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工会: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决定建立全省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当前,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目的是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争议苗头和事件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好“第一报告人”。这是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 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通过情况的采集、分析等措施,预防和处理各类劳动关系矛盾的工作机制。预警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工群众对就业、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愿望、要求。

  (二)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调整的热点和难点。

  (三) 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等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矛盾。

  (四)劳动关系运行中双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五)因劳动关系矛盾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六)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对职工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七)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其他重要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

  三、警示信息的收集

   (一)情况汇总。各级工会定期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二)现状分析。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倾向性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向行政通报。

  (三)联系沟通。各级地方工会应与同级党委政法委、信访部门,政府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联系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点、难点问题。

  企业工会要定期牵头召开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由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四)建立联系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明确专人联系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并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四、警示信息的处理

  1、信息的报送

  (一)定期报告。对劳动关系的运行状况,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定期逐级上报。

  (二)即时上报。对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等突发性事件的情况,各级工会要即时逐级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紧急上报。对发生的各类涉及职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工会要立即上报;
特别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工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直接报省总工会,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情况。

  2、预防和应急措施

  (一)各级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协助党政和企业行政,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二)各级工会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抵制和防范敌对势力利用职工队伍中的不稳定因素、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的图谋,遏制非法维权组织、自发非政府组织的产生。

  (三)对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各级工会要积极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劳动调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工会要积极参加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工作,并根据工会的职责负责做好信息收集、情况报告、参与处置等工作。

  对规模较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工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对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工会分管维权工作的领导必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对超过100人的集体上访、请愿(绝食)、游行、罢工、罢市、非法集会,50人以上的围困车站、码头、机场、阻塞交通、打砸抢烧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工会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五、奖励与责任

   省总工会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及时上报劳动关系预警信息并积极提出建议、主张,促进矛盾解决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劳动关系矛盾发生的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而不报、瞒报、谎报、漏报的,发生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二次及以上的,取消相应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对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部门

  (一) 各级工会在同级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二)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地方总工会的办公室是责任部门,负责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行的协调、组织工作。

  七、附则

  (一)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工会参加调查处理,仍按《XX省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暂行规定》、《XX省工会组织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XX省总工会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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