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困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参与社会爱心事业,加强对帮困助学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困助学基金会由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共青团新区人民检察院支部倡议成立,由院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帮困助学基金会受理本院干警、团员青年的定期募捐,同时受理热心支持本院帮困助学事业的人员的捐钱、捐物。
  第四条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不定期的倡议和号召热心帮困助学干警及其他人员的捐助,接受捐助应认真填写台账,做好记录。
  第五条  帮困助学基金由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统一受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六条  帮困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任意侵占、挤占、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帮困助学基金面向家庭贫困面临失学、确实需要捐助的青少年有选择地发放。
  第八条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对被帮困助学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帮困助学基金会决定发放,基金发放形式、金额、期限由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决定。
  第九条  帮困助学基金的发放应认真填写台账,做好记录,如有必要,可要求被帮困助学对象、所在学校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签名。
  第十条  帮困助学基金发放时,应与被帮困助学对象、所在学校或其他组织签订《助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各方收存,协议书应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  帮困助学基金发放后,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应定期对帮困助学对象进行考察,了解奖金使用情况,掌握被帮困助学对象的在校学习及日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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