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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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完整)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5篇

【篇1】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心得体会
  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近期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首先就是要把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发展的根基和源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我国各民主党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政党,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更是时代的需要。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就是要理解和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新评价和新要求。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局面,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祖国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还强调;
“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要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包容差异,尽可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善于联谊交友,统一战线是做人的工作,搞统一战线是为了壮大共同奋斗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政策,是指导新时期统一战线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把对统一战线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随着进入新常态,统战工作较以往更为重要,因为今天我们要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就决定了统战的范围比以往要更加广泛。留学人员成为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和重点团结的对象,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也成为统一战线的重要团结人群,而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习近平希望他们能“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成为真正的“创二代”。如何发挥好这些新生力量的作用,是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毛泽东曾说过“是人多好些,还是把许多积极因素赶走好些呢?还是把积极因素团结起来好。团结了更多的人,阻碍就少些,事情就容易办得通”。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说过“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邓小平也说过“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继承和发展了毛毛泽东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关于统一战线“重要法宝”的科学论断,还科学地回答了新形势下需要不需要统一战线,需要什么样的统一战线以及怎样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等重大问题,创新性地发展了统一战线,是指导今后统一战线发展的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宝。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则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制保障。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在服务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上有新的作为,切实履职,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干革命离不开统一战线;
搞经济建设,同样离不开统一战线。这次会议明确指出: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体现了新时期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

【篇2】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篇3】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1、什么是统一战线?

答:就广义而言,统一战线是指一些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包括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一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成的政治联盟。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迄今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答:迄今经历了民主联合阵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四个发展阶段.

3、当前统一战线工作的对象是哪些?

答:当前统战工作的对象是12个方面:(1)各民主党派成员;
(2)无党派人士;
(3)党外知识分子;
(4)少数民族人士;
(5)宗教界人士;
(6)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7)香港和澳门同胞;
(8)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和回大陆定居的台胞;
(9)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10)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
(I1)原工商业者;
(12)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统战工作的重点是党外代表性人士。

4、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本质和主题是什么?

答:大团结、大联合。

5、统一战线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争取人心、凝聚力量,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宏伟目标团结奋斗。

6、统一战线的基本任务是哪四个服务?

答: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7、统一战线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
坚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
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
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
坚持运用“团结一一批评一一团结”的公式;
坚持照顾同盟者的利益。

8、新时期统一战线要高举哪两面旗帜?

答: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9、中共中央什么时候把新时期统一战线正式定名为爱国统一战线?

【篇4】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统一战线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参加全市统一战线新成员培训班心得体会

参加全市统一战线新成员培训班心得体会

这次有幸参加统一战线新成员培训班,在4天的学习时间里听了有关领导和教授的6场精彩讲座:统一战线与多党合作理论知识;
面向未来,着眼素质,主动应对新时代;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党合作制度,积极搞好参政议政;
宪法知识辅导;
萍乡工业经济与城市转型。并进行了学员交流,获益匪浅。

4天来,通过理论学习、专题研讨和座谈交流,本人感到理论上得到了系统培训,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得以提高,对“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这一历史性课题的重要意义及如何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懂得了“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就是把民主党派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参政党。

第一,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各民主党派在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中形成了优良传统,主要是:爱国主义传统,科学、民主、求实的传统,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的传统,自我教育的传统,崇尚真理、无私奉献的传统。新世纪各民主党派要继承并赋予这些优良传统以新的时代内容。第二,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第三,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第四,要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第五,要广泛团结、求同存异,在多党合作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各民主党派作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建设适应新世纪的参政党,作为统一战线的新成员:

首先,需要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应努力做到: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承和发扬老一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强化自身建设。

再次,要强化参政党职能,开拓创新,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综治,不仅要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而且还要提高创新能力和自律能力。学会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看人看事,提高辩证思维的能力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要不断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和改造,做一名合格的新世纪参政党成员。

篇二:参加统战工作培训班的心得体会

统战工作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我在县委党校参加了统战部举办的全县统战干部及统战对象培训班的学习,这次培训时间虽短,但意义重大。学习培训内容丰富多彩,每个学员各有收获,虽然每个学员的视野不同,但我相信大家的感触一定颇深。对于我个人,我认为这次培训班举办的非常有意义,非常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统战政策理论,也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同时也让我掌握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方式方法,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打动了内心。在党校两天的培训时间里,每一节课、每一位老师的讲解,都让我感动不已,颇丰的收获难于言表,现将这次党校培训的心得体会归纳如下:

一、对统战工作有了较全面、系统的认识。

通过培训,我对统战工作的内容、对象、目的和意见以及统战的历史有了较系统的了解,我党的统一战线是我们国家夺取胜利和建设国家的三大法宝之一,我们必须长期坚持,要进一步加大基层统战工作的力度,调动和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为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尤其是宗教工作。我全面了解了世界五大宗教的发展过程和现状,五大宗教在世界范围内的分布情况和信教人数,中国境内合法的几大宗教和发展情况,以及宗教与邪教的根本区别,对我们认清邪教本质有了较好帮助,便于我们清醒地认识目前宗教工作的形势和宗教的政策、法规,对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实践,在工作中加强理论学习。

