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   3月   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
  涛签署第
  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
  事诉讼法从原来的
  225条增加到
  290
  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
  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
  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
  序。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
  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
  准。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
  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
  为了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
  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死刑
  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
  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
  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
  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
  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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