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11篇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11篇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1

  “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近日,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在这非常时期、关键时刻,再次点名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开出标本兼治的“药方”,足见“粮安天下”的重要性。

  手里有粮,心中不慌。直面当下,光荣的历史使命、伟大的奋斗目标及复杂的内外环境,都在呼唤开源节流。端稳中国饭碗、守住大国粮仓,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之路。因此,我们要向餐饮浪费说“不”,拒绝“剩”宴,将“光盘行动”进行到底。

  食为政首,问计粮食安全,用警示“粮”言,擘画科技农业现代化,让土地造福人民。古语云:仓廪实,天下安。粮食生产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早在几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藏粮于地,藏粮于技”。7月22日的xx考察之行,习近平总书记走进沃野千里、绿浪滚滚的“黄金玉米带”和“大豆之乡”,在田间轻抚碧绿秸秆,登观景台眺望万亩“粮仓”之际,再次道出警示“粮”言——“黑土地是‘耕地中的大熊猫’,一定要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这是将“藏粮于地”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也是守住近14亿人口粮应秉承的底线思维。

  保障粮食安全,关键是要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需要时能产得出、供得上,而这正是牵挂的大事。我们不但要向土地要粮,还要向科技要粮,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化农业,实现高产、高效、绿色环保的目标。因此,要深刻借鉴从“北大荒”到“北大仓”、挑起粮食安全“压舱石”重任的经验,大力推广“梨树模式”,因地制宜走好农业合作化道路,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农民科技素质和农业生产效益,给农业插上腾飞的翅膀,把中国饭碗牢牢端在手中,把人民忧乐始终放在心上,让千里沃土藏着的食粮,鼓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干劲,让科技之光洒向农业发展,照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光明前景,让咱们新时代农民“战疫情,不误农时”,做到粮食生产“稳”字当头,过上幸福无忧的生活。

  软硬兼施,“全民光盘”行动,打好“金算盘”,弘扬社会节约风尚,让群众形成生活方式。“世间事,作于细,成于严。”既要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勤俭节约的“软环境”。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引导大家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管好自己的朋友圈,弘扬厉行节约的良好家风,将“光盘”行动落到实处,让“打包”理念深入人心,让节约理念入脑入心,潜移默化中成为许多群众的生活方式。还要打造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硬约束”。进一步完善惩治浪费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采取更有力举措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建立节俭用餐激励机制和铺张浪费惩戒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公款餐饮浪费行为,把“剩宴”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集中执法力量,形成部门联动态势,织密法律保障网络,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坚决打击铺张浪费的行为。在软硬兼施中,让一粒粒饱含滴滴汗水的粮食走进千家万户,“全民光盘”的餐桌传承中华民族优良品德。

  俭以养德,拒绝舌尖浪费,用好“传家宝”,端牢中国的饭碗,让百姓心中不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艰苦奋斗、勤俭建国这个党和国家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舌尖上的浪费”现象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一些地方餐饮浪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触目惊心、令人痛心。因此,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守护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只有重视和发展粮食生产,科学用粮、节约用粮、杜绝粮食浪费,开源和节流并重,才能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才能在应对疫情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保持“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战略定力,才能让打赢脱贫攻坚战更有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有底气、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进一步。

  “涓流虽寡,浸成江河;爝火虽微,卒能燎原。”亿万国人要从自身做起,从小处着手,坚决抵制“舌尖上的浪费”,以己微薄之力汇聚磅礴伟力,共同守好我们的“大国粮仓”!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2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严查涉黑涉恶腐败、揪出“保护伞”,也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工作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新招实招硬招,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努力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发出的政治动员令。__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村霸”“保护伞”等四类”蝇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夯实筑牢基层组织,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先严把入口关,紧抓村(居)“两委”换届机遇,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提升村(居)“两委班子”基本素质,同时把作风过硬、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人才选配到村级组织中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权力清单、民主议事、群众监督等具体规定,严明纪律要求,划出“红线”明确“禁区”,使各项纪律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村官”变“村霸”;再次是加大对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整治力度,打造基层过硬队伍,建强基层工作力量,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免疫力”,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总之,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的根基才能牢固,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3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践,不少传统的黑恶势力逐渐销声匿迹。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在有些地区、行业、领域黑恶之风狠刹不止,甚至滋生了新类型。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仍然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自今年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依法严惩了一批欺压残害百姓、破坏营商环境、侵蚀基层政权等的黑恶团伙,深挖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获得了广大群众的点赞叫好。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的直接受害者,对扫黑除恶工作最期盼、最有发言权。出重拳、下重手,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用实际行动守护一方安定,扫黑除恶顺民心、合民意,也必然深入人心,有利于整合扫黑除恶的社会力量,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进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不断夺取新胜利。

