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犯罪社会治理范式的反思与前瞻——以272份裁判文书为实证样本

李 涛,赵慧洁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毒品犯罪涉案群体不断扩大、方式方法逐步改变,给毒品犯罪的侦查和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传统毒品犯罪治理范式已经无法应对当前网络寄递贩毒猖獗、社会底层渗透严重、犯罪人员改造回归困难等问题,使毒品犯罪治理陷入困境。为此,本文结合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分析和反思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范式运用情况,并从多维视角提出改进当前毒品犯罪治理范式的对策。

我国毒品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年均发案数量超过15万件,个别年份甚至突破20万件。放眼全国,云贵川一带以及两广地区仍然是毒品犯罪案件高发地区,其占比已超过全国毒品犯罪总量的一半。本文分析了我国272份毒品犯罪的一审刑事判决有效文书(1)文书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访问日期:2022年3月11日。,发现当前我国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线上交易、线下寄递式犯罪猖獗

通过关键词检索,2014年以来与“刑事案件、毒品、互联网”三者有关联的案件数量每年持续增长,如图1所示。疫情之下,2021年毒品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其中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案件数量却有所上升。可见疫情之下毒品犯罪交易方式已由线下逐步转为线上。行为人利用各大交易平台或社交软件,使用临时聊天室、暗语对话等方式逃避监管和追踪,最后通过快递进行毒品寄送。这种方式隐蔽性强,给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增加了难度。2021年,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和国家禁毒办联合开展的毒品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中,共破获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170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02名,缴获毒品4.3吨,较上年同期分别上升60%、110%和740%(2)《2021年全国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万起,缴毒27吨》,http://www.nncc626.com/2022-01/19/c_1211535291.htm,访问日期:2022年3月11日。。

为了防控危险物品通过物流方式流通,国家对快递行业实行了实名制管理,但仍有许多快递公司没有做到核验身份信息,既不强制寄件人、代寄人提供身份证件,也不核查是否本人寄货。若使用同城跑腿或者外卖捎带方式,便更加无法确认相关身份,这给犯罪侦查带来了极大困难,往往使证据收集和犯罪认定陷入僵局。从审结的案件数量来看,虽然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但宣判的案件还是以传统线下交易方式为主,大部分网络交易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始终停留在侦查阶段。

图1 2014—2021年案件数量

(二)二代毒品仍占市场主导地位

通过统计涉案毒品种类,冰毒和海洛因是当前主要的毒品种类,其中冰毒占比高达57%,如图2所示。以冰毒为主的二代毒品自面世以来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虽然第三代毒品——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已出现,但在毒品市场,冰毒仍是“主力军”。

图2 涉案毒品种类占比情况

(三)中青年以贩养吸现象突出

通过对涉案的440余人进行年龄统计可知,31—40岁涉案人员数量最多,占比36%,41—50岁涉案人员次之,占比29%,如图3所示。可见,青壮年群体已成为毒品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此外,对涉案人员进行职业统计后发现,无正当职业人员和务农人员占比高达90%。该群体文化程度较低,仅靠务农和零散收入难以维持其吸毒需求,故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会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

图3 涉毒人员年龄区间分布

我国现行毒品犯罪治理模式仍然以“严打重刑”为主,尚未针对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业态做出有效的应对调整。当下应及时反思,找到制约毒品犯罪治理工作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范式之运用

从整体上看,各地多采取高压打击与宣传预防并行的治理方式,多以打击为主,预防为辅。该治理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打”为主

“严打”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称,其含义是指集中力量从严从重打击社会一段时间内出现的扰乱社会治安或者犯罪的行为。不得不承认,“严打”期间社会秩序确实得到了保障,但也往往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的毒品犯罪治理模式也是以“严打”为主。

2.“重刑治毒”

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将毒品犯罪最高刑期定为死刑,开启了我国“重刑治毒”的序幕。随后,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全面确立了“重刑治毒”的法律框架,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刑期定为死刑[1]。无论所涉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受到刑事处罚,且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此外,还设立了毒品犯罪的再犯制度。

3.二元预防

目前,我国毒品治理多采用“宣传预防+社区矫正”的二元预防机制,前者侧重于一般预防,主要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毒品的危害;
后者则侧重于特殊预防,既肩负着对犯罪人员的矫正职责,也承担着使其得以重新回归社会的公益责任。该机制运行主要依靠公共舆论和社区矫正机构的互相配合、相互补益。

