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理与政策优化研究

郑自立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3]

当前我国已步入新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也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在新发展阶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以下简称文旅融合)发展是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学界普遍认为,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富裕和精神生活富裕的有机统一,在进入新发展阶段之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较之以前大大提高,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精神生活富裕富足的追求较之以前更加强烈。文化获得感、满足感和文化自信心等都是精神生活富裕程度的重要内涵。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旅融合发展,能够在有力带动相关产业提质增效的同时,有效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满足感以及提升人民群众文化自信心[1]。总的来看,学界对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的专题研究还很少,但也有一些积极的探索,有些学者对文旅融合发展适用于促进相对落后地区共同富裕之缘由进行了探究,认为相对落后地区在红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自然生态资源上具有显著优势,而且文化、旅游与农业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以及延伸农业产业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破解相对落后地区农业现代化瓶颈[2]。有些学者则以乡村个案剖析为基础,探析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困难及对策[3]等。既有的探索主要着力于对乡村地区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的探讨,对城市地区的探讨明显不足;
主要着力于个案分析和对特殊性规律的探讨,对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一般机理分析比较匮乏;
主要着力于对基层对策的探讨,对省级和国家政策层面的探讨不够。针对这些方面,本文拟重点从机理与政策维度对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作出一些探索。

正确把握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是辨明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作用机理的前提。新发展阶段历史条件下的共同富裕,有三大主要旨趣:一是“富裕”,即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的有机统一;
二是“全体人民”,即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绝大多数人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三是“不搞平均主义”,即强调致富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由此而论,揭示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理,就是要探明文旅融合发展如何增进人民群众的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如何缩小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差距以及如何促进人民群众致富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一)文旅融合与人民群众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之增进

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富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等都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富裕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近年来,文旅融合发展如火如荼,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既有的研究表明,文旅融合发展能够促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质改造,从而为当地居民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4]。而且文旅融合发展的经济示范带动能力较强,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收入每增加1元,可带动相关行业增收4.3元;
旅游业每增加1个就业岗位,可间接带动7人就业[5]。这也就意味着,文旅融合发展能够通过带动相关产业或新兴产业发展来拓展当地居民的就业渠道,从而有效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研究又表明,文旅融合发展对居民的消费性支出有正向影响[6],文旅融合发展会进一步丰富居民消费的物质产品类别,并可以通过引导居民消费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从而达到提升地方经济增长能力进而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的目的。除能够增进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富裕程度外,文旅融合发展还能够通过优化当地人文环境、保护和传承地方优秀文化资源以及提供优质的文化旅游体验来达到提高人民群众精神生活质量的目的[7]。

(二)文旅融合与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差距之缩小

共同富裕是“共同”与“富裕”的有机统一,“共同”强调了全民性、共享性以及差距的合理性。“共同”既承认差距的合理性,又强调缩小差距的重要性。文旅融合发展在缩小城乡、地区和不同群体居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差距方面具有强有效性。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文旅融合发展能够通过提升农业产值、农民就业机会以及乡风文明等来加以实现。研究表明,普通的农产品,在赋予文化和旅游的内涵之后,其价格会由此大幅提升;
与此同时,乡村文化旅游具有较强的就业吸纳能力,据测算,一个年接待能力达10万人次的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可解决300多名农民的直接就业问题。而且乡村文化旅游能够促进乡村文化振兴和提高当地居民的思想道德素养[8]。在缩小地区差距方面,文旅融合发展能够通过挖掘和开发落后地区的文化资源与自然风光资源,发挥其资源优势,实现其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并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而实现落后地区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弯道超车”,逐渐缩小本地区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与发达地区的差距[9]。在缩小不同群体居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差距方面,文旅融合发展能够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应某一特定群体需要的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来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体验,缩小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差距;
能够通过新业态培育为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和增加收入机会,缩小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物质生活差距。近年来,新兴文化和旅游业领域的灵活就业人口增加较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文化和旅游业领域的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10],这使得许多被传统产业边缘化的劳动力有了新的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机会,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些边缘劳动群体与其他劳动群体在物质生活方面的差距。