  扫黑除恶是固本之举,是浚流之措,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真抓实干揪“李鬼”,运用法治重典“祛魅”,也需要打好持久战,让扫黑除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黑恶势力“人人喊打”,无处遁形。只有形成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机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人民群众才能真正过上幸福美好新生活。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4

  如果你想勇往直前,那么就学会不要对任何东西有依赖。下面是呢子范文网小编为您推荐开展扫黑除恶行动干部个人心得体会范文5篇。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5

  黑恶势力的存在,让不少群众遭受欺压。扫黑除恶,意义重大。如今全国都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这场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关系着人民的安居、社会的安定、国家的长久治安。所以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人民群众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意见统一,共同努力扫黑除恶。

  黑恶势力与黑恶性质犯罪牵涉面广,群众反映强烈,背后所牵扯的各方面势力、利益盘根错节,矛盾也非常复杂隐蔽,想要连根拔起、彻底解决一定要干群齐动手,党政一起抓,群策群力。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我们应该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首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我们要深入整顿后进党组织,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整顿工作思路,制定整顿方案,细化措施和推进步骤,上下联动推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转化升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等八项制度,做好日常“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要求基层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

  其次,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党员干部要利用下村入户、开群众会的机会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发现问题敢于举报。

  总之,基层是扫黑除恶斗争的前沿阵地,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守住阵地,坚决把扫黑除恶斗争引向深入,直至取得扫黑除恶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和建立扫黑除恶斗争的常态化管理制度。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6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非常英明果断,充分展现了法治权威,充分展示了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是一项具有新时代特点的伟大斗争。黑恶势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根基。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在全国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意义十分重大。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强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

  这次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必须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把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朗朗乾坤,决不能容忍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我们一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坚决不给黑恶势力留有任何空间。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7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近日,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我们党诞生在苦难的岁月,无数革命先辈为了让劳苦大众过上好日子,抛头颅洒热血,形成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作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光盘行动”,虽然成效明显,但之后也存在反弹情况。在一些地方、一些场合,铺张浪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制止餐饮浪费,厉行勤俭节约,广大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此次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契机,对餐饮浪费首先说“不”,做好表率,用实实在在的“光盘”行动带动群众勤俭节约,久久为功、持续用力,在社会掀起节俭风,让厉行节约成为一种常态。

  打好“光盘行动”持久战,党员干部要用好勤俭节约的“传家宝”。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面对新冠肺炎影响和防汛救灾之战,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论述上来,深刻认识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意义,在头脑中刻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印记,将其牢记于心、落实于行,时时处处绷紧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弦”。这意味着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光盘行动”,过紧日子,切实用思想指导自身的实际行动,能够吃苦耐劳、艰苦创业,在工作生活中把钱花在刀刃上,把钱投入到党和国家的高质量发展和民生大事上,通过身体力行的点点滴滴,带动身边人、身边群众形成崇朴尚俭的良好社会氛围,引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时代新风尚。