实践是培养自己能力的重要途径。在练好理论基本功,熟悉各项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强化写作能力,讲话能力和处理业务的能力,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必须靠实干,才能取得相应成绩,才能赢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多想多思,多写多练,勤勉敬业,做到脑勤、口勤、腿勤、手勤,进一步在实践中扎根,在工作中成长。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实现统战工作的有为有位。统一战线如何在服务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要突出抓住三个着力点:一是积极搭建平台。深化和拓展非公经济人士、海外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成员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投身参与的载体,加大商会的建设力度,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做好、做大、做强,提高非公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力,深入开展“民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二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发挥统一战线接触对象多、社会联系广、人缘关系好、各方信息灵的优势,利用工商联、商会、台办等平台,打好亲情牌、老乡牌、朋友牌,广泛联系、以商招商、以友招商、上门招商。三是积极为非公企业搞好服务。发挥工商联、总商会的作用,为非公企业开展融资、培训、法律、维权服务,营造非公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大力推进光彩事业,建立非公经济人士评价体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引导非公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此次培训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学习机会,虽然短暂,却充实而愉快,收获是巨大的。通过学习,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启发了思维,转变了观念,对统战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增强了信心,坚定了信念,补充了“营养”。达到了学习理论、拓宽思路提高水平的目的,不仅更加坚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而且加深了对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制度的认识。

紧张而有序的学习不仅使我在理论上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思想上也有了更高的追求。但是,仅有思想上的追求还是不够的,还要把理想追求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来。我作为一名普通的非党统战委员,应该不断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统一战线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统一战线理论水平,还应该尽自己的能力去帮助他人,团结周围的人,带动他们一起来

学习。我会以党员的要求来要求自己,不断地努力,不断地上进,从而不断地完善自己,积极完成县委统战部和本单位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篇三:统战工作学习心得体会

统战工作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道路与桥梁专业的工程师,在参加县统战部组织的《全县统战委员暨优秀年青党外干部培训班》之前,我大脑中的专业词典里面是没有“统一战线工作”这个名词的释义的,而我的潜意识里面,总认为统一战线工作离我太远,那都是战争年代的才会发生的事情,甚至认为统一战线工作对我这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来说是扯不上任何关系的。在通过《培训班》的洗礼之后,我才恍悟,自己之前的想法是多么的肤浅,自己对统一战线工作是多么的无知。非常庆幸自己参加了这届《培训班》,通过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系统培训、学习,让我对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对象、特点以及重要性有了深刻了解。

统一战线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长期战略和总路线总政策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战略方针和政治优势,是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的重要法宝,贯穿于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始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环境、社会关系、思想观念出现了新的变化,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开始显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在,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是变化大,越是要把统一战线发展好,把统战工作开展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作为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政治民主,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文化繁荣,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顺利推进各项重大改革的重要基础。

统一战线是我党长期以来革命和建设成功的重要法宝,也是对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兴国不可或缺的。作为一名党外一般干部,在深刻了解了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后,我深刻反思,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自身统战素养。

一、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统战意识

提高自己对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性质、任务的学习和理解,即便在和平年代,也不能放松警惕,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统战工作的理论基础,让统战理论基础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强化自己的统战意识。

二、对身边的群众进行统战宣传

让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仁了解统战知识、增强统战意识,并结交一些政治素质好、文化素质高、善于团结人、热心统战工作的各界专业人士,全面介绍统战知识,了解统战工作的重要性,以点带面,让统战工作成为我们身边的事,成为我们习以为常的事。

学习没有休止符,贯彻只有进行时,新形势下,统战工作面临着历史机遇,担负着重大责任。作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对待统战工作也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定信心,增强勇气,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新活力。

【篇5】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1.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
1923年6月,中共三大正式决定全体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同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建立统一战线。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民族主义中突出了反帝的内容,强调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同时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在民权主义中强调了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应为“少数人所得而私”;
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这个新三民主义的政纲同中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大会实际上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革命政策。这样,国民党一大的成功召开,就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

2.工农民主统一战线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基本上是由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联合起来,以反对封建压迫和国民党新军阀统治为主要目标的工农民主统一战线。1935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正式确定,促成了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转变
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及其基本策略和全国性抗战的开始。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提出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新政策。①阐明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可能性;
②批判了“左”倾关门主义错误,强调党的领导权;
③规定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具体政策,决定“人民共和国”口号替代“工农共和国”。

卢沟桥事变爆发,中国抗日战争进入全国性抗战的新时期。1937年8月,国共两党达成协议,将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南方的红军和游击队,除琼崖红军游击队外,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发表《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23日,蒋介石发表实际承认共产党合法地位的谈话。以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成分极其广泛复杂;
二是国共两党经历十年对峙后的两个政权、两支军队基础上的合作;
三是合作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没有共同的政治纲领,采用遇事临时协商的办法;
四是处于既有利又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

4.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打败蒋介石,建立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起了包括全体中国人民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5.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
一个是大陆范围以外的,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方面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体现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空前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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