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器验配服务规范》团体标准解读

于丽玫 薛静 冀飞

2006年第2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我国有听力残疾人2780万,其中单纯听力残疾人2004万[1]。助听器验配是解决听障的主要补偿手段,对提高听障者的交流能力,改善生活质量、社会生活参与状况有显著作用。通过专业的助听器验配,80%以上听障者能获得良好的助听效果。近年来,通过政府连续推动听障者康复项目以及助听器验配师职种的设立和考核,听障者的助听器验配服务有了长足进步,但我国听障者中仍仅有不足10%接受辅助器具服务,助听器具的使用率十分低下,接受助听器验配及康复服务者配戴效果良莠不齐。

目前,我国助听器验配机构呈多样化趋势。机构、医院及民营助听器验配店在不同的环境中提供验配服务,服务质量差距较大。助听器验配师职种是近年我国新增职业,面对庞大的听障人群基数,助听器验配师仍有较大缺口,存在购买助听器而不是验配助听器现象[2]。助听器验配服务的技术技能体现依赖于专业的职业技能、标准的测试环境、规范的测试设备及科学的工作流程。做好助听器验配工作,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和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科学的验配流程操作,即需要专业的助听器验配服务,才能达到预期效果[3]。因此,设立《助听器验配服务规范》团体标准,遵循统一的技术和服务模式,让获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助听器验配服务,是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

本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完善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助听器验配及康复服务的依据与参考,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全国范围助听器验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服务机构的专业性。

标准制定工作来源于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2021年第1批团体标准制订计划,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和解放军总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学部/国家耳鼻咽喉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起草过程中,编制组成员对标准内容及编写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组织相关专家收集国内外资料、标准、文献,走访基层了解需求和现状,并制订计划及人员分工,经过多次修改、讨论,数易其稿,根据立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和标准化委员会专家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全国31个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发送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反馈,结合助听器验配服务的专业特点和需要,再次进行修订。经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团标技术审查会通过形成最终报批稿,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T/CARD 019-2021),2022年1月1日实施。

2.1 适用范围

该团体标准结合助听器验配服务实践经验,为助听器验配服务提供了总体框架,包括验配前和验配后阶段,从服务原则、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支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在服务内容环节提供了详实可操作的服务模式,旨在规范助听器验配服务。要求有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全服务流程遵循本规范。

2.2 标准规范的引用

2.2.1 术语和定义引用参考GB/T 14199-2010电声学 助听器通用规范[4],对个别术语进行了修改。

2.2.2 测听方法引用参考GB/T 16296.1声学测听方法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5]、GB/T 16296.2声学测听方法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6]、GB/T 16296.3声学测听方法第3部分:言语测听[7]及IEC 61669:2015EN-FR声学助听器真耳声特性的测量方法[8]。

2.3 服务原则

标准要求以全面康复为理念,以个性化验配为中心,宣传普及助听器验配知识,科学规范服务行为,全方位为听障人群提供验配服务。针对听障儿童要尽早验配,在儿童早期发育的关键时期,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为准则,尽早介入助听器验配,以促进儿童听觉语言能力健康发展;
针对听障成年,要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通过及时适合的助听器验配,最大限度地补偿听觉功能,以充分提高听障者社会参与能力及生活质量。

2.4 服务流程

标准规范了助听器验配服务流程,见图1[9]。

2.5 服务内容

2.5.1 对接诊和建立档案提出更高要求 为听障者建立完整的数字化档案,支持后期持续康复,并为综合利用听障者数据奠定基础。

2.5.2 以听力评估及评估报告作为助听器验配服务的依据要求 对听障者实施纯音测听、言语测听和客观听力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听障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助听器所能达到的性能,结合其经济条件、工作生活环境及个人喜好等综合因素推荐助听器产品。

2.5.3 根据助听器产品的多样性提出验配指导建议标准对助听器的特性做出提示,对定制耳模或耳内机外壳提出要求,并明确试戴助听器的要求,同时提出详细的助听器调试过程要求。

2.5.4 转诊的判定条件 标准明确了处于疾病活动期引起的听力障碍、人体结构无法配置助听器、验配助听器预期效果甚微及考虑人工耳蜗植入等听障者应转诊处理。

2.5.5 助听器验证的内容 标准要求从真耳分析、典型生活场景及助听器附加功能对验配效果进行验证。

2.5.6 助听器验配效果评估 标准提出了助听器验配效果评估方法,要求对验配前后的效果评估进行对比,得出评估结论。

2.5.7 使用指导及适应性训练 标准提出了助听器交付使用指导的具体内容,明确了适应性训练过程的具体步骤,使服务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2.5.8 以随访方式对验配后服务做出要求 标准提出定期随访用户并对助听器配戴效果做后期评估及定期复查的要求。

2.6 服务条件

2.6.1 验配服务的人员条件 标准强调机构内应设置不少于2名听力服务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康复评估人员的要求。专业人员应接受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接受每年至少1次一般管理、职责、法规等补充教育,同时应遵守相应的伦理要求[10]。

2.6.2 验配服务的场所条件 标准强调场所应包括可以完成接诊、测试、验配、评估等功能的独立工作用房,并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诊室面积不少于8 m2;
测听室不少于10 m2,本底噪声符合国家标准GB/T 16296.2-2016[4]要求;
助听器验配室应进行隔声和吸音处理,本底噪声≤45 dB A计权声压级, 面积不少于10 m2,空间不小于25 m3,混响时间500 Hz应小于0.5 s,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至少30 s内等效A计权声压级应小于45 dB;
评估室应进行隔声和吸音处理,本底噪声≤45 dB A计权声压级,面积不少于8 m2。

2.6.3 验配服务的设备条件 标准规范了诊室、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和评估室设备配置。诊室应配置计算机、电耳镜、取印模工具;
测听室应配置诊断型听力计、视觉强化装置、声级计、游戏测听用玩器具、中耳分析仪、言语测听设备、音叉;
助听器验配室应配置助听器性能分析仪、助听器编程器及计算机、验配软件、助听器听诊器、助听器保养设备;
评估室配置听觉能力评估工具、语言能力评估工具和学习能力评估工具[11]。

2.7 服务质量

标准明确了助听器验配服务质量评价的4个要点:文档管理、助听器验配过程控制、服务满意度评价及投诉处理[12]。

自2015年开始,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了全国范围内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调研,并于2019年承接中残联委托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机构评估督导任务。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康复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资源配置不均,不同层级机构间配置差异较大,很多机构专业康复服务所需的设施和设备配置及使用不规范,造成了资源浪费,限制了已有专业服务机构效能与作用的发挥,同时新建机构专业设施、设备的配置缺失规范的指引。目前,全国范围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已达700余所,在各地发挥着专业服务示范与指导作用,各级机构自身的提升与高质量发展建设任务需求愈发迫切和强烈。国内已有的助听器相关标准多为助听器产品技术标准。此次《助听器验配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的建立,为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了验配服务指导意见,为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工作依据,从而可有效保障验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听障者的合法权益。

本规范用于满足现阶段的助听器验配服务。编制过程中,力争涵盖助听器新产品、新技术及新方法的应用情况。随着助听器产品的不断智能化,验配方法将发生较大变化,本标准未来也将随之补充完善。本机构要求建立和完善听障者数据档案,但还没有对数据结构提出明确要求,这将给数据的综合利用带来一定影响,未来会就此进一步完善,使助听器验配这一重要环节获得的数据能够成为未来听力康复的重要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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