(三)文旅融合与人民群众致富权利、机会和规则之平等

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问题不仅在于发展生产力,而且要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致富权利、高超的致富能力、充足的致富机会以及受到公正的致富游戏规则约束与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维度,文旅融合发展对其他经济社会领域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比较强,因此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必然会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既有研究表明,福利旅游、弱势群体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福利旅游和弱势群体旅游,可以通过为残障群体、低收入者、鳏寡孤独等一些被市场忽略的“边缘游客”提供低价甚至免费的文化旅游体验服务,来保障他们的文化和旅游权利,而且这些旅游活动给那些被市场忽略的边缘游客提供了学习交流机会与场所,在这个过程中这些人群可以增长见识,习得致富的游戏规则和经验,拓展致富的能力[11]。因此,国家、社会等采取措施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培育和壮大弱势群体旅游、福利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保障市场“边缘游客”旅游权利,不仅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残障群体、低收入者、鳏寡孤独等人群的人文关怀,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实现文化和旅游公平正义方面的决心与意志。

文旅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增收均富效应,必须建立在其高质量发展不断实现新突破的基础上。然而,基础性障碍、体制性障碍、市场性障碍、利益联结性障碍不同程度的存在以及近年来疫情防控面临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的形势,影响了产业要素优化配置、产业业态融合创新和产业利益合理分配,制约了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及其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发挥。

(一)基础性障碍制约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高度”

俗话说,万丈高楼平地起。地基的牢固程度决定了房屋建筑的上限。同等而论,产业融合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状况,制约着文旅融合发展的上限及其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所能达到的“高度”。尽管近几年各地都加强了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条件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比如,我国高速公路里程已超过16万公里,对20万以上人口城市实现100%覆盖,超过90%的地级行政区都建有民航机场[12],域名总数已超过3500万个,互联网已实现对所有行政村全覆盖[13],等等。但智能道路、智能电源、智能公交、智能电网等智慧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诸多景区、城区、村区、社区的微交通循环尚未打通,一些区域旅游目的地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进缓慢,不少县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基础设施并未达标,部分老少边穷地区发展文化旅游的用水、用电、供气、冷链物流设施条件还比较差。产业融合基础设施不完备特别是反映科技前沿应用趋势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增加了文化资源与旅游资源融合创新利用难度,制约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培育,也加大了文旅融合发展的成本和风险。现实中,不少社会资本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之后,不得不将其中很大比重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上,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畅,制约其其他经营性业务的拓展。与此同时,文旅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也不健全,这包括公共服务机构人员配备不齐、人才缺乏,公共服务标准化程度不高,“城市书房”、“乡村文旅中心”、景区文化和旅游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园区创业孵化平台等建设不充分、服务功能不强。此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有待优化,存在社会资本准入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畅、新业态监管不力、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性不高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基层的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还比较滞后,一些基层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人员依法监管能力不足,导致文化和旅游市场由于监管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而存在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体制性障碍制约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深度”

