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加强羟考酮相关药物管制的思考

□毕康俊,王 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禁毒与治安学院,沈阳 110035)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后,我国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病毒的大范围传播。与此同时,人们的出行、网购等日常生活也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今,随着各项防控措施逐渐完善,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这些变化以不同形式影响着毒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导致国内毒品价格持续上涨,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千金难求。于是,大量瘾君子开始寻求毒品替代品,羟考酮就是其中之一。其复方制剂曾是易得的普通处方药,如今虽被列管,公安禁毒部门也对与羟考酮相关的毒品犯罪行为开展查缉,并取得了一系列战果,但其相关滥用问题一时难以根除。本文在对羟考酮及其相关药物充分阐述的前提下,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决书进行分析,探究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现状及特征,探究其管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科学有效地杜绝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

(一)羟考酮相关药物

羟考酮相关药物是指以羟考酮为组成成分的一类应用于临床的处方药,其具有同吗啡类似的镇痛作用,常见的药物有羟考酮、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氨酚羟考酮片等。

1.羟考酮(Oxycodone)。别名“羟基可待因酮”“羟可待酮”,分子式为C18H21NO4,分子量为315.364,可溶于水,是一种半合成的蒂巴因衍生物,属于阿片类药物,作用于中枢神经,药效约为吗啡的2倍,在临床上作为强镇痛药物已有80多年的历史。羟考酮被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我国也将其列为麻醉药品进行管制。2019年9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对羟考酮的管控。

2.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又名奥施康定(OxyContin),圆形、双凸薄膜包衣片,活性成份为盐酸羟考酮,常见规格有5mg(淡蓝色片)、10mg(白色片)、20mg(淡红色片)以及40mg(黄色片)。奥施康定采用Acrocontin控释技术,服用后,产生快速与持续两个释放相,决定了该药物具有见效快、药效时间长两个特点,释放过程中没有峰谷,相对于其他强效镇痛药物较为安全,对免疫系统影响较小,在临床上,是癌痛第三阶梯的常用止痛药物。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普渡公司将美施康定(硫酸吗啡缓释片)中的吗啡去掉,以羟考酮代替,保留了Contin缓释剂型研制出奥施康定,并于1996年在美国上市,在普渡公司侵略性的营销下,迅速占据了重度疼痛的阿片类止疼药物的首席位置,进入我国后,一直被列为麻醉药品进行管理。

3.氨酚羟考酮片。又名泰勒宁,白色圆形片剂,一面有“512”标记,是由5mg盐酸羟考酮和325mg对乙酰氨基酚组成的复方制剂,俗称“512”、“大片”。1983年在美国研发上市,曾是全球销量最高的镇痛药物。2003年6月在我国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04年3月“为满足广大疼痛患者对镇痛治疗的医疗需求”原国家食药监局将其调整为处方药,2019年9月1日泰勒宁被恢复列管。其另一主要成分:对乙酰氨基酚,化学名称为4-羟基乙酰苯胺,分子式为C8H9NO2,分子量为151.17,具有周围神经止痛作用。其中间代谢物对肝脏有毒性作用,不宜长期使用,2017年世卫组织将对乙酰氨基酚列为3类致癌物。[1]

(二)羟考酮相关药物临床应用现状及滥用危害

相关文献显示,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慢性癌痛的治疗,由于其特殊的双向释放,方便临床,大大提高了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自各大医院引入以来,不同规格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用药频度(defined daily dose system,DDDs)持续多年上涨,成为口服型麻醉药品第1位。羟考酮在临床上大有超过芬太尼类注射液和芬太尼透皮贴的趋势,在肿瘤专科医院已经是销售金额最多、用量最大、用药频度最高的麻醉药品。[2-3]

羟考酮属于阿片类药物,自然也具有阿片类药物的成瘾性。如果不合理地控制剂量长期服用,机体会产生耐受性,随之所需药量会持续上升,使人产生愉悦感,一旦停止服用会有烦躁、眩晕、浑身发抖、忽冷忽热等戒断症状。

为分析我国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现状及特征,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搜索关键词“羟考酮”,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得到237份裁决书,在此基础上筛选出贩卖毒品罪212例、容留他人吸毒罪11例、以及非法运输毒品罪1例,共计224份裁决书,系统分析后对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现状及特征梳理如下:

(一)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现状分析

1.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数量变化同疫情状况相关联。在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管之前,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较少。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管后,各地公安禁毒部门开展重点打击,而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因此2019年9至11月,犯罪数量达到近年来的顶峰;
2019年12月起,受到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快递、出行等被严格限制,毒品交易受阻,同时公安机关积极投身于抗疫工作,该时期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案件较少;
2020年3月,国内疫情状况好转,疫情管控进入常态化,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多,此后,小幅下降后处于平稳状态,至今仍有羟考酮相关犯罪案件不断出现;
2021年1月是国内疫情的又一次高峰,出现多个中高风险地区,各地防控措施升级,此间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达到又一个低谷。

图1 我国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折线图

2.涉案药物以泰勒宁居多。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包含泰勒宁和奥施康定两种管制药物,对已得到的224份裁决书采用关键词“盐酸羟考酮”、“氨酚羟考酮”进行检索,发现仅有19例案件涉及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约占案件总数的8.48%,有210例案件涉及氨酚羟考酮(泰勒宁),占案件总数的93.75%,有5例案件二者都涉及。笔者认为是由于奥施康定在我国始终作为麻醉药品进行管理,不法分子难以获取,而泰勒宁曾是处方药,市场储量较大,相对易获取。此外,部分案件还伴随着其他管制药物的贩卖,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曲马多、氯硝西泮片等。

(二)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特征分析

1.主体分析

(1)职业结构分析。无业及涉医药人员占据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主体的绝大部分。据统计,224例毒品犯罪案件中,共有涉案人员267人,其中,明确写明无固定职业的132人,占比约49.44%,药店经营者、工作人员以及医护人员共43人,占比约16.1%,其他92人,占比约34.46%。泰勒宁和奥施康定都作为镇痛药物在医疗上广泛应用,而药店的经营者、工作人员以及医院的医生、药师、护士有对药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容易接触到此类药物,也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成为相关毒品犯罪的主体。

图2 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涉案人员职业结构饼状图

(2)前科背景分析。前科劣迹人员在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主体中占比突出。通过对224份裁决书进行阅读分析,涉案人员中有29人曾因吸毒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有多人存在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刑事犯罪前科,以贩养吸现象明显。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114刑初292号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某超市门前向他人贩卖泰勒宁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杨某某在此前后,均因吸食泰勒宁被公安机关两次处以行政处罚。

2.活动方式分析

(1)获取方式。该类犯罪的客体是泰勒宁和奥施康定两种药物,其获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从医疗机构骗取,包括医院、药房等,通常采用虚构本人或亲属用药情况的方式。如长春市的方某虚构其父亲服药情况,以其父亲的名义,两年多的时间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免费领取40mg盐酸羟考酮2468片,20mg盐酸羟考酮250片。二是从药贩子处购买,如天津市河北区某药房经营者并没有销售泰勒宁的资质,其药房内的泰勒宁都是从药贩子处购买。三是药房库存私留,在泰勒宁列管后,部门药房没有按照合法的渠道处理库存,致使药物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此外,还有从其他贩毒人员手中购买后进行倒卖、从垃圾分类站寻找等获取方式。

(2)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一方面,“互联网+”成为主要贩毒方式,不法分子通过百度贴吧、闲鱼、转转、微店以及微信、QQ等平台发布贩卖信息,达成交易意向后,以快递物流、同城跑腿、委托他人、定点放置等人货分离方式实现交易。另一方面,在药房、酒吧、酒店甚至街头等地点的当面交易案例仍大量存在,更有部分交易发生在聚众吸食活动中。

我国根据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两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一样,由国家统一管理,不得零售,而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凭处方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医疗机构购买,其管理相对宽松。羟考酮及其盐始终作为麻醉药品进行管理,其复方制剂氨酚羟考酮(泰勒宁)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都属于精麻药品管辖范围。我国对精麻药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因其在临床领域的广泛应用,一旦疏于管理,就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而泰勒宁曾作为易得的处方药,在全国各地的药店都有售卖。在重新列管后,对原有药品的流向未能很好地掌控,相关毒品犯罪多发,这说明我国对羟考酮相关药物的管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羟考酮相关药物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足。由于各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各不相同,以《禁毒法》为统领,禁毒办推动各地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的《禁毒条例》以适应当地毒情形势和工作实际。目前,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实施了《禁毒条例》或《禁毒法实施办法》。但是,部分地区在制定《禁毒条例》时,未能充分地结合实际,部分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足,比如少数省份在规定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时,只写到“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未能在法律层面明晰各部门的职责,给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的管理带来隐患。

