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生物安全法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探讨

卢昊,杨文祥,唐利军★

(1.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2.应用毒理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习近平第56号主席令发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其中包括第四十七条的实验动物管理、第六十七条生物安全核心关键技术的产出、转化及科技保障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国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实验样本、实验动物、实验活动废弃物。要加强对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传统的生物安全概念是基于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并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而持续不断、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使生物安全概念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层面,需要通过国家力量以有效防范或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使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并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现代生物技术对实验动物科学存在较大的影响力,通过传统生物技术所产生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具有较长的培育过程,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可控;
而现代生物技术如基因编辑动物、未知病原生物等快速出现,其安全风险提高和不可控。这就需要针对实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与风险性,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目前,国家及地方有关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较多。但基于国家生物安全法的实验动物风险管理尚未见到报道,故本文受湖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专项资助开展了探索性研究,笔者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调查等手段,首次从实验动物机构综合管理、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安全、微生物控制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分析湖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关键技术情况,为我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提供参考,现报告如下:

2020年6~9月,本文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涉及的方面,详细设计调查内容,通过专家讨论确定调查表后采取网络发放调查表及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全省74家获得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许可单位开展调查,共收集69份有效调查问卷。从从业机构基本情况、综合管理情况、建筑设施生物安全防护情况、微生物控制措施情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等不同方面分析了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2.1 湖北省实验动物资源地区及领域分布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20年年底,全省共有74家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许可单位,其中生产许可单位14家,使用许可单位60家。本次调查共收到有效调查表69份,其中实验动物生产单位14家,实验动物设施使用单位67家,其中12家单位既有生产许可也有使用许可,有49家许可单位位于武汉。

2.2 湖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综合管理情况

2.2.1 机构负责人行业法规与国家标准知晓情况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本次实验动物机构负责人行业法规与国家标准知晓情况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实验动物机构质量和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动物质量控制要求》《动物实验通用要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从调查结果来看,前4项行业法规和标准知晓率为100%,其余法规和标准要求知晓率均在85%以上,说明其生物安全意识、预防观念较为普遍。

2.2.2 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完整性情况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我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中将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实验动物福利与生物安全制度、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及设施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化操作规程纳入许可必须条件管理。从调查结果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体系文件管理完整率达到86.9%以上,较为全面的落实制度建设。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体系文件建设完整率达到66.7%,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体系文件建设较为落后,仅占49.3%(见表1)。由此可见,在科技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管理下,涉及到行政管理条例要求的内容执行较为完善,我省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和福利伦理观念整体上比较高,处于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状态,而关于行业职业健康管理开展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表1 2020年度湖北省实验动物机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完整性情况

2.3 实验动物建筑设施生物安全防护情况

2.3.1 建筑位置与设施功能分区情况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国家标准《实验动物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中针对实验动物设施的选址的相关要求,机构建筑设施在选址设计中考虑到了对居民生活环境带来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69家实验动物机构中,在与周边建筑环境物理隔离距离调查结果中,有81.16%的机构距离小于100m,8家机构隔离距离大于500m,均为武汉市远城区或偏远地区。而在与居民环境物理隔离距离中,大于500m的机构提高到了30家,占比43.48%(见表2),所有许可单位均对实验室区域实施功能分区,分别设置办公区、功能区、清洗消毒区或辅助区,说明我省实验动物设施的功能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了整体布局,科学规划。

表2 2020年度湖北省实验动物机构建筑情况

2.3.2 安全围护结构管理情况分析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包括隐患管理与事件管理,出现生物安全隐患包括设施防野鼠及门禁装置失控、设施意外停电、实验动物不可追溯等问题。其中安全围护结构调查结果显示,14家生产许可单位在蝇虫、野鼠等进入措施、挡板及门禁等防动物逃逸措施全部有相应设施设置,67家使用许可单位,这3项措施设置的比例也高达100%、98.51%和86.57%(见表3)。同时有76.12%的使用许可单位设置了生物安全标识,说明各单位实验动物的设施安全管理意识都比较高。未设置自动报警与监控系统的6家生产许可单位中有3家仅生产普通级实验动物。未设置自动报警与监控系统的20家使用许可单位中有7家仅具备普通级环境动物实验许可资质。