体制问题是有关文旅融合发展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的制度性规定问题,制约着文旅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深度”。目前我国文旅融合发展的管理体制、区域协调机制、企业互动机制、产业链互融机制、要素共建共享机制等都尚不完善,制约了文旅融合的专业性、规模性和集约性发展。在管理体制方面,虽然自2018年开始,从国家到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实现了合署办公,组建了新的文化和旅游统筹协调管理部门,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文化和旅游管理“两张皮”的问题,但是要真正实现“1+1>2”的目标仍然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包括原有文化管理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合并后的资源、利益整合与共享问题;
内部机构重设后职能发挥与监督问题,即怎么样才能做到减机构不减职能;
不同层级政府机构设置上的对口问题,即如何才能做到地方大厅或大局的机构设置既能有效衔接上级主管部门,又能与地方水土相符;
文化和旅游的相关管理规范、行政条例、项目审批、行业标准等的整合问题;
文化和旅游的统计体系、核算体系调整问题;
等等。此外,值得提出的是,文旅融合发展涉及诸多社会发展领域和政府职能部门,如何促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推进文旅融合发展上的协同自觉,是当前亟须解决的管理体制问题。在区域协调机制方面,目前同一省份的各个地级市,同一地级市的各个县市在推动文旅融合上大都各自为政,地方保护和条块分割等体制性障碍突出,相互协同度比较低,导致同质化竞争以及资源浪费严重,难以形成整体竞争优势。在企业互动机制方面,目前一些国有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仍不明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得这些企业难以按照市场规律来开展业务合作,而且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化企业、旅游企业间还存在“剪不断、理还乱”问题,这也对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互动合作形成了制约性影响。另外,当前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的互动大都是一种“利用式”互动,“共生式”互动意识比较缺乏。在产业链互融机制方面,目前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围绕产业链部署融合发展的基础较薄弱,还存在中小文化企业占比大而产业链不强、文化和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而上下游产业之间难以有效结合、产业链对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在要素共建共享机制方面,目前文化和旅游要素市场的产业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其中存在的诸如要素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要素垄断易发等体制性壁垒问题,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间的要素共建共享。

(三)市场性障碍制约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宽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揭示,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实现要素在各经济产业间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前提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健全、成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下,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间的要素流动才能顺畅,要素优化配置和融合发展产品的价值方能如期实现,发展成果才能惠及更加宽泛的社会领域。然而目前全国统一的文化和旅游大市场尚未建立,无论是各级行政区域之间还是各级行政区域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自然或人为的市场分割问题,而且规范与支撑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公平竞争制度、信用监管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基础制度尚不完善,严重影响与制约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也使得要素在两大产业间的流动受限。值得提出的是,当前我国文化和旅游业的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较滞后、资本要素市场发展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支持文化和旅游数据产业性开发的关键性制度尚未建立,党委与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之间、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以及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数据壁垒林立,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分享滞后。金融支持文旅融合发展存在力度不足、身份歧视等问题,社会资本进入文旅融合领域存在政策门槛高、审批难等问题。目前我国文化和旅游产品市场体系框架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主要文化和旅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优价激励优质的正向激励机制尚未充分形成,优质文化和旅游产品质量溢价效应不明显。此外,城区、城乡间文化和旅游市场引流网络与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城市与乡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协同共享程度还不高,影响到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价值实现。

(四)利益联结性障碍制约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温度”

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涉及企业、游客、居民等诸多利益方,只有这些利益方在其中结成牢固的利益联盟,高质量的文旅融合发展才能实现,文旅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亦才能实现。合理而牢固的利益联盟的形成,有利于相关利益方都能够从中获利,成为成果分享者,从而彰显文旅融合在人文关怀上的“温度”。然而,从实践上看,目前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各利益方之间的利益联结尚不牢固,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在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牢固度上,最牢固的是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其次是错位发展且具有强互补性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间的利益联结。然而,当前在一些地方由于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导致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间的利益联结处于断裂的状态。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与游客的利益联结更多表现为文化和旅游产品的供需联结,在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生产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与游客的期望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物美价廉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仍然供不应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几年居民旅游需求潜力有所稀释,这反映出文旅企业与游客的利益联结还不稳固,还有较大的提振空间。在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与目的地居民的利益联结上,目前大都采取为目的地居民自产商品进行引流促销、租赁目的地居民的土地、房屋进行项目开发等形式,分红型、股权型等紧密型利益联结形式还比较少。尽管政府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与目的地居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一旦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将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裁,再加上政府对紧密型利益联结的风险担保机制不健全,目的地居民权益保障具有诸多不确定性,这导致目的地居民更倾向于收租金等见效快而相对松散的利益联结形式。与此同时,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亦担心目的地居民入股后会带来管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等风险,从而对这种紧密型利益联结形式采取审慎态度。

(五)疫情防控中的政策性障碍制约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持续度”