4.主动侦查

毒品犯罪一般没有特定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多数是从获取情报开始启动侦查活动的,所以从启动时间和采取的手段看,即使是传统的毒品侦查活动,在不考虑大数据的情况下,多数也属于主动侦查。但是,侦查人员多围绕人毒并获这一目的展开,并对案件类型进行总结归类,同一类型的案件一般采用相同的侦查路径进行侦查,方式较为单一。对于主动侦查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整合,并注重收集线上线下的双向证据。对于线上取证而言,由于缺乏专业力量的辅助,侦查人员有时候会产生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挫败感。再者,收集的诸多线上信息难以成为法定证据,大多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辅证甚至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分析,这对于既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也缺少仪器设备的基层公安机关而言,很难独立完成上述操作。

(二)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范式之反思

“严打治毒”与“重刑治毒”的方式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也迫使我们对现有治理范式进行反思。

1.二元预防体系实效堪忧

二元预防体系中的宣传预防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引入对毒品犯罪的宣传防范。早期,我国毒品预防教育在短时间内快速走进了大街小巷,有关毒品的一些基础信息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这一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暴露出形式单一、内容枯燥等问题,特别是在青少年毒品犯罪预防宣传方面更为明显。青少年群体对社会整体认识不够全面,没有健全的社会责任感,难以通过毒品危害宣传让其产生相应的责任感和认同感[2]。

社区矫正概念原本从国外引进,现已渐趋本土化、特色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由国家司法机关和相关机关主导,由社会志愿者协助,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矫正其行为,促使其回归社会的活动。”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化社会主体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范围内矫正其犯罪行为和不法心理状态,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活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分为“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其中“北京模式”的特点是司法机关作为执行者,采取传统的上传下达的行政管理方式;
“上海模式”则重视多方合作,司法机关更多作为监督者出现。虽然两者运行机制中的主体存在差别,但几乎面临同样的困境:一是缺乏专业人员指导,加之犯罪人自身对矫正存在反感和排斥,两项因素叠加导致我们始终无法突破毒品犯罪治理中既有模式的实践困境,从而难以发挥预设效用。二是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通常以定期体检判定校正对象是否存在继续吸毒行为,以此替代心理改造,无法从源头上解决其心理问题和精神问题。三是涉毒群体呈现年轻化、组织化的趋势。不仅司法机关面临“打击难、收押难、管理难”问题,涉毒人员同样面临“戒毒难、回归难,生存难”现状。这些问题单凭二元机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3]。

2.司法体系面临多重难题

统计数据和资料显示,线上寄递式团伙犯罪是当下主要的毒品犯罪方式。涉毒团伙首要分子通过在线方式完成贩卖交流和寄送部署,实施人员多为犯罪团伙底层人员,使得打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侦查活动举步维艰。毒品侦查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取证难,犯罪人员通过加密聊天室进行沟通,事后立即注销,时效性的限制使得侦查人员的追踪多处于被动状态。大数据获取的信息更多的是作为线索来使用的,而实践中通过策略性手段获取的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时,往往被判断为瑕疵证据而不得直接使用[4]。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对线上团伙式犯罪成员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认定。通过网络交流可能是多组人员交互进行,彼此之间的犯意联络并不稳定,线下更可能是交集甚少的陌生人。涉及线下取货时,犯罪分子在运输过程中也尽可能减少人员重叠和毒品的数量,采取多次、多地、少量、单人、错时取货等隐秘手段逃避追踪、隐藏证据。同时,毒品犯罪网络化的性质以及既遂标准也带来一定的认定困难,如对于网络组织吸毒问题,有人认为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即虽然处于网络空间但由组织人发起、控制,在整个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
也有不少人认为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看官方是认可这一观点的[5]。

进一步看,侦查部门在实际侦查中采用的侦查策略一定程度上呈现机械化和公式化的特点,要么过分倚重技术手段,遵从信息化侦查思维办案;
要么过分依赖经验判断,对技术分析持怀疑态度,整体上缺乏系统化融合,这种现象在基层一线尤为严重。

3.重刑主义难以抑制犯罪

重刑主义又称重典主义,就是以严厉的刑罚为主的惩罚思想,以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进行犯罪预防。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倾向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尤其是针对毒品犯罪,严刑峻法代表的是原始报应,或者说是原始刑法目的的体现。本次调研样本中,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案人员超过了75%。但毒品犯罪再犯率依旧很高,这不禁让我们反思,重刑之下的预防工作是否有所欠缺。