2.行业法规不健全。毒品犯罪手段千变万化,在疫情管控常态化的大环境下,羟考酮相关药物涉及邮政、快递、物流,甚至利用同城跑腿的犯罪比重不断增加,其手段隐蔽性强、犯罪成本低,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挑战。而物流业相关的禁毒法规并未确立,在禁毒队伍对该类型的毒品犯罪进行查缉和部门协作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上的支持。

3.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力度较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分上,多以警告和罚款为主,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后带给社会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4]

(二)羟考酮相关药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部门分工不合理。我国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由卫生、公安、药监、交通等部门分散管制,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存在职权不明晰问题,极易导致监管范围的交叉和缺位,往往会导致生产、销售环节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存在监管漏洞,不利于药品的追溯工作。[5]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106刑初455号证人李某的证言中称,“如果不走药店的收银系统的出售就不是正规的销售方式,因为不走收银系统,就没法对药店销售的药品进行监督和监管,就不是正规销售方式。”可见羟考酮相关药物仍存在监管漏洞。

2.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存在医疗上的使用需求,我国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制相对宽松。对羟考酮相关药物生产、进口企业监管较为严格,但是从企业流出后,特殊药品监控网络无法跟进,缺乏全程性的监控,未能将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建立起全面的、信息化的药品监控体系,且没有建立统一的医疗机构评价标准,导致各医疗机构间的药品管理落实程度不一,这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流转环节中的漏洞将合法渠道的羟考酮相关药物转移到非法渠道销售,尤其是药房的药品流失现象突出。

3.医院处方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医生在处方填写上有不规范现象。患者及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缺失,会影响到药品流向的可追溯性,用法用量的书写不规范可能会导致患者的误解,存在成瘾的隐患。另一方面,在用法用量、适应症、联合用药等方面存在不适宜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羟考酮成瘾者案例被报道,他们很多是因为治病而成瘾,如泰勒宁用法用量显示“口服给药,成人常规剂量为每6小时服用1片”,由于羟考酮有持续释放的特性,倘若提高用药频率可能会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从而产生不良反应;
用法用量显示“不再需要治疗时应该平稳递减剂量”,如果患者在服用几周后,立即停止给药,身体依赖的患者很可能会出现戒断症状,产生对羟考酮的渴求,从而会反复用药,增加成瘾的风险。[6-8]

(三)羟考酮查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羟考酮相关药物犯罪监管困难。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联络、线上支付,采用物流等非接触性方式交付是目前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最普遍的方式。与传统毒品犯罪模式相比,利用网络进行的毒品犯罪隐蔽性更高、便利性更强、证据固定难度更大,这些特征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且目前侦查技术和执法理念相对落后,对互联网毒品犯罪监管较为困难。

2.境外羟考酮相关药物走私入境压力大。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北美地区用于医疗消费的羟考酮占到全球份额的65%,美国有320万人滥用羟考酮,欧洲、大洋洲的羟考酮滥用比例持续上升,境外相关药品数量十分庞大,非法流通隐患大,大量的羟考酮等阿片类药物在暗网非法销售,据统计,其中大多数都来自欧洲和北美,这给我国海关、边检等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羟考酮相关药物作为我国列管的精麻药品,对于它的管制,应当以精麻药品的管制现状为出发点结合其相关刑事犯罪的特征,制定针对性的管制措施,降低其成为毒品替代物的风险。

(一)弥补立法漏洞,提高法律保障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羟考酮相关药物管制上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尽快完善禁毒法律体系。其一,根据当地毒情形势和禁毒工作的需要,在地方性禁毒法律上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比如《江西省禁毒条例》中明确“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其二,要加快物流行业禁毒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同城跑腿企业列入法规范围,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起追责惩处体系,加强对物流业的禁毒管理工作。其三,科学评估羟考酮及其他精麻药品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标准,以立法的形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使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望而却步。

