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版」3篇(2023年)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最新版」1  第七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儿童就近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版」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版」3篇(2023年)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最新版」1

  第七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儿童就近入园。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省、市、县人民*应当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对于交通不便、比较偏远的乡、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幼儿园,方便群众、满足需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居民住宅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和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用途。

  第九条市、县人民*应当保障城镇住宅小区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可以按照公益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以划拨方式供地且有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建成的幼儿园园舍和附属场所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市、县人民*统筹安排,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确实无法重建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民办幼儿园所有者或者公办幼儿园主管部门,公办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当将补偿费用于幼儿园建设。需要异地重建的,应当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的,市、县人民*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园儿童和教师等人员安置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不能满足儿童入园需求的区域,市、县人民*应当统筹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最新版」2

  第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办学许可。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取得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幼儿园变更登记、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手续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家长,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动态监管。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年度检验工作和动态监管,公示年检结果。年检不得收费。

  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十六条实行保育、教育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等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教育和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经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慢性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二)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或者有抑郁症等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

  幼儿园办学水*和质量评估定级标准、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与举办者签订的协议收取,收费标准和核定方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和本地区居民收入水*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应当依法对幼儿园布局规划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等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未办理幼儿园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学前教育办学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最新版」3

  第三十二条建立*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由财政和家庭合理分担,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经费应当纳入县以上人民*财政预算,已拨付的各级教育经费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应当与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相适应。

  财政支出的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和农村、边远、贫困以及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资助生活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

  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完善公办幼儿园布局,重点在幼儿园资源缺乏的区域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办幼儿园,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型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务的原则办园,公开、公*接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园,不得设置特殊限制条件。

  第三十五条市、县人民*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师资培训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接受*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幼儿园的普惠性质和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在申请许可、评估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省、市、县人民*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支持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组织下乡支教、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资助设施设备和玩具、教具以及儿童读物等,改善办园条件和水*,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第三十八条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合理安排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建立定向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制度,选定幼儿园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对在职园长和教师实施免费培训。

  第三十九条鼓励优质普惠性幼儿园依法采取合作办园、集团化管理等方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

  第四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困难家庭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儿童获得*在学前教育方面的资助。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表彰奖励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补助。市、县人民*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应当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和生活等方面给予照顾。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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