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在不同地区的反复给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来了很大制约,一些地区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甚至出现断崖式下滑。为防控疫情,各地加强了对景区、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演艺剧场等聚集性文化旅游场所的管控,但有些地方政府片面采取“一刀切”“码上加码”等政策,阻断了当地文化旅游市场与外界的畅通联系,导致游客来源少。这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性融合发展。这种影响不仅仅表现在前面所述的需求端,而且也表现在供给端,这包括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的经营压力加大,收入和资金周转面临挑战;
企业人才流失严重;
许多文化旅游项目被迫停工等。由此而论,一些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码上加码”等政策性障碍对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功效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在本质上讲,是一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历史过程,既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又有独特的自有规律,党委、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着把方向、总调控的作用,其制定的政策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对整个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上分析可知,要更好地发挥文旅融合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积极作用,需要着力从政策层面研究破解在基础配套、体制改革、市场建设、利益分配和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一步健全文旅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强化其增收均富效应。

(一)夯实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支撑

加强对文旅融合发展所必需的供电、供水、供气、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统筹,避免资源浪费以及节约建设成本。完善旅游交通规划,进一步健全旅游交通网络,着力打通通往景区景点的“最后一公里”以及景区内交通微循环。推进重点文化旅游景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旅集市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这些文旅融合承载区的产业吸纳能力。注重提升乡村文化旅游融合赋能乡村振兴的“底气”,大力支持乡村文化旅游景区的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通过设施建设的升级改造来提升市场吸引力,这包括建立方便快捷的景区游玩导航系统和线上票务系统,推进旅游厕所提升改造以及景区网络全覆盖等。推进地方文旅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快对文化旅游业数据的采集,实现产业内部数据与相关产业数据的有机整合。同时,要支持和推动景区周边酒店住宿、餐饮场所、购物场所的设施更新提质,提高其服务品质和游客承载能力,支持其发展自己的品牌文化。健全文旅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实现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一方面,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加快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没有条件的要尽快创造条件。推进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将一些乡村农家书屋提升为县图书馆分馆,与乡村文化旅游中的游客服务中心融建共享。推动基层文化馆走进旅游场域,把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融入各种旅游业态之中。实施基层公共文化场所提升工程,鼓励和支持旅游服务区内的公共文化场所增设旅游咨询服务台、地方旅游图貌展示区、地方旅游产品展示区等,强化其旅游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依托文化站、旅游服务点、剧场、体育健身广场等文化和旅游设施,组织开展本土文化文艺展示、非遗文创产品销售等服务,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文化和旅游推介等活动。另一方面,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中积极融入文化元素,提高其文化体验性和文化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旅游公共场所增设电子竞技区、数字阅读区、文化产品交易区等空间。完善国家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指导标准,高标准推进各地旅游服务场所与文化公共场所的融合发展。

(二)改进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

深化文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调整合并后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内部机构的人员、理顺权责以及监管统筹,实现部门内部资源、利益整合与共享,促使以旅游业务为主的机构自觉将文化业务诉求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以文化业务为主的机构充分考虑旅游业务诉求。通过加强上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对下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完善上下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等,增进上下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效果。加快文化和旅游管理规范、行政条例、行业标准、统计体系的修订、废止和完善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与机制化,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的调控范围与程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审批权,减少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对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域市场竞争行为的直接行政干预,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优化文旅融合发展的营商环境。完善区域协调机制,加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文化旅游对口帮扶工作,加大科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创新帮扶方式,促进对口帮扶双方双赢。推动城乡文化旅游一体化,坚持城乡协调联动,优化城乡文化和旅游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城乡共同打造文化旅游精品线路、精品项目和精品景区。鼓励和支持都市圈城市间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文化旅游开发合作。构建企业互动机制,通过进一步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改革,完善国有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和巩固国有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互联互动机制纽带。完善民营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激励机制,鼓励民营文化企业以合资、合作、股份、兼并、收购、承包、租赁等形式与民营旅游企业一起开展旅游事业,允许民营旅游企业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等形式进入非文化安全领域进行投资兴业,鼓励民营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兼并,做大做强。创新产业链互融机制,引导和推动处于上中下游产业链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互通互融,发挥其各自在产业链上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引导和推动跨行业、跨产业、跨领域的企业融合创新,组建各种类别的融合创新联合体,加强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促进文化旅游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三)完善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市场体系