新的社会防卫理论倡导将预防的主体转移为普通大众。强调一般预防以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状态不被破坏为目标。“医疗模式”是将犯罪人视为“病人”,我们要做的是矫正这些“病人”,目的是让其回归社会。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时不能只寻求报应结果,而是要考虑对其进行的处置能否对社会产生正面的影响,是否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因此,单纯采用重刑主义无法妥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4.“三难”现象难以消除

吸毒人员自始至终都面临着“戒毒难、回归难、生存难”的问题。“戒毒难”应当是“三难”中最普遍存在的问题,戒毒包括生理脱毒和心理脱毒两部分。虽然“毒能戒”,但生理可除,心理难攻。戒毒是一场心理持久战,很多吸毒人员在戒毒一段时间后又会复吸,复吸之后再去戒毒,循环往复,毒瘾始终难以戒除。据上海某戒毒所对2008—2013年间出所人员跟踪调查发现,出所2470人中有879人复吸,复吸率高达36%,其中复吸人员中一年半以内复吸占比达52%[6]。这些复吸人员无法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出现“回归难”现象,成为毒品社会治理的瓶颈之一。“回归难”问题直接导致“生存难”现象的出现,有些人甚至为了生存而重新犯罪。

针对现行毒品犯罪治理范式,本文探索性地提出“一个网格,多重技检,政策整合,调动群众,长效运行”的综合预防治理范式,从多角度、多方位,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治理。

(一)预防视角:运动式治理兼顾长效机制

本文所提到的运动式治理并非学界一直以来提及的具有“严打”色彩的治理手段,而是我国社会学领域广泛应用的一种社会治理理论。运动式治理多应用于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国内重大且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的专项治理。其主体是人民群众,通过政治动员自上而下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其投入到治理过程中。这种运动式治理模式由于其具有时效性短、反弹性大等特点,被许多学者质疑,但并不能否认其在短时间内发挥的明显作用。本文建议将这种方式运用到对毒品犯罪前期的预防工作中。

在毒品治理过程中采用这种方式可以迅速地深入人民群众,帮助其了解更多的毒品相关知识,知悉吸食毒品的危害,从而使其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远离毒品。然而,运动式治理方式也意味着高成本投入,这将成为保证运行时间的“绊脚石”。这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围绕问题的核心,迅速深入地开展工作。据了解,目前的运动式治理多采取在特定时间或地点派发宣传彩页的方式,缺乏深入性;
宣传过程主体单一,过度依赖司法部门。如何高效推进实质化的运动式治理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初期,治理工作要深入社区、学校和社会各行各业。从预防角度出发,初始阶段的运动式治理必须改变以往的形式化风格,从上到下真正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同时要求社区工作者、学校老师、各单位宣传部门人员等加强毒品相关知识的学习,为转化为常态化长效机制打下基础,培养群众力量,避免后期过程占用过多司法资源[7]。

大规模运动式治理进行到后期,群众已具备基本的辨别能力,这时可进行范式转化,转为长效机制。此时可将之前重点培养的社区工作者、各单位宣传人员等力量作为主力,继续深入社区、学校和工作单位等进行禁毒知识的宣传普及,定期开展相关活动,了解群众思想动向,建立监督机制。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优势开展工作,灵活利用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进行双向宣传,根据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体系,并明确该体系内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利用志愿者服务体系进行双向信息传导,了解涉毒人员的心理需求,也向其传递社会态度。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又可以为矫正人员的再回归提供可能[8]。同时,在长效机制中可酌情设立帮扶机构,对涉毒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并配置相应的专业心理人员共同开展[9]。在常态化运行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开展运动式治理,与长期治理交互进行。

(二)监测视角:技术体系承载的科技治理

大规模的运动式治理在于宣传普及和一般预防,而针对犯罪群体,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追踪和打击。毒品犯罪相关行为往往是极其隐秘的,采用一般的巡查方式很难发现。单靠人力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借助技术加以解决,利用技术开展检测治理。

毒品治理中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环境监测和毛发检测。环境监测主要是指在大范围内进行污水处理检测。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在城市抑制大规模制毒、吸毒行为,同时也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摸排、锁定范围。毒品污水监测尚未纳入全国污水检测系统,目前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建议设立毒情监测站,允许专业机构入驻,与环境部门合作,建立完备的检测、监测规范管理体系,逐步推广运用,毒情监测站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也有利于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农村地区的检测,由于农村地区的污水检测系统不完善,导致其成为监管的洼地。因此要加大农村地区污水监测力度,完善系统的程序流程,努力实现无死角、全覆盖毒情监测。