  打好“光盘行动”持久战,党员干部要当好文明餐桌的“光盘侠”。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在餐桌上不论“做客”还是“做东”,党员干部都要主动当起文明用餐的“带头人”,在落实“光盘行动”、拒绝“剩宴”方面发挥“排头兵”作用,把简朴、节约的思想落实到行动上,体现量“需”而行的新理念,自觉抵制带有物质化、人情化、庸俗化的庆贺方式,严守纪律“红线”,做到“舌尖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做到不操办、不参与“升学宴”“谢师宴”,以清正的党风政风家风引领淳正的社风家风民风,主动从严要求自己,主动旗帜鲜明地“制止餐饮浪费”,带头遵守文明餐桌公约,日常用餐合理健康,食堂用餐吃光用尽,在外用餐剩菜打包,并养成习惯,以此影响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践行者。久而久之,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的观念就会如星星之火,慢慢被全社会认可、接受,从而让制止餐饮浪费成为社会共识,成为大众的习惯。

  打好“光盘行动”持久战,党员干部要念好制度建设的“紧箍咒”。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不能光靠自觉,不能见好就收,更不能走过场、一阵风,惟有做到一抓到底、善始善终,才能持续释放成效。各级党政机关的奢侈浪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发现和处理难度很大,必须动员全社会来监督,从规章制度方面建立一整套的监管机制和一支素质过硬的工作队伍,切实落实好“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作风规定,筑牢“浪费墙”,出台“光盘行动”长效机制,努力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在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切实加强协调引导各个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对餐饮浪费问题盯住不放,依规依法严肃查处,不搞“下不为例”。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党员干部要起好带头作用,久久为功地坚持下去。切莫让“光盘行动”变成“一阵风”,要让“光盘”的种子在我们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心中生根发芽。让勤俭节约风气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进而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动、形成社会风尚,使之获得更为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让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然而然”。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8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提高人民积极性,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出台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对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根据性质不同给予不同的现金补助,并设置最高奖励。

  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坚持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掀起全民扫黑除恶热潮。在对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现金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打好打赢这场硬仗,为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9

  近日,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又作出重要指示,鲜明指出了餐饮浪费现象的普遍性、严重性,强调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珍惜粮食,让节约的意识内化于心。对于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我国而言,能实现全民温饱是多么来之不易。上世纪50、60年代的人口饥荒问题仍历历在目,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铺张浪费、“请客吃饭就得量多”等不良社会风气滋生,粮食浪费现象不绝于目。袁隆平院士痛心疾首:“这些粮食却被白白地浪费掉了,比用刀扎我的心都要痛。”党员干部应“每日三省吾身”,请客吃饭是否攀比铺张?点餐就餐是否按需按量?吃饭是否光盘?

  珍惜粮食,让节约的习惯外化于行。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需要自我约束、社会监督。餐厅在显眼位置张贴宣传光盘行动的标语,推出小份菜,让顾客点餐既有多样性又不至于浪费。服务员点餐时主动提醒顾客适量点餐,餐后提供免费打包服务,引导消费者餐后打包。就餐者点餐时按需就餐,理性消费,“吃多少点多少”,莫让盛宴变“剩宴”。请勿大量囤积食品,尽量按需购买,既可以保证食物在食用时的新鲜程度,又可以减免因过量囤货导致食物过期、腐败造成的浪费。

  珍惜粮食,让粮食安全的警钟长鸣耳畔。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用全球7%的耕地面积养活了20%的人口,对粮食安全仍要有危机意识,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即使生活在衣食无忧的时代里也不要忘记仍有部分贫困人口挣扎在温饱线上,吃饱是他们唯一的要求。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人民时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党员干部要担负起传承的使命,不浪费、不铺张,主动践行“光盘”“N-1点菜”行动倡议,做到“精打细算”;带头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在家族中倡导“我光盘、我行动、我光荣”的价值观念,以党风带家风促民风,共同创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10

  自20__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我国各地区均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扫黑除恶相关专项斗争。作为一项全国性任务,其有着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任务上的艰巨性,这一专项整治运动的提出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殷切愿望,以及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自古有言,“打蛇需打七寸”,扫黑除恶亦如是。不同的是,打的仅仅是一寸,而扫则是一大片。为何要扫?因为在农村,“村霸”们或利用“拳头”加“金钱”来干扰基层政权,插手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或通过非法占有村民集体土地侵占国家财产;或仰仗农村“地主”势力进行相互勾结,损害村民利益……因为在城市,“城霸”们或通过出入夜宵摊点惹是生非;或控制市场销售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接受他人委托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索要债务……正因为当前黑恶势力的这种种举措所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我国经济上的进一步迈进,所以新时代下的黑恶势力必须要坚决扫除。

