。相较于录播的新闻还有后期的编辑、剪辑空间,直播者在新闻现场进行直播时几乎不容出错,这对他们提出了更高要求。直播者除了报道新闻,还要带领网友边走边看、边体验边解说,挖掘背后的信息,呈现丰富的新闻现场。⑪所以需要一批综合素质及应变能力较强的出镜记者来担当重任。

虽然目前移动直播发展较快,但是媒体里专门做移动新闻直播还存在人才缺口,很多直播者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一些直播者在报道中出现表达错误、话语重复、思路凌乱等问题。碰到直播中的突发事件,专业水平欠缺、经验不足的移动新闻直播者更是表现出手足无措、前言不搭后语,引发网友对其个人甚至是媒体机构的质疑和不满。⑫在一些时效性较弱的直播中,部分直播者通过事先和采访对象沟通脚本的方式来达到直播的预期效果,这种诱导式的“假直播”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违背了新闻工作者最基础的职业道德。

(四)直播新闻的深度不够

从新闻质量来说,目前一些移动新闻直播存在深度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当下,许多移动新闻直播仅停留在介绍新闻现场情况这一步,缺乏对事件的深入思考与理性评析。对于某些新闻事件,只报道一次,不再持续关注,给观众一种虎头蛇尾的感觉。

《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等调查类新闻报道的做法值得借鉴。以《焦点访谈》为例,该节目每期的时长大约为15 分钟,节目组采用了演播室主持和现场采访相结合的方式,先由演播室主持人引出当天节目主题,再通过现场采访的形式完成对事实主体的叙述,最后回到演播室由主持人实现对事件本身的评论。⑬这种叙议结合的方式能讲清一个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最大程度上展现其全貌,不仅满足了受众对新闻的知情权,还能启发和引导人们思考。移动新闻直播也需要在介绍新闻事件基本信息之后更进一步,不仅要追求快速报道,还要追求深度全面的报道。

移动新闻直播中争议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媒体机构、新闻直播者、技术开发人员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从前期的人员培训到移动新闻直播的策划、制作、播出等多个环节加以保障。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从2016年开始,网信办等相关部门针对网络直播乱象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等。直播者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合理规避道德判断和专业决策上的难题。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10 条规定,“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这提醒移动新闻直播者要时刻牢记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杜绝捏造或曲解事实、谎报或瞒报等行为。《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这说明在直播时要注意维护被直播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充分考虑被直播对象的诉求以免发生纠纷。因此,媒体机构需要定期组织学习分享会,充分动员移动新闻直播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这些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提升其职业道德素养,为日后规范其直播行为打下基础。

(二)加快隐私保护技术的升级

移动新闻直播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隐私保护,除了要提升直播者的隐私保护意识,还要加快研发和投入相关的隐私保护技术。移动新闻直播与传统电视直播的区别之一就是传统电视直播具有滞后性,它可以在后期的打码、剪辑、审核等环节保护公民隐私权,一些不适宜的语言或者画面也能得到规避。由于移动新闻直播是实时的、无剪辑的新闻,被直播对象的隐私信息往往很容易被暴露,因此可以在直播时运用一些保护隐私的技术。例如实时打码技术就可以对直播画面中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镜头进行处理;
对于“闯入”直播的路人,可以通过设置短时虚拟背景的方式对他们进行“隐藏”。

(三)提升移动新闻直播的深度和价值

新闻真实是一个动态性的过程,需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及时跟进。媒体通过移动新闻直播持续跟进事件的同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和学者进行访谈直播,借此对相关事件进行评论或补充,以提升新闻报道的深度。此外,直播报道考验每一位直播者的随机应变能力、对事态进展的敏锐性以及语言组织表达的功底,更考察着直播者作为信息把关人的能力,所以新闻媒体要培养一批有深度、有视野,综合实力强、各具特色的移动新闻直播者。⑭他们在面对新闻事件时不仅仅是客观的事件描述者和记录者,还应该是信息挖掘者和评论者,带领受众去发现真相和思考问题。

总的来说,移动新闻直播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及时认清并改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助力新闻媒体的变革和转型。

注释:

①李盈:《移动直播新闻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中国传媒科技》2019年第11期。

②时汉枫:《新闻移动视频直播出镜记者素养提升的五个维度》,《科技传播》2021年第18期。

③肖中华:《大数据时代“合理隐私期待”主客观标准的适用》,《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④孟德楷:《网络直播侵权问题:争议焦点与法治趋向》,《现代传播》2019年第7期。

⑤张方泽、田莹:《关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界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专家研讨会综述》,《中国广播》2017年第7期。

⑥顾亚奇:《影像正义:论纪录片生产与传播中的伦理规制》,《现代传播》2020年第4期。

⑦徐进:《〈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制博览》2021年第27期。

⑧孙敏:《5G传播时代对新闻真实的挑战与坚守》,《传媒观察》2020年第8期。

⑨赵倩:《移动新闻直播中的媒介伦理道德失范及其重构》,《文化与传播》2017年第5期。

⑩金燕萍:《探究新闻现场直播中播音员主持人的素质要求》,《新闻研究导刊》2018年第15期。

⑪乔羽:《移动直播中出镜记者现场报道策略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年第11期。

⑫周思佳:《移动视频直播在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新闻传播》2017年第23期。

⑬满方、杨海燕:《中国经典电视节目评析》,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⑭曾俊、余泽莹:《移动直播新闻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中国报业》2017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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