相较于环境监督,毛发检测更侧重于针对个体展开的监督。毛发检测可以与唾液检测、尿液检测和血液检测相配合,检测出个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是否吸食过毒品,在时间维度上提升对重点群体吸食毒品的检测效果。此外,将该技术纳入公职人员定期体检之中,可大大增强对公职人员吸食毒品现象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治理空间不断扩大,治理的精细化需求迫使我们不得不更多地借助科技手段。将技治与运动式治理相结合,吸纳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不仅可以充分弥补原有运动式治理的不足,同时治理的客观标准也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三)管理视角:制度整合式的全方位合作

制度整合式治理,顾名思义就是将原来的碎片化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整合,以实现有效衔接的一种治理手段。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实现刑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如何结合,刑法与行政法如何衔接,不同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何衔接等问题。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多属于统筹式规定,未针对不同的毒品犯罪方式做出更加细致且明确的区分。因此,尽管法律在毒品种类、数量以及量刑方面有详细规定,但对于目前多发的网络毒品犯罪并没有出台针对性较强的规定。与此同时,实体法立法的滞后性也带来了程序法上数据证据立法的滞后,尤其是对网络大数据取证的流程以及证据使用都存在模糊的态度。在制度整合治理方式下,可利用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尝试开辟解决问题的新途径,随着问题的不断暴露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逐步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去解决定性和取证问题。

制度整合理念除了发挥法律内部的协调作用外,其在法律与外围政策衔接和不同政策间衔接上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毒品治理是一个关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诸多单位和社会机构都参与其中。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时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与重合现象,造成工作无法顺利推进的不利局面。再者,许多行政机关在出台相关管理文件过程中,并未使用法言法语,对一些行为的表述有的认为是违法,有的只做笼统说明,不予定性。例如无偿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犯罪还是违法,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有一类行为,行政处罚已无法妥善处置,但又没有可入罪的条款加以支持。例如戒毒机构人员发现吸毒行为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类似问题层出不穷[10],而制度整合则更有利于破除这一壁垒。在制度整合式的管理模式下,可采取整体化的治理制度,明确治理清单,政府总体把控各单位之间的政策方向和衔接,协同配合,避免出现甩锅政策,建立事责共同体,权责一体,互相衔接[11]。尤其还要在政策层面关注如何帮助涉毒人员矫正后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不仅要在形式上给予政策关怀,更要在实质上鼓励他们回归社会。可以尝试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义工组织等加入其中。无论是提供就业岗位还是学习技能的机会,都需要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才能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化管理,避免涉毒人员重蹈覆辙。

针对这一问题或许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机构内设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各类政策、制度进行统筹和把控,重点审查各单位的政策、制度是否与法律相悖,单位间的政策、制度是否冲突、是否缺少衔接等问题。通过总体把控,尽量减少地方各单位在制定政策、制度上产生冲突。

(四)监管视角:区域划分下的网格化治理

网格化治理是借助信息技术将管理区域进行划分,指定专门人员对网格内部进行全方位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其优势在于可以清楚地掌握全方位的信息,第一时间做出研判,面对问题时亦可根据掌握的诸多信息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提高工作效率,这对于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方式在诸多领域都得以实施且效果显著。因此,可以尝试将其应用纳入毒品防控治理中,构建公安机关与街道、社区的联防联控一体化数字平台。辖区内的吸毒人员、矫正对象的详细信息都在网格员的掌控之中,方便随时回访发现新问题、新线索,提高基层毒品治理效率。

此外,网格化应用目前多在城区内开展,而对于犯罪群体而言,农村、山区、林地等可作为其作案后隐匿的处所,甚至多与制毒相关。故而对于这类地区的联防联控,进行网格化划分,建立事责共同体,重视基层治理也是十分必要的[12]。

毒品带来了太多的风险和隐患,是对整个社会管理秩序的一大挑战。本文通过反思原有治理范式存在的问题,大胆创新,提出了新的治理范式。我们的治理必须从源头开始并贯穿整个治理过程,同时要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采用“一个网格、多重技检、政策整合、调动群众、长效运行”的综合治理范式,从预防到检测再到监管,层层把控,进一步限制毒品流通,打压毒品交易,努力创建无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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