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五篇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  第五条各级人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的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五篇,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五篇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

  第五条 各级人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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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学习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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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发挥高等院校继续教育主渠道作用,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鼓励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和市场运作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鼓励国内施教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项目,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形式寻找继续教育合作者。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施教活动。

  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专门机构的,应当首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最后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具有培训资质的非施教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根据培训主办单位需求,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并负责师资选派、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师资,实行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师资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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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自学任务的提出可采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单位申报确认或由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自学内容应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单位技术创新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与能力提高的要求选定。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自学计划以自学任务书的形式下达,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学任务书的要求安排自学,并接受单位的考核(考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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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坚持人才评价、使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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