着力完善文旅市场体系建构的基础制度,推动全国文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要重点研究解决景区名称被抢注成商标、旅游线路产品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以及在线旅游产品开发的产权界定不清、数字旅游产品产权不明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在公平竞争制度方面,要重点研究破除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中存在的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等歧视性条件设置,新型文化旅游平台企业的行业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欠科学等问题。在信用监管制度方面,要重点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法律依据缺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地方标准不一,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区域不平衡等问题。除完善文旅市场体系建构的基础制度之外,建立全国文旅统一大市场还需要着力优化文化旅游要素和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要素和资源跨产业流动。其中,将文化旅游投融资制度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财政投入比例和效能,创新金融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融资的指导和支持,科学设置社会资本准入门槛,发挥好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协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带入文旅融合发展领域。加快培育文化旅游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事关文化旅游数据安全、权利保护、开发利用的关键性制度和标准规范,破除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数据壁垒,推动文化旅游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完善主要文化旅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贯彻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建立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提升优质文化和旅游产品质量溢价效应。健全城区、城乡间文化和旅游市场引流网络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对城乡文化旅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促进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价值实现。

(四)优化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利益联结

坚持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文旅融合发展,完善政策支持,在各相关利益方之间构筑起健康、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使各利益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进一步理顺党委、政府与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依法管理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少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市场业务的直接干预,充分尊重企业法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完善政府与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间的沟通机制、服务模式以及涉及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机制,进一步增进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与政府间的信任关系。健全文化旅游领域政府部门执法的监督体系,加大对执法过程中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保障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培育链主型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推动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开展建链、补链、强链、拓链合作,鼓励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协作共建优势产业链群,促进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形成具有强互补性的利益联结模式。加大对旅游企业与目的地居民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模式的激励和补偿力度。对积极采取股份合作、利润返还、为目的地居民承贷承还等合作形式的旅游企业,给予较为充分的财政激励或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强化违约处罚以及风险防控,对失信旅游企业及其法人加大处罚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利益联结风险基金,对于因旅游企业而蒙受利益损失的目的地居民及时给予适当补偿。

(五)提高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可持续性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由此带来的“码上加码”等政策性障碍影响文旅融合促进共同富裕的可持续性,需要依据疫情形势变化,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合文旅融合发展特点的疫情防控政策,包括错峰旅游政策、预约旅游政策、景区景点游客分流政策、“双码”检查政策等,推动各地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建立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应急处理、事故调查、执行反思等一整套工作机制,厘清权责体系,完善文化和旅游应急体系配套工程,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针对社会人员、物资、资金等的统筹协调体系,将文化和旅游疫情防控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疫情冲击下文旅融合发展规律的研究,寻找和培育文旅融合发展新机。推动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思路从“做好防疫的前提下发展产业”向“发展产业的前提下做好疫情防控”转变,推动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和壮大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各种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旅游业态,包括乡村文化旅游、露营游、短途游、周边游、云旅游、特色文化主题旅游等,提升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效益。实施文化外贸和入境旅游振兴行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出一系列纾困惠企政策,通过税收减免、延期缴纳社保费用、提供培训补贴、延长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等措施帮助文化出口企业和入境旅行服务商应对疫情影响。同时抓紧出台文化对外贸易与入境旅游发展支持政策,着力提升文化对外贸易与入境旅游便利化程度、文化贸易服务和涉外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广泛海外受众的网络文学平台开展合作,基于作品内容延伸出旅游线路和产品,甚至打造新的旅游IP。加强与境内外知名在线旅游平台合作,将旅游评论网站和旅游预订网站作为传递旅游信息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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