表3 2020年度湖北省实验动物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2.3.4 设施人员进出管理情况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调查结果显示,在14家有生产许可的实验动物机构中,实施人员准入管理的有11家,占比78.57%,其余三家均为无准入措施。在67家有使用许可的实验动物机构中,实施人员准入管理的有51家,占比76.12%。未实施人员准入管理的有3所高校,6家企业(其中有4家仅有普通级实验动物环境,另有2家单位在武汉市外),另外3家机构有2家武汉市外单位,1家武汉市内仅有普通级实验动物环境的单位。

2.3.5 设施安全监测情况实验室最主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可以防止气溶胶的扩散,对实验者、实验物和环境提供保护。调查发现,针对压力蒸汽灭菌器开展安全监测的机构比例最高,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分别达到78.57%和89.55%,其中生产许可单位未开展压力蒸汽灭菌器安全监测的机构均为仅有普通级实验动物活动的机构,未配置压力蒸汽灭菌器,即实际监测率达到100%,而使用许可单位中未开展压力蒸汽灭菌器安全监测的7家机构中有5家为仅有普通级实验动物活动的机构,实际监测率达到97.01%。在环境检测项目中,针对环境空气开展安全监测的机构数量最多,且主要检测方式为第三方检测,其中同时开展自检和第三方检测的生产和使用许可机构分别为3家和18家,占比21.43%和26.87%(见图1),说明在设置安全监测方面仍主要依赖于第三方检测。

图1 我省2020年度实验动物许可单位设施安全监测情况

2.4 实验动物及质量管理溯源情况

2.4.1 动物疫病监测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哨兵动物”的微生物检测体系,有助于提升实验动物质量的自检水平、防范实验动物微生物和寄生虫感染。调查结果显示,调查结果显示,生产和许可机构中设置哨兵动物的机构分别有8家和19家,仅占比57.14%和28.36%,比例较低。

同时,14家生产许可机构中仅1家未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说明生产许可机构在动物疫病监测管理意识较好,而未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的机构使用许可单位比例高达47.76%(见图2),分析与动物实验周期较短,且动物疫病监测费用较高有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验许可单位在动物疫病监测的重视度。

图2 我省2020年度实验动物许可单位设施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2.4.2 废弃物处理情况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我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经无害化处理。从调查结果来看,全省69家许可单位中对淘汰活体动物均实行安乐死处理,其中63家与相关专业无害化处理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公司及时将动物尸体运走并做无害化处理,占比91.30%。另有6家单位采用深埋等自处理方式,且有1家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这6家单位均在武汉市外区域。被调查单位中,实验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理有91.30%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单位均采用交给第三方有环保处理资质机构处理。

2.5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等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职业健康安全是整个实验动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从业人员减少或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影响,是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调查结果显示,生产许可单位中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单位有11家,占比78.57%;
使用许可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有59家占比88.06%。

3.1 开展建筑设施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筑设施在建设初期或重新选址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对周边建筑或居民环境的影响,各实验室整体布局应根据本实验室生物风险评估结果及污染程度不同,科学规划布局,区分实验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在内部划分污染区和清洁区,无交叉重叠,降低实验室获得感染的概率。动物生产或实验室的大多数生物安全隐患是不可见的,因此需要对进出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应严格排查,严格遵守实验操作的相关规定,将生物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目前,针对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标准内容,我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还没有统一规范和标准要求,需要通过行政干预定期开展相关风险评估,指引生物安全管理的风控及监督。

3.2 提高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水平调查结果显示未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的机构使用许可单位比例较高,分析与动物实验周期较短,且动物疫病监测费用较高有关,建议通过政府财政保障经费,动物实验机构应对其所从事的病原体动物实验活动场所开展定期或有因监测工作,并建立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委托省级法定监测机构对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开展病原体主动监测和“双随机抽检”监测预警及风险调查评估工作,提高对实验动物场所的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同时,对实验动物废弃物及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实行全程追溯。

3.3 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调查显示,很多从事实验动物的单位往往忽视了从业人员的保健问题。在我国陆续颁布和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使职业健康监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但对于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却相对滞后,现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9]对于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的规定仅规定“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由此可见,我国针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问题。只是给出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其细节给予足够的关注。建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体系建设中,应在实验动物许可管理中要求设立职业健康与安全小组,对平台内涉及到生物安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今后实验动物行业职业性工作人员应建立岗前体检本底血清库,定期开展职业体检并监测。并且推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实验动物从业活动潜在生物危害风险更多,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复杂,必须做好全方位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防范工作。新时代生物安全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生物安全法》的角度思考,必定会加强实验动物规范化建设,普遍提高遵守实验动物法规的自觉性,对于实验动物的工作开展和帮助指导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促进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科学管理,避免产生严重的生物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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