(二)规范药品管理,完善监督体系

1.完善医疗机构精麻药品管理体系。科学的管理体系是落实精麻药品管理的前提,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精麻药品在各个环节都能得到严格的控制。为此,各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进一步健全精麻药品的管理制度,保证从药品的采购、存放及开具都有据可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注重临床处方审查,强调药师的审核监督作用;
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非法流出的药品及时采取追踪措施,追查失职人员。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医务人员是羟考酮相关药物的直接管理者,其业务水平决定着羟考酮管理的落实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临床医护人员和药师等涉及人员,开展法律专题讲座,从法律层面上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充分重视药品管理工作;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自身的职责,培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临床处方开具、药品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规范流程,避免出现流程上的疏漏和衔接不当问题;
及时开展理论学习,扩充医务人员的药品知识,掌握羟考酮相关药物的临床反馈情况,跟进调整给药方案,并对用药患者进行成瘾提醒。

3.重视乡镇医院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偏远的乡镇医院在人才配备、制度落实、经费保障等方面往往得不到重视,容易成为成瘾者及羟考酮相关药物倒卖者的目标。因此,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弥补管理漏洞,确保羟考酮相关药物得到充分的管理。要更加重视乡镇医院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消除侥幸心理;
要更加重视乡镇医院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上级巡查制度,坚决查处违规人员;
要更加重视乡镇医院的经费保障问题,引入智能化药品管理体系,推动建立专项储存仓库,健全全天候的防盗措施。[9]

4.建立信息化的药品监控体系。要解决药品流失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建议禁毒部门联合药监、交通、卫生等部门,以羟考酮相关药物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企业作为起点,对生产、销售到使用的全部环节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起信息化的监控体系,掌握药品流向,引入药物滥用监测系统,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药物的滥用。

(三)强调打击策略,加大查缉力度

1.及时对一线禁毒人员开展培训。各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国家管制的目录也在不断更新,对一线禁毒人员的培训工作尤为重要。羟考酮复方制剂列管后,各级禁毒委要组织侦查人员学习泰勒宁的相关理论知识,了解其基本性质、外观、滥用现状、成瘾表现及打击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科学的打击策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联合有关部门,防止毒品走私入境。相对于严格管制的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用于医疗的羟考酮相关药物更易获得。公安、铁路、民航、海关要加强执法合作,建立严密的查缉体系,强化情报交流,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航空、货运邮寄的查缉力度,全力堵截以防止毒品渗透内流。

3.与时俱进,重视对“互联网+”犯罪的打击。公安禁毒队伍也要与时俱进,提高侦查人员的网络技术能力和水平,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针对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的特征,对网络平台进行有效布控。如根据“512”“大片”等隐语加大对明网、暗网的巡查监控力度,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线索。同时,要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健全羟考酮相关毒品犯罪情报交流系统,推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侦查机关打击该类网络犯罪侦查协作体系的构建。[10]

4.定期总结,掌握作战打击技巧。对已破获的案例要及时总结,研究其犯罪特点、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把握羟考酮贩卖犯罪规律。加强对KTV、网吧、酒吧、酒店等重点场所的联动检查,排查登记,同相关经营人员签订责任状,逐个明确具体责任人,扩宽情报获取途径;
联合药监局等部门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羟考酮相关药物的实际经营使用情况,排查药品流失问题,加强追溯工作;
对辖区内前科劣迹人员和长期出入娱乐场所的无业人员重点关注,及时跟进其可疑行为,注意发现犯罪线索,深挖毒品获取渠道。

(四)加强预防教育,争取标本兼治

1.重视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对辽宁省羟考酮相关药物贩毒案例的分析,有3起涉及向未成年人贩卖羟考酮的案件,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教育部门要以学校为阵地,将禁毒课程列入常规教育计划,通过邀请专业人员入校进行毒品宣传教育、开展禁毒知识竞赛等活动,让未成年学生对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的危害性有清晰的认识,自觉抵制毒品滥用行为。

2.加强特殊场所的宣传工作。在酒店、网吧、KTV、酒吧等特殊场所增设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的禁毒警示标识、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组织禁毒专业人员对特殊场所工作者集中开展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的禁毒知识宣讲,提高相关人员的警觉性,鼓励其发挥工作优势,勇于举报涉毒线索。

3.利用新媒体进行禁毒宣传。充分利用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的禁毒宣传,推动各高校、企业的官方平台设立羟考酮等精麻药品的禁毒教育专栏,结合自媒体平台的特点,灵活变通,推陈出新,打造人们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

综上所述,在疫情管控常态化时期,涉及羟考酮的毒品犯罪反映了我国对羟考酮相关药物管制存在不足,不法分子想方设法以此为毒品替代品。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药品管理体系,落实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加快禁毒队伍转型,根据此类犯罪特点制定打击策略,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出,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引导公众自觉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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