  那么黑恶势力的“七寸”究竟如何扫?可以说,只要能根除黑恶势力的”七寸“,那么掌握一定权力的腐败分子就将失去其“保护伞”。此处有三方良药,或可除其根本。第一剂药,当归。对于黑恶势力光靠强权,治得其一时,治不得其一世,故而当加大教育力度,采取教育为主,强权为辅的治理手段,令其主动意识其错误,改恶归来;第二剂药,附子。黑恶势力并非从出生即是,因此从源头入手,以孩童抓起方是良策。在少年时期,父母将承担绝大部分的引导功能,从小对依附父母的孩子灌输正确思想,方能促进其走向正确道路;第三剂药,远志。人生在世,需得以“志向存高远”,方能杜绝“温饱思淫欲”,黑恶势力的教育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成,唯有久久为公,步步为营,通过引导其树立崇高理想,方是扫除黑恶势力的最高境界。

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个人心得体会篇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对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构成严重影响,但黑、恶势力二者特征不同,造成后果不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的基本问题,必须以《刑法》为依据。本文就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与其它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区别展开讨论。

  历次的专项斗争中,“黑”与“恶”是相提并论的,我国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是指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没有直接称为黑社会组织,而是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称谓。在立法机关看来,当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己经存在具有黑社会雏形的组织,即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保留态度。“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用语“抽象化”,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20__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并以此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伞”是黑色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在刑法之外设置的限制条件,不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多方调研、论证,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在这些地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4],并于20__年4月28日实施。“保护伞”特征,不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根据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于《立法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对《立法解释》定义的四个特征的认定及其他问题形成共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7日在广西北海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__年《座谈会纪要》),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做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是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其中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要准确的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还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去探究,黑社会行使地下统治权,对一定区域社会生活、生产经营代替政府进行管理。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刑法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恶势力通常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仅仅依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

  笔者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非法控制目的,且非法控制必须是一种客观状态。假设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组织如果客观上没有形成非法控制,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甚至具有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但客观上尚没有达到该目的,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是恶势力。如果一个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没有非法控制特征,那么则可能是一般犯罪集团或者团伙犯罪,不构成黑恶势力。

  《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但《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个主要问题在《立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中没有进行相关论证:(一)我国行政体系庞大,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到何种程度,才能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二)即使有这种情形,能有多大占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我国逐步开始简政放权,在建立权利清单制度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社会管理覆盖了方方面面。如果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使了一定区域和行业的地下统治权,使人民政府的管理流于形式,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几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是科学的、客观的。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是相伴相生的,《通知》也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个组织,无论是否有“保护伞”,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都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通过暴力行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将竞争对手赶出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其次,要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初期,不可能短时间内,对周围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即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没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竞争对手会将其违法犯罪线索反映到人民政府,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没有形成心理强制的阶段也会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控告至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初期就会被依法处置,违法犯罪分子将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会出现非法控制的状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其终极目标不是从每一次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而是通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垄断地位获取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可能通过流动到其他地域作案的方式,来逃避打击,因为那样的话,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就失去了其影响力,也不能排挤、打压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无法实现其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寻找庇护或者是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而能够进一步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萌芽、起步、成长、成熟的客观规律。虽然刑法没有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但指控一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该组织又没有“保护伞”,那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一定要慎而又慎。

  有些同志担心,对人数多、多次犯罪、犯多种罪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如果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不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对一般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影响对其打击。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对专门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都判不了重刑,数罪并罚也不解气,想通过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判处重刑的话,不仅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长远看,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对法治会产生负面效应。[5] 脱离客观实际的定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样也是不可取的。依法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才能落实好《通知》要求的,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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